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霞+张瑞凯
【摘要】现代社会,社会福利制度在多个层面影响着政策对象的个人生活。通过实证调查研究发现,中国近年来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加深了农民工个人对于退休的理解,在人生计划中将工作与退休区别开的退休意识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始出现,但是在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农民工关于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观感知以及对制度带给自身影响的评估,使得他们的个人生活规划没有完全按照制度的预设运行,这影响了他们的制度参与和制度的实践效果。基于当前农民工退休生活安排的特点和变化,本研究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未来发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障 生命历程 退休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未,中国政府开始关注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并连续出台多项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政策和文件。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农村新型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专属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如北京、上海的做法;第三种类型是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保障体制中,如深圳的做法。
不同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民工应对养老风险有了新的选择。那么,农民工的老年生活安排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对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有何影响?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养老保障制度的改善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研究设计
北京是一个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区。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数据,2015年未北京常住人口为2170.5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22.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7.9%(张钦,2016)。并且,相对于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来源地上更加多元。因此,本研究将调查地点集中在北京。根据农民工群体职业分布,本研究选择了23位农民工进行了深度访谈,获得有效访谈样本20个。深度访谈的内容主要涉及农民工如何理解老年生活无法得到制度保障的现实、如何认识国家制定的养老保障制度、参加(或不参加)养老保障制度对他们年老后的生活安排的影响等。
农民工老年生活安排的群体划分及类型比较
农民工老年生活安排的类型划分。根据个人特质、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状况,本研究将农民工应对老年风险的方式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消极宿命论者。这一类型的农民工主要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那里集体经济薄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是近年来刚刚开展。多重弱势使得这一类型的农民工陷入了贫困的恶性循环圈,他们对目前的生活以及年老后的生活保障评价很低,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也比较低。并且,他们在主观上对摆脱困境持消极态度,没有采取积极行动改变当前的劣势。
第二类:积极行动者。这一类型的农民工在北京的打工收入不是很高,但他们积极规划生活,并利用多种资源为老年生活做准备,如努力工作增加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积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务工所在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对于老年生活,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积累、子女赡养费是重要保障;养老保险不一定能够保障老年时期的需要,但可以为老年生活提供额外保障,甚至可以变为主要支柱。
第三类:制度受益者。这一类型的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使得他们有较高的收入,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的发展使其能够得到优厚的集体补贴。因此,他们计划在退休之后依靠养老金生活,认为没有必要为获得生活保障而继续工作;并且,他们认为子女赡养只是一种传统习惯,而不是养老的必要。
农民工老年生活安排的比较。农民工养老生活安排的类型化区分显示,在人生规划中将工作与退休区别开的退休意识开始出现,但是,受不同制度环境的影响,退休意识并未呈现平均性分配。具体来说,第一种类型的农民工清楚认识到养老金的重要性,他们有参加养老保障的想法,但现实的制度设计和个人经济实力的不足,使得其老年生活只能依赖自己的积累和子女的支持,在60岁以后继续工作成为应对老年风险的唯一方法,退休意识模糊。
受益于地区性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大的公共财政支持,第二类、第三类群体的农民工有意识地规划自己年老之后的生活。在经济上,养老金开始逐渐取代家庭和个人储蓄的角色,成为主要收入来源。虽然许多人还倾向于在60岁之后继续工作,但其初衷主要是维系家庭关系或协助家庭其他成员。在对待家庭养老的作用上,这两种类型的农民工接受了“年老后可以不再依靠家庭支持”这一观点。相对于第一类型的农民工,这两种类型的农民工对退休在个人生命历程中的定位和意义有着清醒的认识,他们开始在工作和不参加劳动之间设立一个比较正式的年龄界限,将自己的生命历程划分为退休和工作两个阶段的意识比较明确。
养老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生命历程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近年来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个人的生命历程产生了主导性的影响,养老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老年生活安排,作为现代社会生命历程重要特征的就业与退休两个阶段划分的意识,已经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
第一,养老保障制度培育了農民工的风险意识,其成为影响农民工生活规划的重要因素。在农业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时代,传统小农生产对自然的巨大依赖、低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等特点,使得中国农民逐渐形成了一种重视当前的循环时间观。而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让社会成员建立起长远的时间领域,并且对于未来有期望上的确定感(Kaufmann,1972)。这种主观上长远时间感的建立对于个人进行生命规划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塑造下,中国农民工的时间观开始发生质的变化,开始从注重过去、当前的传统时间观演变为朝向未来的现代时间观,他们开始注重个人的人生规划,应对未来风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关于养老的风险意识,农名工对养老保险表现出迫切的需要。
第二,养老保障制度的介入,使得农民工对家庭的养老功能有新期待。在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家庭养老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但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尤其是经济上的保障,使得农民工的养老模式开始变化,他们认为家庭照顾对自己老年生活保障的意义,不再是经济上的支持,而更多体现在情感支持和日常护理等方面。endprint
第三,养老保障制度的非预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工对政府的信任度。“公正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刘晓丰、杨成湘,2006),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是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应有之意。在农民工关于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观感知中,他们迫切期待政府能够尽快制定政策来缩减、消除城乡之间养老保障的裂隙,尽可能地实现“公正”。但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依据地方经济实力和用人单位态度的制度设计和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农民工、农民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障之间的差距以及区域之间的不平等。这种期待与现实的巨大差距使得许多农民工在访谈中对养老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以独立模式为代表的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障制度,表现出了一种被欺骗感和不信任感。
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未来发展的建议
基于农民工老年生活安排的特点和变化,本文认为,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对制度运行层面的具体考察,关注养老保障制度的非预期性效果。社会福利政策是国家对社会领域的一种干预,这种干预不仅会带来预期的社会结构改变,还会带来一系列非预期性社会问题(Leisering,2001;Pierson,1993)。尤其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化的政策与政策对象发生直接关系的这一阶段,存在着许多未知因素使得制度偏离了原有的目标。因此,必须对制度效果保持更高敏感性,关注福利制度下的个人如何主观感知和评估政策所带给自身的影响。具体到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理解农民工的需求和文化、理解他们的行动逻辑。
第二,发展基于职业身份的养老保障体系,向“普惠型”养老体系转型。脱离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样,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社会风险。并且,从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市民化是中国农民工的必然发展趋势,他们的养老保障需求与城镇职工、居民将日趋一致。因此,消除“户籍身份”的制度假设,发展基于职业身份的养老保障体系,维护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彰显其社会公民身份的应有措施。
第三,以福利多元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有效整合福利资源。具体来说,首先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政府的角色,使其由老年社会福利的消极责任主体转变为积极责任主体。其二,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化企业对农民工养老的福利责任。其三,积极整合第三部门广泛参与到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中来。比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完善社區支援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和邻里照顾的职能等。
第四,注重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配合。中国的家庭养老拥有几千年的发展历史,该模式不仅能够基本上满足老年人衣食住日常生活照顾等生理方面的需要,对于满足交往及情感体验方面的需要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朝向社会化发展的进程中,应继续倡导家庭在保障社会成员生活中的第一线作用。只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互配合,方能使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得到切实解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