张周志
(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zhangzhouzhi@163.com)
面对肉体、心灵和社会三位一体的生命存在,政府、社会、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究竟应该以怎样的正确认知、主体态度和行为规范对待和处理,越来越成为医学伦理学深入研究的课题,对此,几代具有崇高觉悟和学术使命感的一流学者在国内率先创办《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经过三十年的辛勤耕耘,从个体的道德自觉、公共理性的伦理认知、公民社会的文化认同以及国家政府的法制规范诸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学理探究,结出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引领着医疗实践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值此《中国医学伦理学》创刊三十周年之际,特作文以示恭贺,旨在进一步论证当代医学伦理思想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应恪守规范与德性的相得益彰的学科方向:既要遵守公共理性基础上人人平等的基本规范制度,以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形式正义呵护生命存在基本正义,又要有超越功利的道德理性精神的至善追求,视每一个生命都是真善美统一的神圣存在,把呵护生命存在尊严作为至高无上的神圣使命。
医学科学直面至高无上的崇高生命存在,因而,对于作为生命主体的人是什么的不同哲学认知,自然是医学及其实践的思想前提,也是医学伦理学的立论前提。事实上,中西两种哲学思维的生命认知差异,生动地体现了医学伦理的逻辑理路的大相径庭,并由此导致了健康与快乐相背离的医学哲学两难抉择。
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就睿智地指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这不仅说明了人是世间最重要的存在物,而且,由于人的生命存在的主客合一、身心同在的特殊性,产生了以人的精神生命为前提的知情意的意义世界。人不仅自觉到“我思故我在”,领悟了生命此在不同于客体世界的自然本在,人是思想的存在者。惟其如此,人的生命不能简单地还原为生物、化学、物理、机械的运动过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知情意的精神运动过程。人的生命存在,不仅是血肉之躯的事实存在,而且更是真善美的意义存在。并且,由于人的生命存在生发的意义世界,使自然本在的客体世界才生发了意义,离开人的意义世界,讲宇宙自然的先验存在是没有意义的。由此决定了面对神圣的生命存在的医学科学的神圣性,也使医学伦理成为伦理学的最严肃、最神圣的学科领域。
无论如何在肉体、精神与社会三大属性三位一体的人的特殊此在中,自然生理的存在,即是动物,是人的其他一切本质的前提条件。承认这一点,就得承认人生在世首先是生命的肉身存在。因此,医学伦理的首要层面的问题是生命的至高无上性。由此要求医学科学及医疗实践的基本伦理原则是人人平等的生命权利。为了捍卫这一权利,医学科学及医疗实践的第一步,就要视人的自然生命存在为客体,科学理性地认识其存在和运动的内在本质和基本规律,唯其如此,就要学会应用近代以来的科学理性精神和方法,并以这种科学理性精神和方法,规范严谨的对待生命存在。
这种用实验观察及数学量化方法研究人的自然生命存在的科学精神,得益于近代科学之父伽利略。在此之前,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把人的生命视作神秘的存在。伽利略说,上帝隐退了,但世界不会乱套,理性能够规范整个世界,包括我们的自然生理生命。他用数学化、理想化的科学方法研究自然,明确主张,科学理性终究能够把握大量偶然现象背后存因果必然性。对此,胡塞尔热情洋溢的说:伽利略 “是无数物理学的发现和发现者的先驱……伽利略发现一直被称之为因果规律的东西……”[1]10包括人作为生命的存在、人的思维意识在内,也不再神秘,同样可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研究。这就是西方医学的思维基础。
这种以近代自然人性论为基础的近现代医学思维,充分肯定和满足人的生命存在的最大幸福追求。由此规定了医学伦理的底线意识——生命存在是最高价值。无论对于社会政府、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还是对于患者及家属来说,捍卫生命的存在及健康,是医学伦理的底线共识。
自然人性论的基本认知,使近现代西方医学构筑了一套基于功利主义的规范伦理思维体系,其核心是维护人人生而平等的生命正义。
从霍布斯、洛克到边沁,功利主义都坚定地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本性是追求感官的快乐,逃避感官的痛苦。因此,所以追求快乐是善,反之则是恶。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及《快乐和痛苦的计算》这两部功利主义的代表著作中,边沁毫不隐讳地得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伦理结论。对此,马克思睿智的评价说:“我们第一次在边沁的学说里看到:一切现存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关系被无条件地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唯一内容。”[2]因为,在功利主义看来,情感主义道德论、利他主义及义务伦理等,都是违背自然人性的。“禁欲主义原理最初像是某些轻率鲁莽的玄思者的幻觉……他们执迷不悟,错上加错,竟至于认为热衷痛苦便是美德。”[3]68这种伦理立场和观点更是与自然人性大相径庭。只有尊重和满足人的自然生理存在的基本欲求,才能确保生命伦理的最低要求,也是人人平等的天赋人权。
中国近代第一个移植西方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严复君曾曰:“功利何足病”“舍自营无以为存”。事实上,人的自然情欲生命的本性大凡都是追求快乐,逃避痛苦,并时刻算计着以最小的痛苦为代价,获得最大的幸福和快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无一例外。你是这样想的,别人依然是这样想的,没有一个人是傻瓜,因为人人都是理性的。所以凡是有竞争的地方,就必须有确保公平正义的制度理性的优先安排。一方面,制度理性确保了每个人追求幸福快乐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制度理性的优先安排,更能确保竞争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防止急功近利。
倘若这种人人仅仅在法无明禁便自由的制度规范伦理思维,的确能够实现个人幸福并确保人类幸福,几百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就不会有雨果笔下的《悲惨世界》,马克思也不会批判资本逻辑,存在主义大师更不会惊呼“他人即地狱”。事实上,就连功利主义者自己也不隐晦,唯有个人利益是一种真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过是一种抽象, “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3]58,这就是他们的直白。难怪马克思说,功利主义是一种文明的利己主义!
