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喜+张红阳
〔摘要〕乡村社会的困境为“乡贤回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但是“新乡贤”的回归有着独特的行动逻辑:政府动员是其动力逻辑,“污名化-离场-重生-返场”是其历史逻辑,嵌入性治理是其功能逻辑。厘清乡贤回归的行动逻辑,对于重塑现代乡贤,重构乡村权威以及推动乡村善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动员;新乡贤;嵌入性治理;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8)01-0101-10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县下的乡村实行自治,而乡贤正是乡村自治的主导者,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成本极低而且效果显著,凝结着古人治理乡村的智慧与经验,也是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功能非常重视,在2015、2016和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三次明确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强调要“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由此可见乡贤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当前乡村的利益结构日益复杂,原有治理体系表现乏力,迫切需要新的治理要素加入进来,由此,乡贤就成为了嵌入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新变量。本文以L市Y镇的乡贤会为例,分析了一个镇域范围内乡贤回归的动力逻辑、历史逻辑和功能逻辑。而厘清乡贤回归的行动逻辑,对于重塑现代乡贤,重构乡村权威以及推动乡村善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乡贤与“乡贤回归”
国外对中国乡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和日本,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其在著作《儒教与道教》中探讨了地方乡绅阶层所构成的“非官方的自治”。英国汉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认为宗族中的精英分子是国家和社会并存的内在机制,乡绅正是处在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中介性角色。在这一理论基础上,20世纪40年代西方学界提出了“乡绅社会论”,即从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乡绅,如费正清的《美国与中国》、艾森斯塔得的《帝国的政治体系》、巴林顿·摩尔的《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和贝蒂的《中国的土地与宗族:对明清时期安徽桐城的一项研究》等。日本学者对中国的乡绅也深有研究,本村正一的《清代社会绅士的存在》一文,拉开了日本学界研究绅士的序幕。而对乡绅研究的深入出现在50年代以后,最著名的有小山正明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重田德的“乡绅统治论”。另外,夫马进、森正夫、奥崎裕司、寺田隆信、沟口雄三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中国乡绅进行了深入研究。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学界对乡绅的研究发生了转向,研究更加注重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如玛丽·兰金和罗威廉将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概念引入对晚清绅士的研究,杜赞奇和黄宗智等学者则从后现代结构主义的角度提出了新观点,杜赞奇探讨了乡村统治中的两种经纪模型:盈利型经纪和保护型经纪,黄宗智则提出了“第三领域”,构建了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结构。
国内对乡贤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乡绅和绅士的研究,第二阶段是对“新乡贤”的研究。国内对乡绅和绅士研究的关注曾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昙花一现,典型代表是吴晗、费孝通合著的《皇权与绅权》,首提“绅士论”,但是在当时的中国并未引起重视,反而在欧美及日本等地产生了巨大影响。而这一著作的影响蛰伏了三四十年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在中国国内引起了巨大反响。但是这一时期的中国学者更多的是从历史考据的角度研究乡绅,如余英时的《士与中国文化》、徐茂明的《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郭剑鸣的《晚清士绅与公共危机治理》、王先明的《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和《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章开沅、马敏、朱英主编的《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李世众的《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以温州为中心》,许顺富的《湖南绅士与晚清政治变迁》,杜正贞的《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山西泽州乡土社会的制度变迁》等等。
最近十几年以来,随着“乡贤回归”的呼声渐起,学界也开始从社会角色和功能主义的角度对现代中国社会中的“新乡贤”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讨论的是新乡贤的现代定位和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能路径。在乡贤的定位方面,胡鹏辉认为应着重强调其“在乡性”、资财、知识与道德,但要注意乡村治理应从“主体到规则”转变;何倩倩直接将乡贤视作地方上有着雄厚经济实力的老板企业家或富人;宋青宜将乡贤定义为“受过良好教育的,拥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能力的,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士”。郞友兴等人认为,乡贤是在当代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居于优势地位且为村庄公共利益有所贡献并得到村民敬重的农村精英。在乡贤的治理功能方面,相关研究更是丰富。如张厚安、徐勇、项继权、于建嵘、贺雪峰、吴毅、张静、张鸣、卢福营、陈光金、孙立平、王汉生等学者对乡村精英的研究,然而乡村精英与乡贤尚有不同,因其评价侧重点各有偏重,因此,乡贤往往是乡村精英,但乡村精英并不一定是乡贤。还有李晓斐、谢开勇、季中扬、白现军、赵浩、裘斌、李建兴、钱念孙等等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新乡贤的研究。
