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
摘要:通过对新时期中外企业环境合规性进行分析,全面地诠释了外企的先进管理经验和遵纪守法的企业行为,对我国在新时期下完善并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合规性。提高环境质量,具有现实借鉴和推广意义。
关键词:环境守法;环境执法;环境合规性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8)6-0108-02
1引言
党的“十九大”后我国环境守法和环境执法日益严格,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升高,但是环境守法、环境执法及社会各方承担的环境管理责任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我们的环境守法、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与管制企业从被动遵守法律到主动接受法律的规制尚未成熟且落实。经历了百年工业化发展的外资企业,在遭受环境破坏所带来的灾难后,摸索和建立起来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各方的环境管理责任,为企业环境合规性运作创造了极具发展价值的治理工具和手段。因此,分析外资企业环境法体系、环境合规性和环境管理模式,对我国在新时期下完善并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合规性,变革环境行政监管体制,具有现实借鉴和推广意义。
2中外企业环境守法的对比
(1)外资企业自觉、主动地遵守国内外及当地环保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每月通过总部的环境管理部门、当地环保局信息、环保网站、第三方等平台获取并收集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内容,专业人员根据企业运行环境因素及污染因子的实际情况识别和评估法规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公告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推送给公司全员学习。对于公司当前运行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企业环保主要负责人自觉主动从财务库拿出预算安排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限制时间内从工艺、技术角度去改造,从而符合当前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响应政府推出 的全新法规及政策,建立符合当前新时期下的环境守法体制。
外资企业将环境守法作为公司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文化。公司全员的环境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严格并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从公司任何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选址、可行性报告分析到最终的环保工程验收和排污许可证书的发放,外资企业全程主动积极的按照法规要求执行。依照环境管理体系P、D、C、A的基本思路从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的特点人手,对生产流程或生产工艺中做到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通过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可、充分发挥内部的守法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全员参与签立环境守法承诺书、依照法规要求白行建立监测制度和台帐、主动递交合法的执行报告、信息全面公开,形成明确的目标指标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从而提高企业全员环保素质和意识。确保周围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企业员工主动向企业环保管理者反映环境问题,主动且如实地向执法部门反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保问题,随时请环境管理行政部门前来现場勘查指导工作,积极响应环境部门的意旨及建议要求。随着企业环境信息的合理公开和环境信用等级的提升,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社会责任制,定期举办环保活动、承接社会环保项目、开展环保公益的推广,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全力的支持与配合,为社会和名声的发展提供显现价值。
(2)在我国,大部分的企业没有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岗位.企业主要谋取利益考虑到成本问题不做专门的环境管理预算、职权划分不明确、不清楚自己企业当前的合规性现状,被动接受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在环保部门的督促下仍然不能较好的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任务。从高官到员工经常出 现躲避法规要求、逃离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掩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污染状况、环保文化和意识的发展薄弱,往往与执法部门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企业没有对人员和社会做出环保承诺,排斥来自公众的监督,不愿彻底或全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众无法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因此在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厉、意识不高的情况下,政府强迫企业达标、强迫企业守法。企业守法质量落后,逃避法律、破坏环境的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3中外环境执法的对比
(1)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其总部都在国外,国外设立工会,国家将环境等相关法规置于工会管控,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劳资谈判机制可以有效的抵制企业有损员工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其权利也可能影响决策层的决策,且管理层不敢忽视工会的力量,所以环保法的执行在工会管理的基础上执行得更加到位。随之环保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人员便于把环保法律法规具体的执行下去。国外大部分国家的法规成熟而稳定且执法严格认真。当企业有环保违规行为时,企业环境违法职工是第一受害人,企业职工在工作中享有环境安全权,可以投诉企业的环保违规行为,执法部门积极去应变及响应处理。所以企业非常关注是否遵循了环境规范,以确保自身利益。
(2)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和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我国在进行环境执法时需要审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考虑环境与经济是协调发展还是保护优先。过分强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过分强调国家环境利益,欠缺对个体环境利益的考量,如企业职工劳动环境,公众的生存环境等。环境法仍然没有放开环境执法权;环境管理名录及系列技术文件仍然没有全覆盖,虽然环境质量管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环保管理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过大、超标排放或违法排放等问题。
4结语
新时期下,新修订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弃物法以及新出台的环境税法为环境的守法和执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利器。新时期下,我们需要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在政策方面做到明确污染控制思路,借鉴成熟的管理经验,配套政策、法规、标准去依法执行;在技术层面要开发、引进、推广高端环保技术、采用经济合理的VOC治理和控制技术,充分发挥社会白治的力量、保障公众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参与权利。严格按照“按日计罚”的制度,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实施管控;国家应该制定更高的环境目标,具体且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明确各方的环境管理责任。政府对环境规划和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和监督执法负责;排污单位对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负责;给社会环境监督提供更多的渠道。这样既满足了社会全员参与需求,又高度监督了环境监管与执法工作,形成监管有效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