功利主义的伦理原则,表面上十分重视每个人追求快乐的平等权利,实质上助长了自由市场经济造成的个性幸福的所有领域的马太效应。
这种过分强调人的理性对于自然生命的依赖性,而无视精神生命的崇高追求,体现在医学思维和医疗实践中,尤其是在医学伦理实践中,集中表现为人们只以社会分工的角色立场,仅仅按照制度规范要求的最低义务行使职务行为,缺乏义务本位的德性伦理的奉献精神。
尽管现代科学及医学科学及其技术的发展已经十分发达和先进,但是,无论如何,一是要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认知理性永远是有限的,因而科学不是万能的。二是用物理、化学、生物、信息诸科学方法对于人的生命存在的研究的所谓科学方法,由于生命对象的复杂性,形成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晰的思想界限:绝不可把生命运动简单的还原为物理、化学和生物运动,尽管物理手段可以被我们用来诊断,化学和生物药物可以用来治病,但人体的生命存在,绝不是机械、物理、化学、生物的简单运动。对此,一个半世纪以前,恩格斯早已告诫人们:高级运动形式包含着低级运动形式,但不能把高级运动形式还原为低级运动形式。
这就要求人们必须达成基本的医学伦理的共识:一是医学生命的尊严呵护是有限度的,一方面不能违背人的生命存在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任何医疗行为都应有边境意识,只有在科学合理评估的基础上,以呵护生命存在的至高无上性为底线,才能科学选择和严格规范医疗行为能与不能,以及实践方案具体安排。二是必须有充分的风险分析意识和严格规范的风险防范体系。三是不断提高全民科学健康意识,提升医学伦理的公共认同。
觉悟到人不仅是自然的产物,具有血肉之躯的生物本质;人更是精神的存在物,是思想者,人是理性意识的主体存在。这是近代理性主义哲学的自识。
这种超越肉体从精神实体层面上理解人的生命存在本质的思想方法,是现代规范伦理学的思想基础,也是建构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理论依据。
伽利略究自然之虚理的科学精神,使上帝隐退之后人类不必惊慌失措,因为科学足以确保宇宙秩序井然。但是,作为自然生命的人何以获得科学理性的能力?伽利略以降的科学家们按照自然生命的立场,仅仅给出了经验主义的归纳逻辑的一种方法和解释,但是,人为什么具有这种经验归纳的认识能力?自然人性论立场的经验主义者都没有回答这个科学理性的前提条件问题。
真正觉悟到人不仅是自然生命的存在者,更是精神思维的主体存在者的,是近代欧洲哲学的真正创始人笛卡尔,他的“我思我在”的著名命题,明确标识对于人来说,“思想是存在之家”,人的生命存在,是思想的存在物,人是主体。这就开创了西方哲学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思维传统。对此,黑格尔高度赞扬笛卡尔“是一个彻底从头做起、带头重建哲学基础的英雄人物。”[4]63黑格尔强调,“自笛卡尔起,我们踏进了一种独立的哲学。这种哲学明白:它自己是独立地从理性而来的,自身意识是真理的主要环节。”[4]5920哲学家海德格尔也进一步评价说:“黑格尔说,有了笛卡尔的自我思维,哲学才首次找到了坚固的基地。在那里哲学才能有家园之感。”[5]叔本华称这个陆地为自身意识[6]。文德尔班说 “意识存在的确然性是笛卡尔通过分析方法所获得的统一的和基本的真理。”[7]335由此发现了人的生命,除了肉体的生理之外,更是作为理性精神的实体而存在。这必然要求生命伦理思维对于人的存在要以对于理性精神的澄明为前提,即人有思想、情感和意志等精神的本性。医学科学及其实践,所面对的客体,不是自在的自然客体,而是精神实存的现实的人。其不仅有血有肉,更是有情有义有思想。
既然人人皆有理性,理性使人能够正确认知客观真理,合理规范道德的善恶,追求审美的崇高,并且,理性自身又是自由和自我批评的,由此确保了人的思想、情感和意志的自律自省以及人际之间的沟通、协调、共识形成的可能性。由此要求以交互主体性为对象的伦理思维,必须预设人人理性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先验前提。这就是西方现代规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
这种规范伦理表现在生命伦理上,同样要求人人平等,不仅人人生理生命权利平等,而且人人精神意识生命权利也平等。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每个个体在强调自身的主体意识和主体权利时,也必须同样重视别人同等的主体权利。而不能视他人为客体。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不能简单地用人与物之间的主客关系处理,只能用人人理性平等的你我关系换位思维。因为人与物的主客关系作为认识关系,主体有思维意识,客体则是没有思维意识的自然存在。伦理思维中的关系双方则不然,他们都是思维意识的主体,都有理性意识,因而必须用交互主体性的关系处理他们的关系。在医学实践中,医患双方都是具有理性意识的主体,平等交流与沟通,是达成共识的基本途径。只有双方以平等的心态共同理性处理关系,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相互信任和彼此尊重的和谐关系就会形成。
