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族地区农业开发论析——以回族聚居区为例

2018-01-28 01:04单侠
天中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回族社员农民

单侠



近代民族地区农业开发论析——以回族聚居区为例

单侠

(宁夏师范学院 思政部,宁夏 固原 756000)

晚清以降,回族聚居区的正常农业生产环境丧失,而生态的破坏更使农业生产雪上加霜,再加上生产技术低下等因素,造成农民负债率高、生活恶化的状况。面对此种困境,一些有识之士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农业进行开发:一是提倡农作物种植的多样化并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以改善农民的民生;二是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以改变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上述措施的实施为民族地区农业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近代;民族地区;农业

元明以来,农业逐渐成为整个回族经济的支柱和基础,回族聚居区的农业生产状况对回族农民的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于是,在面对农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时,回族先贤竭尽所能进行了农业开发以发展农业,改善回民的民生。

一、近代民族地区农业开发的背景

自清中叶以后,由于清政府的压迫和歧视,回族人民不断掀起反清起义。起义被残酷镇压后,回民被迁往更加偏远和贫瘠的地区,正常农业生产环境丧失。比如,西宁、河州、宁夏府(今银川)、灵州、金积堡等土地相对肥沃地区的回民被强行迁至今甘肃的定西、平凉、静宁、会宁和南部山区一带,生活于“三边一稍”处,大多数回民仅占有低洼地、盐碱地、山地、河边地、沙地。就全国而言,即使在一些比较发达的省份如河北、湖北、河南、山东、安徽等,回民也大多聚居在当地相对贫瘠的地方。民国以后,回族尽管分布于全国各省市,但绝大多数聚居在西北地区,其中甘肃、宁夏、青海的比例最大。据20世纪40年代日本人小林元的调查,当时甘肃约300万人口中有50%是回教徒,宁夏总人口中有70%是回民,青海约200万居民中回民大体上占60%[1]155。甘肃80%的回族农民居于高寒地区,耕种条件之恶劣可想而知;宁夏回族农民大多数聚居于南部山区,那里不但土地贫瘠而且干旱少雨;其他地区的回族农民,也多在贫瘠荒芜山区、干旱丘陵或湖泽低洼之地耕作。这些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土地贫瘠,给回族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此外,生态的破坏使民族地区农业生产环境雪上加霜。造成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自然因素占一定的比例。自1924年起的10年间,回族聚居的西北地区有8年大旱,尤其是1928、1929和1930年,连续三年发生了毁灭性的大旱[2]116。除了旱灾外,回族聚居区还遭遇了特大地震。1920年以海原县为震中的特大地震,涉及西北多个区域,死难者约20多万,死亡牲畜不计其数:隆德县全县死亡率达到37.5%以上,房屋毁坏近6万间;固原县全城一片废墟;作为此次震中的海原县几乎全城覆没,幸存者仅十分之一二[3]1。灾荒过后幸存下来的人们,由于饥饿,身体羸弱,劳动力大大降低。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如森林的大面积砍伐、过度放牧和垦殖、人口激增加重环境负担等,而人口数量的增加对西北生态环境的影响更加深远。1911年,甘宁青地区总人口为4700058,1946年已达8523911[4]580。为了解决迫在眉睫的生存问题,人们不顾后果一味地向自然界索取,使当地生态急剧恶化,农业生产的基础遭到进一步的破坏。

