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二重诉讼的范围

2018-01-27 09:31高锐玲
山东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范围效果

高锐玲

摘 要:日本《民事诉讼法》142条规定“在法院正在审理的事件,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那么在二重起诉关系的成立中,是否有必要包含诉讼标的的同一性甚至请求宗旨的同一性,或者权利关系同一是否构成二重起诉呢,本文将从诉讼标的、请求宗旨、权利关系这三个方面讨论二重诉讼的范围及其效果。

关键词:二重诉讼;范围; 效果

一、诉讼物的同一性

1、所谓的诉讼物,通常是指,关于其存在与否被请求审判的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但是,在二重起诉关系的成立中,是否有必要包含其同一性甚至请求宗旨的同一性,或者权利关系同一是否构成二重起诉,例如成为二重起诉是否就同一请求权只提起二重的给付之诉,或者①就同一请求权,给付之诉提起后,提起请求确认之诉 ② 与①相反③就同一请求权,其不存在确认之诉提起后,提起给付之诉④与③相反等等,这些情形是否构成二重起诉。

给付之诉因请求权的履行期未到来可以被驳回,所以不能否定确认其债券的意义,因为请求权的存在确认,不产生所谓的执行力(小的不能兼容大的)的理由,所以①②③的情形中有人认为,即使后诉作为另诉被提起,也不构成二重起诉。但是,权利关系同一的话,成为二重起诉,以这些事例作为令诉被提起的后诉,通常是不合法的,前诉原告因诉的变更,被告因反诉应该请求必要的审判的见解,应该给予支持[1]。

2、金钱债权等,在数个可分的以给付为目的的债权中,有关只诉求其中一部分的一部请求。根据判例,如果是明示的一部请求,只是那部分成为诉讼物,既判力也只在那一部分中产生,无论其认可还是驳回,确定的前诉的既判力,不及于余额请求(最判昭和37、8、10民集6卷8号172页),根据有关一部请求的一部分和剩余部分的诉讼物不同的逻辑,一部请求提起后,以余额作为另诉提起请求不是二重起诉,但是,即使一部请求,诉讼物既判力的对象总是由实体法上的其他权利辨识的权利,如果认为一部请求的明示只不过是在请求许可中设置数量的上限的话 [2]即使因请求的扩张而实现,也可以认为灵诉中余额请求违反二重起诉的禁止。

3,诉讼物的同一性以当事人的同一性为前提。即使审判对象的权利关系同一,在本诉与反诉中的当事人不同的话,由于诉讼物不同,不违反二重起诉的禁止。根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不产生矛盾抵触,这里的问题是,既判力被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时,特别是以同一债权为目的,其主体的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履行请求和甲的债权人(丙)对乙的代位请求之间的关系或者复数的代位权人(丙、丁)的代位请求相互之间的关系。

丙的代位诉讼审理中,甲作为令诉提起的履行请求,如果认为对丙的判决的效力及于甲(民诉15条1项号)的话,产生既判力抵触的问题,成为二重起诉。但是,甲对丙的代位权限(对甲债权的有无)有争议时,甲根据民诉法47条1项参加权利主张时,法律上保障对代位权限有无的合一确定(民诉47条4项、40条),因为不产生审判重复的不经济、既判力的抵触以及被告的应诉烦恼,所以,不是二重起诉。

代位诉讼相互之间是怎样的,由于扩及到甲的既判力通过反射效力,被其他债权人扩张的关系,丙、丁共同提起代位诉讼的话,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最判昭和58·41·1民集37卷3号201页,相同对待代位诉讼和构成的居民诉讼(地自法242条2)作为类似共同诉讼。)因此丙的起诉先行时,本来丁应该参加共同诉讼(民诉52条),但是,应该成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被分别提起时,法院应该合并辩论(参照,商法105条3项),考虑因为丙的诉讼撤回时效中断效力丧失等的可能性,丁提起的另诉作为二重起诉被驳回不合适。