自然人性论和理性思维主体前提下的西方规范伦理,在崇尚个体生命正义的同时,有偏离伦理思维的主体际性之嫌,在医学伦理领域,往往表现为仅仅用主客关系处理医患关系,把别人仅仅视作我的思维中一种有心理意识的特殊客体,是他者,而不是与我同权平等的主体,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对方。用我与他者的关系,而不是你我关系进行设身处地的思维。他人之于我,永远是客体,是对象化的存在,所以,他人与我的关系永远被主客二分的定格在实践层面的改造与被改造关系、认识层面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价值层面的利用与被利用三层次上。这样粗暴地处理人际关系,根本谈不到生命伦理层面的彼此尊重。
当下公共事业的医疗实践领域,诸多医患关系的负面表现,无不是这种前现代的规范伦理的主客二分思维在作祟。究其原因,可能与启蒙理性以降的世俗化进程中,人在理性觉醒的同时,失去传统德性崇高的至善追求有关。唯其如此,在启蒙的自反中,人们必须向古人善优先于正义的传统思想汲取营养。因为个体生命存在不仅具有自然生理和精神意识的本质,个体作为社会的类存在,更应具有区别与动物的德性伦理本质,正是这一本质,使得生命之旅内在潜藏着追求至善崇高的超越精神。
既然以自由理性平等为基础的规范伦理,及其主张的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实践的现实尴尬的理论根源在于只看到人的理性计算自私本性,而无视于人的德性本质的至善追求,那么,我们就自然要在人类的思想历史中去挖掘这种德性资源。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富含德性觉悟的善优先思想。
《礼记·中庸》最早提出德性概念。《中庸》曰:“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视天赋德性是君子获知达智的主体前提。德性是人的先天本性,与经验无涉。在商代卜辞中,“德”与“直”通意,作“循”解。到了《尚书》,“德”就直接被视作君子之所以能够受命于天的禀赋前提。因此君子须“经德秉德”“敬德”“明德”。西周以降,人们觉悟到君子得乎于天的“德性”的重要途径是“尽人事”,所以开始重视以德治世的惠民实践。到了先秦,“德”内涵得到进一步扩展,从天到人,从人到己,从外到内。犹如许慎的《说文解字》曰:“德者,得也,从直从心,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儒家圣人孔子在《论语·季氏》中曾经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分配不公的严重隐患是国家和社会不安,开始重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并将其根据诉诸德性。
孔子在《论语·雍也》中把“能近取譬”作为“仁之方”“推己及人”也包括从私德到公德的外推,其中德性正义是一种私德,而制度正义则是一种社会公德。孔子在论述孝悌之所以是“为人之本”时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如果说孝悌是一种德性上的正义,不犯上作乱可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社会制度上的正义,则是人之为人的德性的必然要求。
亚圣孟子更是将公平正义视作人的道德本心。《孟子》七篇,皆在论证这种本善的内在根据,即人人的道德本心的四端之心,即仁义之心,良心本心。孟子思想的内核是仁义内在、性由心显。
孟子论证了人之为人的道德本心后,进一步论证了向善、成善、弃恶从而追求真理和正义的人生实践。在孟子看来,人性之向善,就像水性之向下,是一种本来固有的趋势(“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所以,人性皆善,就像水无不往低处流(“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原因有四:其一是人心中蕴藏着善的萌芽。人心本来具有善的萌芽,即“四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分别是仁、义、礼、智的发端、萌芽。这是每个人都天赋的、内在的具有的,而不是来自他人和外界(“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批评告子的“仁内义外”说,认为仁义都是内在的。其二是人的天生资质为善。人的天生资质(“才”)本来相同,都是善的。人之为恶,不是源于天生资质的恶。“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其三是人心共同的追求是公理和正义。人心对理义的追求就如同人的感官对各种声色臭味的喜好,人的感官对声色臭味的喜好是共同的,人心对理义的追求也是共同的。“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其四是人性与动物性当有区别。对人性的规定应揭示其特性,特别是不同于动物的特性,否则是无意义的。他批评告子“生之谓性”的人性定义是没有特定性质的抽象,结果是把牛、马、人之性等同。
古代先贤早已觉悟到善优先于正义。古希腊最大的智者苏格拉底,就在承认公正的规范性质的同时,更多地强调公正是一种美德。人们只有摆脱物欲的诱惑和后天经验的局限,获得概念的知识,才会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等美德,这种美德是人之为人的先决条件,内在于人的道德本心。