现有的研究视野开阔,角度多元,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献素材和思想灵感。但是现有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的理论空间:第一,学界对“乡贤回归”这一主题本身研究不多,更多是从乡贤及村庄的角度而忽略了政府的视角;第二,对乡贤回归的行动逻辑总结提炼不够,缺少对当前社会背景、制度环境及政府理念的结合。第三,对乡贤在现有乡村治理体系中的结构地位分析不多,现有研究大多从乡贤为主体的角度展开,对乡贤的“嵌入性”分析不足。本文拟在已有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乡贤回归”这一问题做较为深入的实证研究。
二、乡贤界定及回归背景
乡贤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特有的现象,是几千年封建社会中乡村秩序的维护者,然而如何对乡贤进行准确的界定,目前并无定论。总体来讲,对乡贤的界定应侧重于四个方面,一是德,无论是传统乡贤还是现代乡贤,“德”始终是乡贤最重要的品质,正如《汉语大词典》将乡贤解释为:“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他们“为人正直、处事公道、急公好义、闻名乡里,他们是村庄的道德典范,是村庄的精神领袖,并因此而成为村庄秩序的守护者。”〔1〕钱念孙认为,“有德行、有才华,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的人,可谓之新乡贤”〔2〕。二是财,财富对应着乡贤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和身份,也是其能对乡村社会有所贡献并赢取社会声望的重要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言:“乡贤在家世方面得有一个值得鄉人景仰羡慕的经历,清白而没有劣迹。有一份丰厚的财产,其对地方社会有所贡献,尤其在维持地方风习,主持节令庙会,救助孤寡贫弱,推动地方公益事业方面赢得乡里声望。”〔3〕三是文,即文化知识,乡贤往往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乡村社会的文化发展、道德教化、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4〕四是政,官方的身份和背景也是乡贤重要特征和来源,传统乡贤如吴晗所言:“见(即‘现)任官是做官的本人,见任官的父兄子弟则是乡绅。绅士是官僚离职、退休居乡,以至未任官以前的称呼。”〔5〕而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也掀起了一股退休官员返乡变身乡贤的热潮,“他们经验丰富、视野宽阔、信息灵通,退休后凭借积累的人脉、资金、知识资源,成为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的得力助手。”〔6〕上述四个方面是乡贤权威的基本来源,却并非乡贤所共有的,不同的乡贤具有不同的特质。那么乡贤所共有的一个特质则是有“奉献于乡里”的情怀,能够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并能够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endprint
从古至今,乡村治理始终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乡村治理成效如何,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宁。因此,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如今,在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等大潮的冲击下,农村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村社会治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一是农村人口大量流出导致村庄“空心化”,使乡村社会失去了自治与发展的内在力量。〔7〕二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卷化”〔8〕,村庄无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三是乡村文化道德的“断裂”,给乡村治理造成了真空状态,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四是基层政府应对乡村发展的“无力感”,政府单靠自身往往难以支撑村庄的发展。这些困境容易使乡村社会治理陷入恶性循环,而乡村社会混乱无力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再造与完善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恰恰为“乡贤回归”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从历史性角度看,乡贤一直是中国传统治理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基层得以实现自治的主要力量,乡贤治理的经验值得我们今天的乡村治理实践所吸收和借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9〕从现时性的角度看,引导乡贤回归,创新鄉贤文化,对于重构传统乡村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有极大的助推作用,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实行乡村治理的有效方式。
如今,乡贤回归对于乡村建设的积极意义日益凸显,一方面,在城镇化的冲击下,乡土中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有很多乡村处于解体和终结状态。但从总体来看,中国的乡村依然具有一定的“乡土性”,依然是“熟人社会”,“传统社会的架构没有完全坍塌,乡村社会中错综的人际交往方式,以血缘维系的家族和邻里关系依然广泛存在于乡村之中。”〔10〕因此,乡贤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冲突、改善乡村生活、提高道德教化等方面仍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乡贤回归,也能使外出奋斗的乡村精英回流,以自身的成就回馈乡里。他们虽然人“不在场”,但是对故土的认同感始终伴随左右,也是他们在外拼搏时保持精神稳定和内心持守的重要来源。“乡贤是乡村中最具‘视野和‘资源的人士,乡贤回归有利于引入外部资源来推动乡村建设”〔11〕,因此开展乡贤回归,能使其更好地用他们的思维观念、知识和财富来影响家乡。总之,借助于乡贤这一群体,乡村社会发展就找到了新的动力源。
三、个案分析:一个镇域范围内的乡贤组织
