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税收改革法律探寻

2018-01-28 11:19付雪媛
大经贸 2018年10期
关键词:行使用水试点

2016年,河北省率先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此次改革采取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把地下水和地表水纳入到征税范围内,实行的计征方式为从量定额,对特种行业适当的提高税额标准,其他的日常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根据相关的数据报告显示,在过去的2016年里,河北省的总体用水总量比2015年下降了百分之二点八 ,地下水的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了百分之六点六。因此,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选择了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来说,“税”是国家作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通过强制征收来行使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具有强制性。而“费”是行政部门作为主体,为了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能,通过其行使行政权力来有偿征收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使通过向政策受益者收取费用,来补偿政策利益受损者,其更多体现了有偿性。从这个方面看,两者在高度和定位具有本质差别,“税”体现的是国家行使财政税收的权利,而“费”体现的则是各级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其次,从征收的主体来说,“税”的征收是由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来行使权利,特殊地区税的征收是由其财政部门行使,其特点是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征收的权利,主要便于管理。而“费”主要由不同部门进行征收,包括各级行政部门、经济部门以及事业部门,所以二者比较之下,“费”的行使征收权的部门没有明确、细分的规定,更多需要的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商,这样不便于管理,而且容易产生权责不清的情况。 最后,从法律效力来说,“税”具有税收法定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及纳税对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我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统一纳入到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和支出,多用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国防等一般支出,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根据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把税款用于专用,因此“税”的收入具有统一性、规范性;而“费”在原则上因地制宜,各地经济发展有所不同,所以地方政府是根据当地政策,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征收规定,所以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具有绝对的自主权,虽然方便灵活,但是稳定不足,从而使得其收入用途不单单在于专项专款中,时有越界的现象发生,这就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乱收、不收、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取得的显著地成效,主要包括:水资源税收入明显增加、节水成效得到初步显现、水资源规范化管理得到提升等。自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改革一年多以来,首先纳税人户数增长为原先的两倍,与往年河北省的水资源费月均收入相比,水资源税收入明显增加,现在平均每个月申报的水资源税收入为1.53亿元。由于地下水的税率高于地表水的税率,所以许多企业已经减少地下水得取用。相比2015年的地下取水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71.37%,2016年降至为68.87%,。为了达到节约用水的效果,一些特种行业税负明显高于一般行业,这就使得特殊行业改变为采取集约用水的方式,同时,对钢铁、造纸、热电等传统高耗水行业,提高了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又对非常规水源,比如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进行免征水资源税,这样会促使相关企业转变用水的方式,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以往水资源费征收时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到的水利、渔业、地矿、电力、环保、交通、城建、旅游等多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从各自管理的单一目标出发进行管理,常常出现越权收费、搭车收费、两头收费等现象,不仅导致水资源费征收的不严肃,还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开征水资源税后,财政、地税、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信息交换、联合检查、协同监管等多项工作机制,共同构建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形成治税合力,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得到提升。

就山西省而言,参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方面,我省地处内陆,境内大部分地区为半干旱气候,水资源十分贫乏,人均水占有量低于严重缺水线,属于水资源严重贫乏的区域;另一方面,我省属于资源型省份,矿山多,采矿疏干排水情况复杂,对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破坏非常严重。我省参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推动绿色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运用税收杠杆来调节用水的需求,从而建立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政策导向;为了减少不合理的用水需求,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可以通过加强对用水主体的教育,使其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增强。

在改革试点中,人们关注的焦点是用水主体所要负担的税费问题,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差别征税原则来制定的。总体上是平移了原先的水资源收费政策的标准将。比如居民用水方面,还是继续沿用原先的缓征政策,不用增加居民的用水负担;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方面,也是平移了疏干排水水资源费政策;分行业确定了城镇公共供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从而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在农业生产取用水方面,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在合理用水范围内免税,从而减少农民负担;在特种行业取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采取从高征税。综上所述,在正常生产、正常生活用水情况下,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的负担没有增加,但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违背资源节约原则的企业负担会有所增加。这也符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倡导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促进企业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的改革宗旨。

作者简介:付雪媛(1992年——),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山西太原,学历:研究生,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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