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手段,但各地回民占有土地的数量严重不足,他们大多数是佃农和自耕农,负债率高,生活贫困。以隆昌县为例:隆昌县穆民有500余户2000余人,“在500余户的穆民中务农的就有400户左右,而此400户中自耕农不到10户,余均为佃农且耕作面积均极狭小”[5]28。农民无地或者少地,迫使他们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是非常苛重的。在回族聚居的河州,其地租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佃禾,即农民要向地主缴纳其收入的40%;第二种是伙种,即由地主提供土地、耕牛和一半种子,农民负责耕种,收获后农民要将全年收入的50%缴纳地租;第三种是做庄头,由地主提供土地、房屋、农具和种子,所有收成按二八分配,农民二分地主八分[6]74。回族农民聚居的西海固地区剥削更加严重,在海原沙沟、白崖一带,农民缴纳的地租相当于丰收年景产量的一半,如遇到灾年则往往一年的总收成都不足交地租,而这里灾年频繁,好景难求[7]220,“大多数是赔了人工,赔了辛苦,赔了肥料,结果还是增加了自己的债务”[8]65。残酷的剥削,使不少人沦为佃户,甚至卖身为奴婢。除受地主的剥削外,政府当局还置百姓的生死于不顾,大肆敛财,苛捐杂税有增无减。据统计,20世纪30年代西北农民的捐税负担,甘肃有33种,宁夏有41种,青海高达53种[9]50。由于各种负担,农民秋收后不得不赶紧出卖其主要的收获物——粮食,以缴付税捐及偿还债务,“农民卖粮时,其粮价非常低小,所获无多。等到农村中的粮食都大半转到投机者手中后,只要经过冬季,到次年的春天,一般农民都没有粮食吃了,都又要买粮过活,这时粮价立刻上涨。一转手间,投机者可以得最少百分之百以上的利益”[8]185,导致很多人春耕之际往往无种下地。

除受本国地主阶级的剥削外,鸦片战争中的巨额军事费用和赔款,在战后都被转嫁到广大农民身上,使本已十分贫困的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甲午战后,帝国主义势力进一步深入中国农村,以致农民生产日益萎缩,生活难以维持,陷入衣食无继、走投无路的境地。他们“不是穿的衣衫褴褛就是住的破旧茅庐;不是吃的不饱就是用的不足,至新式家具,科学肥料都未曾见过;现代国家的教育,交通卫生,更无从说起,一年到头,只看到他们沐风栉雨,黄着脸,流着汗,肩着担,叹着气,提着锄,手胼足胝的在那块死土上工作,终岁所得,唯借债、断炊,乞赈,自杀,逃亡,过着非人的生活”[10]11。

抗战爆发后,回族聚居的西南和西北成为抗战的大后方,其战略地位变得日益重要,加快这些地区的开发显得愈益迫切。国民政府迫于时局,开始采取一些措施开发该地区,并加大了经费的投入。同时,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深入这些地区考察,并在研究其历史和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具体方案。在此影响下,回族有识之士也认识到发展自身经济的迫切性和契机,进而在民族地区引发了一场自身经济建设的热潮。

二、农作物种植的多样化

19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近代科技开始传入西北,并获得初步的缓慢发展。然而就总体来说,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回族聚居区依旧未能形成完整的近代科技体系,许多回族农民“知识简单没有一点科学常识……不会施肥便将土地落荒,隔许多时候再种;不会认识土壤,种着不适宜的籽粒;不会防治害虫,使收获荒欠;不会利用地形开塘筑堰来储存水量;不认识切身需要种着不重要的产品”[11]23。再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土地贫瘠,自然灾害频繁,回族聚居区各地农作物的收成一般能达到六成就算很可观了。

据马通《甘肃回族史纲要》记载:甘肃回族农民的生产水平一直较低下,直至1949年时,临夏金州粮食作物平均亩产仅一百多斤,总产只有二亿多斤,主要作物为小麦、豆类、土豆等[12]20。不仅偏远地区的回族农民如此,全国各地的回族农民也是如此。据华洋义赈会调查,当时中国的回族农民,“每年平均总收入能够超过200元的,在浙江鄞县占36.1%,江苏各县平均占37%;在安徽宿县只占20.7%;至河北之遵化,邯郸,唐县冀县至各乡村,平均只占12%。其余大多数的农户,其平均每年总收入只数十元不等。如此地位的收入,即使农民们将全部收入俱用为维持生活的费用,亦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10]12可见,回族聚居区的农业经济实力较为微弱,很难满足人们生存和生活的需要。

