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治理

2018-01-29 13:56刁生富冯桂锋

刁生富,冯桂锋

(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广东 佛山 528000; 2.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 网络舆情信息中心, 广东 佛山 528000)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终端、视频监控等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世界正在变成一个数据化的世界,我们被急速推入大数据时代。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个时代也都有属于自己的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呐喊,问题也是我们前行的始点。我们在高歌大数据之美好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其带来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1]。

大数据是21世纪的关键资源,新时代的“金矿”,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它对工作、生活、学习以及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将产生全方位的影响。但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一)数据鸿沟

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新的数字鸿沟——数据鸿沟正在进一步扩大。“数据鸿沟是一种技术鸿沟(technological divide),即先进技术的成果不能为人公平分享,于是造成 ‘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情况。”[2]国家、地区、领域、群体和个人等等因素的不同,应用大数据技术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同时,城乡、区域和行业的大数据技术水平的“鸿沟”有扩大趋势。如今,如果数据被某一企业或组织垄断或引领,不但不能给人带来“解放感”,反而有可能成为欺负数据“寒门”穷人的工具。马云亦称,由于数据及技术化,贫富阶层将会越来越固化,除非政府有更大的决心来做出“艰难的决策”。那些拥有数据、懂得收集利用数据的人将成为所谓“精英”“霸主”,在某些领域呼风唤雨;而那些种族或宗教文化势力拒绝网络、处于限制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国家或地区,收入极其底下及教育发展水平较低等,将成为十分不幸的数据穷人,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弃儿。“寒门再难出贵子”,去年高考作文的“共享单车”“滴滴打车”“高铁”“移动支付”这些与大数据和新科技密切相关的词语,估计偏远山区或贫困地区的孩子没有“共享”“滴滴”一下吧?数据鸿沟日益扩大,导致大数据行业偏离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文化和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沦为疯狂逐利的野兽,虽然我们的原初并非期望如此。

(二)数据暴力

当前,数据的生产者与使用者彼此分离、相互分开,只有很少“精英”掌握大数据技术,很容易导致“数据暴力”。舍恩伯格也指出:“我们冒险把犯罪的定罪权放在了数据手中,借以表明我们对数据和我们的分析结果的崇尚,但是这实际上是一种滥用。”[3]221比如,中国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三大互联网公司能主导国内的大片经济市场领域,因为这三家公司拥有着大量消费者的社会轨迹数据,储存着数亿客户的身份资料、位置地位、上网痕迹等数据。一旦诸如此类大数据公司出现“失控”,失去社会责任担当,将产生较为严重的“数据暴力”,也将极大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数据挖掘“功利主义”色彩浓艳,经济人味道浓厚,数据暴力也成为数据的异化表现。对于个人而言,通过分析个人的数据,我们得以了解关于这个人的所有数据,即他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大数据破坏了人的“意志自由”,使得“浪子回头金不换”成为一句空谈。对于历史而言,人类的历史不再具有任何的偶然性,一切都是事先可知的,通过对数据重组、分析所呈现出的未来则不再仅仅只是众多可能中的一个,而就是现实。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掌握在少数人掌控大数据的手中,数据“先知”之人即为掌握社会发展的舵手。

(三)隐私侵犯

如今,数据开放共享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但我们既要通过数据开放获取利益,又要在数据开放过程中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最近研究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移动支付用户规模达到5.02亿,占网民比例为63.8%[4]。巨大的、丰富的数据,包含着网民的众多隐私信息。而在大数据笼罩之下,我们经常处于“第三只眼”“老大哥”的监视之下,几乎不再有隐私,成为了透明人、原始人;我们似乎都在裸奔,找不到任何一片树叶为我们遮羞。这有可能严重破坏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引发社会对隐私的严重担忧,并且隐私数据泄露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很难挽回的,这更增加了人们的忧虑感。“对隐私的穿透力不仅仅是‘1+1=2’的,很多时候,是大于2的。”[5]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道德伦理要求,也是一个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不得不重视大数据对隐私构成的威胁这一重要社会问题。

