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协同推进,地方党委政府勇担责任、狠抓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陆续宣布全面建立河长制,比中央要求的时间提前半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7年年底前已全面建立河长制。目前,全国已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30多万名,29个省份将河长体系延伸至村,落实了“最后一公里”的河湖管护责任。
2016年12月10日,《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明确提出各地要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因此,做到“四个到位”,是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标尺。
省、市、县、乡四级工作方案全部印发实施;
内容全面,明确实施范围、组织体系、目标任务等;
对河长制六项任务进行细化实化,质量和深度满足要求,符合当地河湖管理保护实际。
严格落实督察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严格实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导检查以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问题,按期整改到位;
严格社会监督,利用举报电话、微信、APP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总河长和河湖分级分段(片)河长全部设立;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全部设立;
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
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责。
中央有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与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全部出台;
河湖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政策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等政策逐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