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2018-01-29 02:24:30袁艺博苑东亮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税制营业税

袁艺博,苑东亮

(河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内建筑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税率为11%。2018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件,将原适用17%税率的下调为16%,将建筑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的下调为10%。建筑业“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申报方式、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以及企业税负等方方面面产生影响,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地应对,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阻碍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纳税申报变化

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企业发生应税劳务时需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纳税营业税,营业税=营业额×3%的征收率。增值税税制下,建筑企业根据年销售额进行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行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对于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属于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对经营管理方式的冲击

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需要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经营方式较灵活,可以实行直营模式、总分包模式、联营模式。在管理方式上,主要有法人管项目模式、项目经理承包制模式、母子公司模式等。“营改增”后,要想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必须获取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应谨慎选择。增值税是我国唯一纳入刑法的税种,若建筑企业通过挂靠方式收取管理费,将存在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三)发票管理难度更大

1.发票的获取。营业税税制下,发票的管理主要是为企业交纳所得税时抵扣成本用,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发票;增值税税制下,建筑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降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故需要求下游材料供应商、劳务公司以及机械租赁公司及时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的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将作废处理。

(四)流动资金更加紧张

1.固定资产投资。“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来降低企业税负。但企业在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时,会造成企业的流动资金更加紧张。

2.支付货款。为了及时从上游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企业需按规定时间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除非能够说服供应商先开票后付款。

3.业主拖欠工程款现象。建筑行业内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施工企业需按规定预交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并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另一方面,业主却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均会给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压力。

(五)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设置“应交营业税”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税制下,需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三级科目,一般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预缴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科目,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会更加复杂。

(六)企业税负变化

虽然国家下调了建筑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但10%的增值税税率较之前3%的营业税税率仍有不小的提升。企业整体税负能否下降,主要取决于是否能获取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筑业行业较复杂,一方面,建筑企业承包的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像砖、瓦、灰、沙、石等地材,一般都是从当地农民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手中购买,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支付占工程成本很大比例的劳动力成本时,也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是“营改增”后,很多建筑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主要原因。

二、建筑企业的应对调整

(一)抓住“营改增”机遇

1.扩宽业务。“营改增”后,企业为了降低整体税负,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然而,建筑行业较复杂,很多材料供应商、分包公司不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动力多数是直接雇佣农民工,按日记工或者下包,劳务公司很少,故不能取得支付人工费应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根据市场的需要,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分包公司、劳务公司以及机械设备阻力公司。只要能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信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2.向技术密集型转型。首先,增值税税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而且当前劳动力紧缺且人工费较高,故企业应注重向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减少人工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其次,近年来国家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在未来装配式建筑将成为主要结构类型,企业应提升对装配式建筑的重视度。

(二)投标报价调整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投标前,企业应对施工项目和区域等方面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确定企业内部的定额,然后对项目进行初步的预算报价调整,对自身投标报价和管理制度进行合适的编制。

(三)合同签订调整

1.合同价格。营业税税制下,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为价内税;而增值税实行为价外税,签订合同时应注明不含税数额、增值税数额以及总合同价,并需在条款中注明有关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

2.付款节点。根据增值税纳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后,企业要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建筑行业经常出现业主拖欠工程款现象,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取得工程价款,将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严重影响,故签订合同时,应注明该情况发生时,业主违约后需对施工单位进行的补偿措施。

(四)合理选择供应商

增值税税制下,因建筑企业可将符合抵扣政策的购进材料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抵扣,故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

1.与企业合作的供应商名录管理。先按供应的材料品种划分供应商,其后应注明供应商纳税人身份、是否可提供发票、提供的发票类型、价格区间、是否可先开具发票后付款、企业材料质量、供货能力、企业信誉等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剔除整体条件处于劣势的供应商。

2.供应商的选择。对于采购的材料用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需考虑供应商是否能开具发票、纳税人的身份、开具的发票类型等因素;对于采购的材料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可不考虑供应商的纳税身份、能否开具发票,按照价格最优原则进行选择。

3.潜力供应商的培养。对于自身条件良好(材料质量优良、价格低)却缺乏经营经验的和对企业自身价值高的供应商,企业可进行培养,帮助此类供应商办理纳税登记、供应商企业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等。通过相互合作,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降低企业税负。

(五)严格管理发票

1.发票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中的信息需一致,即“三流合一”才能进行抵扣。在上游供应商开具发票时,一定要保证发票内容的准确性,避免出现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现象,给企业带来损失。另外,各部门间应密切配合,采购部、工程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交到企业的税务部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时申报。根据最新下发的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未能按时申报,此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废。

(六)密切关注政策调整

当前处于“营改增”试点阶段,政府会根据多方面的因素不断完善增值税政策来保证市场的良好运行、经济的平稳发展。企业经营部门、纳税筹划部门应密切注意政策的调整,及时反馈给企业各部门,根据政策的变动,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运营方式等,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上迈出的关键一步,旨在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带来的重复征税弊端,同时也能促进企业调整内部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相信建筑企业积极应对,自身不断调整,抓好“营改增”这一历史性的机遇,整体税负将得以减少,盈利水平得以提升。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 号,2016-03-2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Z].财税〔2018〕32号,2018-04-04.

[3]李福和.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Z].财税〔2017〕11 号,2017-04-20.

[5]张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收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22):168-169.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Z].建办标〔2016〕4号,2016-02-19.

[7]王碧云.“营改增”推行后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研究[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22):2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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