(四)数据犯罪

在大数据技术霓虹灯下,数据犯罪体现在很多方面。对个人而言,社会不良分子通过数据收集、挖掘、分析和预测,易于实施犯罪——2016年引发舆论轰动的徐玉玉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政府而言,少数对政府怀有不满情绪和敌对态度的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支撑的网络平台对政府网站进行攻击和破坏,从而使政府的网站陷入瘫痪状态。近年来,国内外一些政府网站被黑客攻击,被贴上反动标语,去年五月的“索勒病毒”席卷全球,造成了欧洲政府网站大部分瘫痪的严重后果。对社会而言,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去搜集政府的各种不宜公开的信息或者机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和传播,唯恐天下不乱,制造恐慌,破坏世界和平。另外,一旦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反人类分子进行大数据犯罪,将直接威胁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国家的安全与繁荣、民族的兴盛与福祉。然而,大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特性,政府部门面对一些数据犯罪问题时,目前的技术支撑能力还有所缺失,这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对数据犯罪进行治理的难度。

(五)数据污染

大数据时代,数据垃圾上升的趋势要比有价值数据的上升趋势要快得多。譬如,网络聊天平台,微信、微博、博客等等每时每刻在制造、积聚数据垃圾。这些数据垃圾毫无疑问将会导致数据污染。如何处置数据污染,如何缓解数据污染带来的精神压迫感,如何建构良性运行的大数据生态系统,这些都是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大数据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解放感和获得感,提高了“人之为人”的能力。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最终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在第一线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线和第三线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消除。”[6]大数据必然伴随着有序与无序、有益与有害、清洁与污染,比如同一个视频、文档等数据,在同一个平台多次上传,或在不同的平台进行展示(如视频上传到土豆、爱奇艺等;文档上传到百度文库、新浪爱问、360图书馆等)。大量的重复数据,既给人获取方便的释然感,又给人“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眩晕感。另外,同一主题数据的矛盾解读,导致很多数据有用却无法用,因而出现数据相对匮乏的现象。因此,随着大数据发展,使用的边际成本增加,“鱼龙混杂”的数据环境也会使数据的可信度降低,数据污染也将会给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明天绝不是昨天的简单重复,但昨天是明天的衣冠镜。这面镜子是不是在提醒我们,是否应该具有超前意识,及早认识和预防新的更复杂更隐蔽的污染形式的出现?[7]

(六)数据崇拜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数据挖掘给个人、组织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利益是引发数据盲目崇拜的重要因素。沃尔玛通过将啤酒和尿布放在同一区域售卖获得了很好的销售效果,成为商界经典,引来不少企业学习和模仿。由于数据中所蕴含的预知力量,令其迅速发展,星火燎原,“燃烧”到各个领域。大数据成为新时代的“图腾”,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数据的忠实信徒,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数据崇拜之景象,可谓蔚为大观。然而“那些尝到大数据益处的人,因利益驱使可能把大数据运用到它不适应的领域,而且可能会过分膨胀对大数据分析结果的依赖。随着大数据预测的改进,我们会越来越想从大数据中掘进,最终导致一种盲目崇拜,毕竟她是如此的无所不能”[3]215。大数据量化一切,人类却成为数据的附庸。因此,无论是整个人类还是具体的个人都要警惕过度的数据崇拜,避免“人被约束于此,被一股力量安排着、控制着,这股力量在技术的本质中显现出来,但同时是人所不能控制的力量。”[9]。三分钟不看手机,会有一种强烈的焦虑感;办公室电脑突然断网,会有一种茫然失措感;“我是复制过来的,不会有错”……现在人类凭借对科技的掌握,早已成为地球上最强大的物种,但深植于DNA中的寻求“功利”“超脱”“期待”,仍然促使着人类不断地寻找所需的力量,大数据坐上了一些人的心灵神坛。

(七)数据遗产

数据遗产问题是新的伦理问题,也就是我们离开人世之后,我们的qq、微信、微博、论坛等账号留给谁,死去的“我”的秘密能不能被揭秘,谁能继承“故人”的这类与数据有关的遗产等一系列问题。2016年QQ账号可不可作为遗产继承的大讨论,就说明这一问题已凸显为同一个现实问题。近年来,流行的“完美世界”“王者荣耀”等网络游戏使许多网友都对自己的游戏账号付出了大量的金钱、精力和心血,游戏账号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而在国外,已出现数字遗产的案件。一些知名网站如hotmail,如果能证明用户已去世,并且和用户有亲属关系,家属便可以继承其账号等虚拟财务。另外,在美国出现了“数字遗产守护者”网站,将个人资料发送到该网站后,如果你长时间没有登录,其绑定的账号亲属会收到一封邮件,其亲属可以登录网站,重新登录该账号,继承死者的网上资料。据悉,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将数据财产纳入遗产行列。数据遗产问题虽然不像前几个列举的问题显得“迫切”,但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数据遗产引起的社会问题也是大数据时代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