在农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人们提不出有效改进农业的方法,唯有改善某些外部条件或种植经济作物以期提高效益。于是,经济作物的种植在回族农民中逐渐普遍开展。沿海和内地的回族农民则因地制宜,种植一些与本地自然条件相适应的经济作物。经过长期不断的努力,回族中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创办新型农场:1935年,回族实业家杨士敏正式成立云南开蒙垦殖局,建设村庄,开辟稻田,尝试种植棉花、烤烟和甘蔗并推广蚕桑养殖,对当地经济发展颇有贡献。湖南隆回县苏抱樵先是创办自生农场,后在邵阳创办中国种苗场,次年在衡阳经营互生农场,不但引进并推广甘蔗优良品种,而且还在生产中采用新式耕作栽培技术,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当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3]878。在回民聚居的宁夏,1935年推广植棉,并开始在中宁、金积、灵武三县试种,1940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回族农民逐渐掌握了植棉技术。自1941年起,宁夏开始试种甜菜,到1945年时贺兰、永宁、宁朔、平罗、中卫等地开始大量种植甜菜,当地的回族农民也开始种植甜菜。宁夏南部山区和甘肃地区聚居的回族农民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种植经济作物如大麻、油料、烟叶、药材等。其中,最突出、成就最大的是棉花的种植。抗战前,我国棉花一直难以自给自足,棉花的供应主要依赖美国进口。为确保棉花的供给,农林部倡导恢复原有棉田,并积极推广优良棉种,甚至一度主张引进美国的优质种棉,“美国棉种有各种颜色的,可产各色棉花,且棉绒颇长。我国棉质相差甚远,希望对棉产改进注意督促,以达自给自足之目的”[14]5。上述措施促进了棉花的增产,1931年全国棉花年产只有600万担,到1936年时则达到1400万担。

为了稳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加大对抗战的支持力度,回族聚居区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有了初步发展。为了使农业科研成果服务于农业生产,提高农作物产量,国民政府在西北设立农业推广处,指导该地区的农业生产。在政府的倡导示范下,甘肃于1940年成立农业推广处,并配备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以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在宁夏,马鸿逵集团为自身生存的需要,开始对农业生产有所关注,设立农林局,至1942年元月改设农林处,马鸿逵自兼处长。不仅如此,回族聚居区的公私农场也非常重视改良农业科技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此外,日寇入侵后,从沦陷区撤退的难民和技术工人,沿着陇海路源源不断涌入回族聚居区,他们带来了较娴熟的技艺和一些新知识,促进了回族聚居区农业的发展。

随着农作物多样化种植和产量的增加,农产品的深加工有了起步。“回胞集中区的衣料问题也很严重,陕西有那么多的棉花生产,可是没有一个新式的纱厂……西北人没有裤子穿的记载我们看的很多……入超额甚巨,这是西北同胞日趋穷困的主要原因,故利用西北的土产加以制造,以便树立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15]12基于这种认识,回民利用现代工艺对传统的纺织业进行改进以图解决人们的穿衣问题。除却穿衣,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粮油问题也是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此聚居区的碾米、磨面、酱醋制造、榨油、制糖、豆腐和淀粉制作等也获得了重要发展,不仅品种增多,而且产量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榨油业亦颇发达,清油年产600000市斤,胡麻油年产50000市斤”[16]41。在回族聚居的宁夏,马鸿逵还根据本地特产的实际情况,相继办起了甘草膏厂和面粉厂。

综上所述,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地区自然也不例外,但封建统治阶级的压迫和传统自然经济的顽强抵制,限制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比如,1939年马鸿逵鉴于贩运枸杞等土特产品获利颇丰,专设“富宁商行”以垄断枸杞经营,造成枸杞价格狂跌,进而使杞农生活大受影响,致使他们纷纷转产,导致枸杞园减少三分之一[17]267。由此可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农业开发既不可能对传统农业加以根本改革,也不可能全面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更谈不上农业自由发展的环境,从而使民族地区农业生产依旧处于艰难境地。

三、建立农业合作社

近代以来,随着欧风东渐,产生于欧洲的合作思想和合作组织概念被引入中国,于是我国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鉴于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梁漱溟认为中国农民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单薄,只有通过合作与联合,才能使经济生产领域不受盘剥,而且,合作经济应摆脱非营利主义的束缚,通过合理的经营获得利润,并将利润合理分配。他还认为,农民应先进行生产合作,再进行消费合作,是否走合作经济的道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梁漱溟的建议在回族地区得到了积极响应,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对回教同胞生产事业不可不加以有系统的组织”[18]10,以便“在经济上谋得最大的利益,改进生活环境”,所以,生活所需无不可以在合作内得以满足,“日常必须品,生产品制造的原料、耕作的种子,肥料,农具,金钱的借款以及教育,文化,救济,卫生,电气,水火保险等等,都可包罗,分别办理各种合作社”[19]。于是,在一些回族聚居的村落逐渐形成了各种性质的合作社。如甘肃农村除信用合作社外,还有各种从事生产事业的合作社,甚至还出现了运销合作社,办理清油、棉花、腌肉、大米、烟叶、大麻、小麦等运销业务。青海和宁夏的合作事业起步要晚于甘肃,直至1942年底,宁夏才将合作事业作为政府工作的中心。综观这一时期,除上述合作社外,回族聚居区的农业合作社主要还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消费合作社。