二、二重起诉禁止范围的扩大

请求的客观合并、诉的变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以及二重起诉禁止的成败,被称为考察诉讼物概念的“四个试金石”。但是,以争论点效力理论的提倡为契机,在判决效力论方面,对应诉讼物概念丧失唯一绝对的规范性,即使在二重起诉禁止的范围论方面,诉讼物的同一性虽然还没有丧失最低标准的价值,但是,越过这个,即使诉讼物不同,在两个诉讼中主要的争论点共通时(AB间的买卖效力被争议时的买主A的所有权确认请求和目的物的交出请求权,A的这些请求和以买卖无效为前提的B的移转登记勾销请求,或者基于C提起的所有权被告D对土地交出请求,提出租借权的抗辩时的D的租借确认请求等),通过诉的追加或反诉,在同一诉讼程序内不请求审判,提起另诉,在引起共通的争论点(买卖的效力、租借权的存否)的重复审理的烦恼、判决矛盾的危险这一点上,与诉讼物同一的情形相同,上面的另诉属于二重起诉禁止的见解被提倡。

根据这个见解,作为二重起诉禁止的效果,诉讼物以及请求的宗旨同一时,以往的后诉的驳回不受理是比较好的,但是,诉讼物权利不同但是主要的争论点共通时,不限于诉的变更,反诉被提起的另诉不合法没有驳回,应该合并审理,前面诉讼在二审审理时,应该中止另诉的审理。

但是辩论的合并是根据法院裁量的诉讼指挥处分的,另外,另诉在公法意义上被在其他的法院提起时,特别是本诉和另诉的原、被告互换时,如果前诉的受诉法院对另诉请求没有土地管辖权,以合并审理为前提的移送是不可能的,包括此种情形不能合并审理时的对策的“中止”时,只不过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事实上的诉讼指挥而已。这些最终只不过是诉讼指挥的适当与不适当的问题而已,不产生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要求这些措施启动的“权利”,弄错被给予提起另诉的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如果只期待诉讼指挥的恰当评价这些所谓的二重起诉禁止的规范问题并非没有疑问。

三、相抵的抗辩与二重起诉

是否是二重起诉的判断标准如果只要求诉讼物的同一性,y在另诉中对x提起履行请求终结的金钱债权(以下,叫做反对债权或自动债权),在x对y请求被动债权(以下,又叫做诉求债权)履行的本诉中,提起相抵的抗辩时(以下,叫做“另诉先行型”),y在本诉中对被动债权已经提出相抵抗辩的反对债权,y重新对x提起请求履行的另诉(所谓的“抗辩先行型”)无论哪一个请求只不过是作为诉讼债权的诉讼物的诉讼防御方法。因为根据相抵的抗辩的提起反对债权不被作为訴讼物的理由,成为二重起诉禁止范畴外的问题。现在这个见解也很有权威,但是,二重起诉禁止的根据,为防止既判力的抵触由于在相抵的抗辩中有关反对债权存在与否的判断产生既判力。必然产生将这些作为二重起诉禁止的问题,认可其适用的见解,另诉先行型中坚定二重起诉禁止被适用的见解。前者y基于x作为债务人获得的租金的假支付假处分,有关x给付的假支付金,上面的假处分被取消为理由在x对y请求其返还的本诉中,作为上面的假处分的本案,y将已经提起的租金支付请求诉讼的诉讼物的租金债权作为反对债权,y提出相抵的抗辩是作为违反二重起诉禁止的事案。以假处分取消为理由的假支付金返还请求诉讼的审判事项中通过相抵的抗辩,作为本案诉讼对象的租金债权的存在与否,悄悄进入的话,妨碍请求来自不当假处分的迅速救济的x的利益,着眼于这个事案的特殊性,有限的理解判决主旨射程是有余地的。但是,后者在更普遍的事例方面,所谓的由于审判重复防止诉讼不经济,复数的判决既判力的矛盾抵触的二重起诉禁止的宗旨,有关相抵的抗辩的判断既然有既判力,不仅就同一债权提起二重的诉讼时,而且在本诉中确认另诉诉求中的债权作为自动债权提起相抵的抗辩时也是妥当的。[3]endprint

