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问题,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条例》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管理权力,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职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此外,《条例》还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资产评估、保障监督等做出了详细要求。
《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