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农业生产合作社制定了经营原则:农业合作社实行共有,土地由社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然后将社员提供的土地整合,如果土地不足,社员则可共同承租清真寺之公产,甚至开垦荒山荒地;除土地外,农户的生产工具交由合作社使用,缺乏的生产工具和农场耕种需要的种子及肥料等由农场统一购买;农场的全体社员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社员出社入社自由,但无论出社还是入社都必须依照相关手续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经大会通过方能生效。除了这种较为初级的合作农场外,还有更为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其特点是社员的主要耕地入社合并成农场或共同开垦荒地以共同经营;除主要耕地入社外,每一个社员家庭可保留些田地及住宅由社员分别居住,可自行经营园艺、畜牧等一部分事业以补助家用;牲畜和主要的生产工具等为生产合作社所有,但社员可租借用于个人自留地的经营。在生产过程中,全体社员共同劳动并共同负担聘请专门技术人才的费用。在收入分配上,首先是支付各项生产费用和赋税,其次是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再次是将剩余的产品进行深加工或者共同贩卖,然后再按照社员提供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按劳分配。而提取的公积金或公益金为全体社员所共有,其主要有以下用途:首先是购置土地,用以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其次是用于设置合作食堂和衣店,整理道路和修葺房屋等公共设施,以改善社员的衣食住行,提高其生活质量;再次是救济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以使其生活有保障,并办理学校、医院、图书馆、俱乐部各种文化与卫生设备以提高社员的生活品质,甚至可以设立托儿所和幼稚园以教育儿童[20]13。这种农业合作社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初级合作社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建立农村消费合作社,则可“为谋社员消费之便利,置办生产品和制造品,以供给社员之需要”,也就是说,“大家帮大家的忙,大家集股聚起许多的钱来,到最便宜的地方,大批的买来日用必须品,再按照社员的消耗量来廉价分配,可以免去商人的剥削”[19]。之所以如此,淡泊在《战时上海回教徒之生计问题(二)》中指出了两点原因:一是由于各地教胞收入微薄,除去纳捐纳税还债之外所余无几,一切生活日常用品经清真牌号亲手制出者极少,供给都仰仗于外教商人,商人只知唯利是图毫无道德和卫生可言;二是回教同胞有自己特殊的饮食要求,而市场上的食物鱼目混珠,货物粗劣价值高昂,导致“各地分支会回教同胞,适用既感不便,购办莫不叫苦连天”。因此,他认为成立消费合作社,不但可以省去中间商人的剥削,得到物美价廉的货物,而且可以获得地道清真之牌号食品,省下钱还可以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前者在积极的意义上使教胞多增收入,后者在消极的意义上使教胞节省经济,对于宗教国家都有莫大的帮助”[21]8。他还认为若达到此目的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先组织一个委员会,然后由委员会筹款3000或5000元组织一个消费合作社,购买米、面、柴、油、盐等维持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遵循大量买入零星卖出的原则,“卖出之价,须照原来批发进时之特价,不加赚头,则贫民可以节省开支”[21]8,目的是使贫民获得实惠。

毫无疑问,农业合作社是穆民互助性经济组织,有助于改变穆民的弱势地位,有效地解决小农户与商品市场之间的矛盾,对农业经济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近代回族社会的合作社发展十分迅猛,作用也相对比较明显,但毕竟它是刚出现的新事物,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规模偏小、运作失范、能力有限、扶持严重不足等问题。

总之,民族地区的经济开发活动虽因诸多因素的限制而使开发规模和深度受到影响,未能改变其本身和区域经济的贫困状态,但却为该地区农业的近代化打下了初步基础,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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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贺〕

2018-02-24

宁夏社科规划项目(16NXBZS04);宁夏高校项目(NGY2015129)

单侠(1978―),女,山东单县人,副教授,博士。

F329.1

A

1006–5261(2018)05–0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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