柏拉图继承和弘扬了苏格拉底正义是美德的思想,第一次系统论述了正义思想。在辩驳当时流行的三种正义观点的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自己关于正义就是“每个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各安其分”的基本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概念,强调“国家是大写的人”。而个人的灵魂的正义则是内在本质根据,城邦的正义是仅仅是这一内在本质根据的外显,从而明确主张外在制度的正义秩序安排,体现的是人内在的正义德性。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更是强调制度正义根源于善的道德品质。亚里士多德所说:“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明确把公平正义看作是人的一种最为重要的德性,强调“公正自身是一种更完满的德性……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主要的。”在对正义做出了更为系统、深入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强调“正义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同样非义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在古希腊的伦理思想中,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一以贯之地主张善优先于正当。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人本性意义上的目的,它意味着人类最终意义上的幸福。而德性的实践则是追求善的生活的中心环节,没有德性,就没有对善的追求,就没有幸福。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人们“如果同处一国,同一遭遇,各人的感情却不一样,哀乐不同,那么,团结的纽带就会中断了。”事实上,古希腊早在公元前8世纪左右,就明确提出了正义问题,并将正义视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德行。如赫西俄德的长诗《工作与时日》中就写到,如果人们“丝毫不背离正义,他们的城市就繁荣,人民就富庶,他们的城邦就会呈现一派爱护儿童、安居乐业的和平景象。”可见,古希腊哲学家就十分重视的德性正义。
规范伦理的制度思维底线维护生命的基本正义,而德性伦理的历久弥新则进一步追求生命的崇高。只有规范与德性的相得益彰,正义与善的统一,才能使人的生命实现德福配享,真正呵护生命崇高的尊严。
历史的事实证明,只有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以普遍人性的善为基础,才能形成良法善治的制度治理体系。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入世的精神及其批判理性的思想方法,集中表现在其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与制度设计上,敢于针对时弊大胆进行批评从而提出一套道德理性的人本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体系,以期对于社会制度设计合理化的制度的指导。
孔子提出“庶、富、教” 三大治国安民的基本理念,认为是统治阶级的执政之基,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论语·子路》篇有云:“富之”“教之”,强调庶而后富,富而后教,藏富于民。把维护老百姓的生存权与受教育权看作是为政之本。《尧曰》体现孔子所重在“民、食、丧、祭”,即十分重视百姓的吃饭与生死问题,主张如子产那样“养民也惠”“使民也义”(《公冶长》)。《学而》中孔子强调“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要求统治者不违农时,做到“恭、宽、信、敏、惠”(《阳货》),《尧曰》云:“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等,孔子以“仁爱”与“仁政”思想为核心,均凸显了儒家善优先于正义的思想特质。
《孟子·梁惠王上》中记载孟子曾对齐宣王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从人性论证了社会政治修明的重要基础是确保老百姓有产业有收入。所以统治者一定要想方设法百姓的收入所得,从而使他们好年成,丰衣足食;坏年成,不至于饿死。在此基础上再诱导他们走上善良的道路。只有这样,老百姓才会拥戴你,跟着你走。不仅如此,孟子引用公明仪的话,以典型案例,生动、尖锐地批判了战国中期的社会不公现象。孟子明确主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并设想了“八口之家”“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理想家庭状态。