但是,否定说作为其根据相抵的抗辩只不过是防御方法。其被斟酌是因为仅限于y主张的其他债务不成立,消灭事由被排除诉求债权的存在被认可时关于反对债权的存在与否能否获得有既判力的判断是在抗辩先行型方面,提出相抵抗辩的y属于二重起诉禁止的话。就反对债权提起诉讼想尽快取得既判力的y请求没有被答应。另诉先行型方面,首先诉求反对债权的话,y在本诉中提出相抵的抗辩,为了从二重起诉禁止的制约脱离,有必要撤销另诉,但是,提出(同时,即使否定二重起诉禁止的适用既判力的矛盾抵触,辩论的合并,本诉和另诉无论哪个审理事实上的中止等,根据法院的恰当的诉讼指挥可以在事实上回避)撤销时有必要取得x的同意(民诉61条2项)。

但是,在抗辩先行型方面,像最近的二重起诉范围的扩张论讲的那样,在本诉中基于反对债权可以根据反诉的提起(相抵的抗辩之间有牵连性(民诉148条1项))处理,所以,另诉的提起仍然应该视为二重起诉的批判,受到肯定说的责难。对于此说法,另诉先行型中否定说也有一定的道理。撤销诉讼的话,y在本诉中没有审理相抵的抗辩时关于反对债权,另诉已经处于控诉审的阶段时,遭受再诉禁止(民诉262条2项)的利益,即使不这样,根据另诉提起丧失享受时效中断的利益(民诉149条相抵能有关时效的债权,在本诉中没有达到相抵抗辩的审理时很难办)对于诉讼撤销的x的同意,既然在本诉中被提出相抵的抗辩实际上是否被审理是不一定的,对于已经在另诉中产生的对自己有利的既判力形成的x的期待值得保护,这个不能视为不需要。于是,只就另诉先行型提出摆脱二重起诉禁止的拘束的折衷说.

顺便说一下,最近强有力的二重起诉范围扩张论,在另诉先行型中即使采用肯定说,合并本诉和另诉的辩论以后,根据针对本诉请求让提出相抵抗辩地位方法可能确保审理的一次性和统一。但是,与抗辩先行型不同,这种类型中y像前述所讲的那样没有强制合并审理的权利使有关系的y承担二重起诉禁止的严格的规则破坏平衡。

在另诉先行型事例方面,肯定说认为,关于反对债权在另诉中由可以确定地获得有既判力的判断最初有既判力的判断的形成,即使不能提出确定的相抵的抗辩,也没有办法,但是,折衷说批判在本诉轻视对y的防御权明显的y拥有的相抵的担保机能的期待,根据作为另诉诉讼物的反对债权产生的相抵的抗辩被禁止,首先确定y败诉时,y被迫清偿自己的债务,但是,另诉中y的胜诉判决确定那么执行时,如果x无资产债权不能收回。

不过,本诉判决确定后,y直接以反对债权提出相抵的抗辩,由于可以以债务消灭为理由提起请求异议之诉,所以有人指出根据肯定说y 的担保利益一点也没有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另诉先行型中,有必要在采用认可提出相抵的抗辩的见解时预先仔细研究最终的结果。

首先仔细斟酌相抵抗辩的本诉确定时,无论是不认可反对债权撤销相抵的抗辩,还是认可反对债权接受相抵的抗辩,因为反对债权不存在的判断中产生既判力,请求履行反对债权的另诉请求被驳回,另外,首先确定有关反对债权的另诉,斟酌相抵的抗辩时,另诉y败诉的话本诉法院受反对债权不存在的判断的拘束。相反,y胜诉时,y直接依据胜诉强制执行时,x在本诉根据既判力标准后的强制执行作为对相抵抗辩的再抗辩,主张反对债权的消灭的话就足够了,y没有着手于執行时,受反对债权存在判断拘束的本诉法院,不得不驳回认可相抵抗辩的本诉请求,之后,y基于反对债权的另诉确定判决执行时,x能够因请求异议排除执行。结果,另诉先行型中即使许可在本诉的相抵抗辩的提出也没有任何恶劣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新堂·演习—法学教室(第二期).

[2]伊东《二重起诉禁止》小山ほか编·演习民事诉讼法.

[3]住吉《重复诉讼禁止原则的再构成》(法学新报77卷)民事诉讼论集.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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