(八)数据冰冷

大数据仅分析“客观数据”,缺少“主观数据”的关注,忽视人的主体价值,缺乏数据的文化意义,这是大数据的一个缺陷。“智能手机、社交网络、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智能终端所带来的网络互联的移动化和泛在化、信息化处理的集中化和大数据化以及信息服务的智能化和个性化得以无限地放大与发展。”[10]心灵求知的饥渴感与时代的快节奏总有些冲突,让人无暇顾及太多的内容。大数据之“大”让人产生焦虑感和失控感。所谓的微信群、qq群文件,要么收藏要么保存,却很少去看,特别是快节奏的当下,留之不用,“弃”而不“舍”,贪多是人的本性,但贪多的数据却没有显示它的温度;焦虑感、压迫感让人感到大数据之冰冷。大数据还会成倍地放大人性的冰冷弱点。比如,2017年“蓝鲸”游戏蔓延全球,血性十足,煽动青少年自杀,多起悲剧引起世人对数据的“温度”进行反思。另外,研究表明,面对视频、文档、语音等构成的大数据,人们的生活工作开始出现数据“病症”。由于长期使用计算机、智能手机等大数据设备,许多人出现“鼠标手”“键盘手”“腰间盘突出”“肩周炎”等大数据之特殊“身体造型”。这些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感受大数据的温暖而不是冰冷?如何感受大数据的解放而不是奴役?

大数据正改变我们的社会,它既饱含着巨大的人类解放之价值,也蕴含着巨大的人类奴役之风险。然而,因噎废食、削足适履等等做法均不是顺应时代潮流之选择,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特别是构建协同共治的治理体系,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以有效化解大数据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发展大数据技术

“解铃尚需系铃人”,解决由技术产生的社会问题仍然离不开技术的发展。“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会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完全取决于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11]。大数据是数据密集型技术的一种,要对症下药,就要从增强自主防护能力着手。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不足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完善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治理或解决。2016年6月宣判的徐玉玉案中的杜某利用黑客技术,侵入“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网站,盗窃了60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如果增加技术防范,增加安全性,可以提高黑客入侵的门槛,就可以阻挡黑客入侵,或大大降低成功入侵网站的概率。近些年,比较火热的区块链技术为解决大数据技术引发的社会问题就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另外,区块链以其可信任性、安全性和无法篡改性,可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推动社会数据海量安全增长。

(二)提高数据素养

数据素养是大数据时代人的生存技能,包括数据知识、数据理性、数据能力、道德修养等方面。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大数据产生的社会问题,就要培养和提高人的数据素养。一是解放思想,适应大数据时代潮流。“一个‘一切都被记录,一切都被分析’的数据化时代的到来,是不可抗拒的,任何一个试图去阻止新时代到来的人,都会成为旧时代的关门人和关灯者”[13]10。要具备数据思维观念、提高个人数据意识来迎接大数据时代。二是改进大数据认识方法。“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4]在高度重视大数据思维的同时,还要保持理性,认真对待其存在的局限性,警惕对大数据的过度崇拜,从整体兼顾部分、量化整合质化、因果强调相关的互补中实现大数据思维的超越。[15]三是不断提升大数据技能。大数据素养作为一种高级技能,具有很强的实践应用性。社会管理过程应体现这种实践技能,要在推进智慧城市、“互联网+”等行动中学习或更新大数据技能知识,进一步掌握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知识、新业态、新技能。四是加强数据道德修养。在道德准则的约束下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让数据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