尽管儒家的“礼”往往被解读为与等级观念、不平等的社会秩序有关,但无论如何既不能简单地把先秦儒家理解为纯粹封建等级观念的意识形态,也不能把儒家“均富”的思想解读为平均主义。事实上,儒家确实试图通过“礼”使社会财富与权力的分配与再分配有节度、有秩序,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和谐。从这个层面上看,“以礼节和”的思想方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正义是由积极意义的。
先秦儒家集大成者的荀子就十分重视制度正义,他强调,先王之所以制定礼义来划分人群,就是重视秩序优先的制度正义,从而避免因财产与权力分配而陷入混乱与争斗状态。虽然礼可以防止因贫富、贵贱的差别而使社会秩序失范,但绝不意味着礼就无视贫富、贵贱的差别按照资本逻辑任意扩张,礼的目标是和,即是说,要符合中道,不能失去平衡。 因为“礼”本体依据来自宇宙的秩序即天道,而“天无私覆,地无私载”。“礼”既然源于天道并受制于“天”,那么君子的仁德善举自然是替天行道的道德本体义务。事实上,在中国学术思想的历史上,荀子第一次把德性的善与义理的正义统一起来。礼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以礼节和就要实现规范与德性的相得益彰。
社会公平正义在一定意义上集中体现为政府行使的公权对于弱势群体的差异性福利保障关切上,能否保障弱者最受惠顾,也是社会正义的德性之善的程度标志。对此儒家思想和制度设计最有发言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的关爱呵护,是儒家社会正义的福利思想的重要内涵。《孟子》《礼记》等经典对此有大量细致具体的论证和设计。不仅继承了上古“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的分级养老制以及行养老礼的礼俗与制度的思想,而且进一步论证了对于鳏、寡、孤、独及聋、哑、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养、济、帮、治规范,既有德性的善意觉悟,更有规范的制度保障。既有政府主体,也有社会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所谓“百工各以其器食之”,就是坚强的证明。只有“兴孝涕,收孤寡,补贫穷,”社会公共伦理的认知和实践中,真正觉悟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户外而不闭,是谓不同”。即使在小康之世,虽然“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但仍然有仁、义、礼、乐来调治社会。即“以礼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
自圣人孔子始,儒家“有教无类”和“学而优则仕”的思想,为天下寒士通过教育因任授官、参与政治的制度安排及作为村社公共生活的庠序乡校,提供了平等的努力竞争机会。孔子主张向民间开放教育,是打破世卿世禄制、得以“举贤才”,使更多的有德行的社会贤才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中来,其中包括作为人类福祉的医疗实践领域,更是要求仁贤之士才有资格进入。孔子强调:“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孟子进一步指出:“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愿立于其朝矣。” 荀子强调:“选贤良,举笃敬”;《礼记·礼运》明确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表明了儒家仁贤参政议政及行医施善的正义理想。这种学而优则仕、学而优则医的仁贤理想,无论如何向寒门子弟提供了通过读书改变命运、治国平天下的平等机会。在古代社会,老百姓鼓励孩子读书的热情一直很高,农家子弟读书还会受村社、宗族公田所得的资助。学以成人,仁贤从医,方能保障善济天下。
学而优则仕、学而优则医的选贤任能的用人原则,确保了德性正义的主体前提。但是,仁贤之士也会在公权运作中变质堕落,对此古代思想家也多有预防规范的设想,以严防公权力滥用。一是正德。医者仁心,医者君子。而君子必须正其德,然后才能正确的利用厚生。《尚书·洪范》强调,三德以正直为主,有刚有柔,求得刚柔互济的中正平和。其大中至正的标准为:“无偏无陂(颇),遵王之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会其有极,归其有极。”圣人云“仁者安人,知者利仁”(《里仁》);二是修己。“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宪问》);“先之劳之”“无倦”(《子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公冶长》)等。三是庄敬。孔子强调“庄以莅之”“动之以礼”(《卫灵公》),即以严肃庄敬的态度尊重百姓,尽职守。做到“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尧曰》)。医者要时刻用庄敬的态度谨慎地使用医疗权,以安民济众、百姓健康为根本目的。
只有既重视规范伦理及其外化的正义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又重视个体及全社会的公共伦理觉悟和认同,包括医学伦理学在内的应用伦理和行业伦理才能真正发挥健康的道德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