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以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理论的演进为线索,对由凡勃伦、加尔布雷斯、诺思、利贝卡普和林毅夫等人开创和发展的制度变迁理论做一个回顾,并详尽阐述了各个流派的代表人物对于制度变迁理论的主要观点。
【关键词】 制度 制度变迁 理论演进
一、制度变迁的理论萌芽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因素一直被认为是已知的、既定的外生变量,长期被经济学家所忽视并被排除在正统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之外。20世纪初以来,以凡勃伦为首的经济学家们以制度作为视角,开始研究“制度”以及分析“制度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用以解释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制度變迁理论。
凡勃伦是旧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他看来,制度包括“惯例、习俗、行为规范、权利和财产的原则”。人们的生活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思维习惯,而制度实际上就是这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引导和支配人们行为的基于人类本能心理的思维习惯。凡勃伦认为,本能是天赋的,思维和习惯是逐渐形成的,被归结为一种思维习惯的制度自然就有一个历史进化的过程,它在本质上是历史积累的产物。
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承袭了凡勃伦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从制度方面或结构方面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他研究的重点在于经济中的“结构改革”,而不是“量的增减”,制度方面的目标比所谓的“增长率”来的更有意义,因此提倡采用制度分析和结构分析的方法。
二、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道格拉斯·诺思可以说是制度变迁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在新古典的分析框架之下建立的,可以说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与传统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的最大不同。以科斯和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承袭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把制度变迁的动力归结于理性人对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成本——收益的比较计算,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是制度的边际转换成本等于制度转换的边际收益。显然,这与凡勃伦和加尔布雷斯等人反对新古典派模式的思想是相悖的。
诺思在和托马斯的一本合著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这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而在保证有效率的所有权或产权结构的组织形式中,最重要的便是政府,它通过提供保护和公正来实现税收回报。进一步的,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诺思运用交易成本、公共产品、相对价格等分析工具,构建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相当完整的制度变迁理论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诺思放弃了制度有效论,并试图通过国家理论的深入来解释无效产权的存在。
诺思指出,国家具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实现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另一个目标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建立一套能够促进社会产出最大化的产权结构。正是这两个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因而导致了无效率产权的广泛存在。此外公共产品领域中的搭便车问题也是无效制度的存在原因,因此诺思引入了西方正统的经济学理论长期忽视或排除的意识形态,来解释新古典理论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产生的这些偏差。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提供给人们一种价值观念,社会也需要依靠伦理和道德的力量使其行为与环境达到协调。诺思把意识形态看作一种用于克服搭便车、道德危机和偷懒行为的社会工具,是节约制度运作成本的一种有效机制。
三、利贝卡普的产权缔约理论
利贝卡普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里对之所以存在无效率制度安排的现象提供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解释。由于利贝卡普是从产权缔约的角度来论述的,而产权制度通常又被认为是现代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下的讨论将局限于产权制度,但分析的原理并不失一般性。
在利贝卡普看来,产权是一些社会制度。这些制度界定或划定了个人对于某些特定的财产(如土地或水)所能拥有的特权范围。这些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可以包括很多种不同的权利,其中包括阻止非所有者进入的权利,挪用因为使用资源和对资源投资所得的租金流的权利,将资源卖给或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等。产权制度的范围很广,从正式的制度安排,如宪法条款、法令和司法规则,一直到对财产使用和分配的非正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
这些产权制度对于经济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们对于资源配置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影响经济的行为和绩效;二是通过分配决策制定权,产权制度也决定了经济系统中谁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并且界定了社会中财富的分配。上述第二方面,即产权制度决定了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状况,这是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家长期忽略的一个内容,然而要理解产权制度的长期变迁之关键就是要同时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两个维度来理解制度变迁。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实际是同一硬币的两面,一项制度安排在影响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同时已经影响了收入分配的格局。基于上述观点,利贝卡普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实中会存在着如此多种多样的产权制度安排。一些产权安排……使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从而促进了经济的扩张。而另一些产权安排则限制了决策的灵活性并逐渐产生阻碍经济增长的负激励。”对于这一问题,他的回答是:“这是因为由于所有权安排的重大变化往往会导致难以解决的分配冲突。”据此,利贝卡普认为产权制度需要通过一个所谓的“缔约”过程来实现,“缔约的核心是设计一个政治上可接受的分配机制,用以获得分配制度变迁所导致的收益,同时又能保持生产的优势。”
四、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
利贝卡普从产权缔约的视角,解释了无效率制度长期存在的可能性。那么,如何才能走出无效率制度的困境?则需要有政府的介入与强制实行,林毅夫在进行经济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对于国家的作用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这也是对诺思国家理论的一个继承与发展。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林毅夫对两种制度变迁类型作了区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变迁。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及法律引入和实行的。
林毅夫是通过“费用——效益”的经典理论构架来分析制度变迁的,在他看来,在生产和交易费用给定的情况下,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安排是较有效的制度安排。而要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要使一套新的行为规则被接受和采用,个人之间需要谈判并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如果一项制度变迁,能够使缔约各方的利益都改善(帕累托改善),那么它往往可以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形式(即利贝卡普式的产权缔约的形式);相反则需要由政治家来强制执行,即需要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形式。
当引入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分类后,我们发现,利贝卡普的理论其实是有些片面的。通过产权缔约的方式形成新的制度,其形式本质上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利贝卡普忽略了强制性制度变迁这一类型。利贝卡普理论的贡献在于他指出了制度变迁带来的分配后果是阻碍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从而解释了无效率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然而,分配问题虽然是阻碍基于讨价还价和产权缔约的诱致性变迁的主要因素,但对于强制性变迁而言却并不构成绝对阻力。在强有力的政府推动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突破利益分配的约束而得到实施。
当然,即使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分配问题仍然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除去意识形态刚性以及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之外,国家不能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官僚机构目标的不一致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说到底即为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因此为了减少政策失败(包括维持一种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国家或政府在实施强制性制度变遷时,应该充分考虑各各社会群体的既得利益,否则新的制度安排很可能会遭到或多或少的抵制,从而执行成本会很高,进而导致新制度的预期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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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赖甜、1994.06、女、汉族、浙江衢州、硕士研究生、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