大数据领域不是法外之地,大数据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必须开展“法治”。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互联网管理法规。可以说,我们在大数据领域开展“法治”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整体上还不能满足和适应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的需要。正如有专家指出,“目前来讲,我们力图建立的网络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整,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体以及服务提供者的权力义务,国家的权力及边界等,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清晰的界定,使得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与盲点”[16]。因此,面对大数据即将带来的海量数据生产和数据传播现象,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细化技术标准、数据安全、数据内容、数据传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大数据运行划定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在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还要依据法律法规对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全社会形成威慑力,防止大数据犯罪现象的扩散和加剧。

(四)加强道德建设

对于发展大数据技术及完善和细化法律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一是加强对数据使用者的德治即道德教育,使数据使用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意识。数据使用者只有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在面对大数据资源时,他们才会控制自己的鼠标和键盘,从中获取正当的数据资源和发布正当的信息。二是加强道德引导,重视道德自律。利益是道德的基础 ,道德就是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准则或规范。[17]应对大数据造成的道德越界现象,既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更要把伦理规范内化为主体内在自律的道德力量。三是加强对数据客体环境的净化,建设“清朗”数据文化。在数据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数据文化内容建设,重视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结合,生产优秀的数据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注入人文关怀

大数据带领我们走向一个新的世界。但是,大数据不是万能解药,能不能用好大数据,核心还在于人、使用技术、社会环境和数据自身的结构等因素。大数据不是冷冰冰的数字,它需要思想,需要回归到人性、需要洞察、需要以人为本。“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18]。只有将大数据回归到人,大数据的价值才能真正地得以释放,大数据带来的社会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一是要坚持全面自由发展。“所谓自由,如所周知,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但是,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显然因为不存在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障碍”[19]。坚持以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培养个人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承担义务的责任意识,自觉以全人类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及文明繁荣为己任。二是坚持增加人的彼此共同存在性。“此在的世界是共同的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20]。发展大数据体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体现共同的人文与“共在”。三是坚持高扬人的主体地位。在发展大数据技术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超越技术层面,把人文关怀注入到大数据技术发展之中,处理好人与大数据、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把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把技术的物质奇迹和人性的精神需要平衡起来”[21],彰显大数据的温度。

(六)协同共治

大数据的社会治理不是仅仅依靠一种手段就能够实现,大数据的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数据修养的提高、法律建立的完善、道德伦理的“自律”以及人文关怀的注入,还需协调好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对象、治理载体等所有方面,特别是发挥政府治理主体的作用。一是政府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大数据应用机制。在面对大数据带来的数据污染、数据暴力、数据崇拜、隐私权侵犯等社会问题时,要在机制的基础上强化数据治理,通过改善数据沉淀、数据清洗等方式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问题。面对分散化、条块式的部门数据,加强数据协同。二是发挥企业创新作用。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问题治理,不断创新技术,履行社会责任,兼顾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比如,企业积极响应政府政策,沉淀历史数据,逐渐打通数据库中交互、行为数据,破解个性化、定制化、互动性等数据类型难题,达到既满足盈利需求,又满足社会、情感、生活需求的目的。三是发挥大数据社会组织的专业学术及技术作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研究数据鸿沟、数据犯罪、数据安全等社会问题学术活动,共同探讨大数据引发的社会问题治理之道。譬如,今年5月27日,在贵阳举办的2017数博会“大数据护航平安中国论坛”“数据经济安全共荣——数据安全产业实践高峰论坛”,对大数据带来的安全、鸿沟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对于有效治理大数据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89-290.

[2]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J].科学与社会,2014(1):36-48.

[3]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4]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hlwfzyj/hlwkzbg/201708/p020170807351923262153:pdf.[5]涂子沛.大数据[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62.

[6]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304-305.

[7]刁生富.试论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控制[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1-2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82.

[9]海德格尔.1966年答〈明镜〉记者问[Z]//外国哲学资料:第五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77.

[10]李国杰.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N].人民日报,2015-08-02(05).

[1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56.

[12]周涛.为数据而生[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10.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56.

[14]刁生富,姚志颖.论大数据思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7(5):91-95.

[15]杨冬梅.大数据时代政府智慧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15(2):163-166.

[16]魏长领.道德信仰危机的表现、社会根源及其扭转[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04(1):96-100.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

[18]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42.

[19]海德格尔.存在时间[M].陈嘉映,译.上海:三联书店.1987:138.

[20]约翰·奈斯比特.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方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