L市(县级市)Y镇成立于2002年,是L市行政区域调整后新成立的一个镇,是由原Y乡、G乡和G街道的10个村合并组建而成,镇域面积156平方公里,下辖78个行政村,人口6.3万,1992年撤扩并前分别属于10个乡。由于建镇时间短,地域面积大,行政村分散,合并前属于不同的区域管辖,所以Y镇建镇15年来,尚未形成统一的地域认同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社会面复杂,民风以“彪悍”著称,素有“L市选举看Y镇”的名声,Y镇选举结束了,也就意味着L市的选举结束了,这更能凸显Y镇的社会矛盾非常突出。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大转型过程中,Y镇同样受到城镇化的冲击,大量人口外流,据统计,当前Y镇外出创业人员达1.9万余人,占人口总数的30%左右,乡村社会也面临着村庄空心化、乡村精英严重流失、乡村文化遭受侵蚀等治理困境。针对当前农村治理中的现状,Y镇坚持以“创新宜业、活力宜商、生态易游、和谐宜居、慈孝宜养”的“五宜Y镇”发展战略,充分运用自身丰厚的乡贤文化资源,着力做好传承弘扬和创新发展,以乡土、乡情、乡愁、乡韵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面的乡贤人士,用其学识专长、创业经验反哺家乡。Y镇于2016年10月份在镇四届一次党代会上提出“慈孝Y镇”建设、开展乡贤回归工作。12月份,镇四届一次人代会又对乡贤工作作了具体谋划与部署,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2017年4月份,成立了T市(地级市)首家镇级乡贤会,号召300多名本镇乡贤回归故里,协助镇党委政府和各村两委,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合力打造“善治”之镇。
(一)制定乡贤标准
乡贤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难将其量化操作,目前针对乡贤标准的界定都是非常模糊的,其具体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如Y镇将乡贤界定为“品德、才干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户籍、原籍或姻亲关系在Y镇,因求学、从政、经商而离乡的外出精英,还包括在Y镇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具体标准如下:(1)有威望、有能力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等;(2)在外从政、从商、从军、从文的外出精英;(3)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的“新乡贤”;(4)有能力、有作为的“新Y镇人”。〔12〕在乡贤的甄选上,Y镇形成了“本人自愿、村庄推荐、镇里审核、社团(乡贤会)表决”的模式,集四方之共同意见,使乡贤具有最大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但是在乡贤理事的选择上,Y镇制订了非常明确的量化标准,如Y镇规定理事以上建议人选应为:“商界为各地L市商会执行会长以上,政界为L市内正科级以上、L市外T市(地级市)内正处级以上,T市外正厅级以上,教育、文化领域为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兼顾行业、地域等,个别理事人选条件略有放宽。”应该说,对乡贤标准进行量化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因为乡贤更重贤德,贤德很难用指标进行量化,尤其是乡贤经过了几十年的断层,传统乡贤的认定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需要。那么目前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先根据乡贤从政、从商、从文的具体成就进行量化评定,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发展、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在参与过程中再将道德因素赋予更高的权重,同时结合乡贤退出机制,也使乡贤更加注重道德,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最终乡贤的标准回归到道德上,既提高了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提高了乡村的道德水平。
(二)培育乡贤组织endprint
1.成立镇级乡贤会。根据上述标准,Y镇对登记在册的300多名乡贤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村推荐、镇审核、乡贤理事会决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了215人为Y镇乡贤会首批会员(其中商界占55%左右,政界占25%左右,教育、文化界占10%左右,专业技术人才占5%左右,其他占5%左右),并于2017年4月3号正式成立了Y镇乡贤会,同时选举产生了68名理事,成立了乡贤理事会,并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乡贤群体,将理事会成员分为综合组、财务组(基金组)、对外交流组、项目建设组、科教文卫组、乡风建设组等六大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以充分发挥乡贤团队作用。
2.筹划成立村级乡贤会。Y镇鼓励有条件的村成立村乡贤会,按照乡贤人数情况,人数在50名以上的村级乡贤会,可按社会团体登记程序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设立村级理事会和慈孝基金会;会员人数在50名以下的村,由镇乡贤会直接管理,会员可直接以村乡贤会会员的身份参与本村社会治理。同时,以会员制模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的逐步扩大。目前Y镇在L村、S村、X村等条件较好村开展试点,大力推进村级乡贤会的筹备和成立工作。
四、政府动员:乡贤回归的动力逻辑
传统乡贤是在几千年的农耕文化中自然形成的,深深地植根于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与传统乡土社会的政治结构、儒家文化、宗族、血缘等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聯系,正如秦晖所言:“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3〕由此可见,乡贤来自于乡土社会,也维系着乡土社会,只有作为个体的“贤”居于“乡”中,并为乡做了具体的贡献才能称为“乡贤”。乡土社会也为乡贤提供了公共空间和公共身份,乡土社会是一个几乎不流动的社会,人口“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紧紧地依附于土地,构建起了以关系强弱(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乡村治理靠的是“伦理”“教化”,而乡贤正是执掌伦理,开展教化的主要力量,同时乡贤在修路办学、扶危济贫、保护乡民、制定乡约等公共事务中都发挥了主要作用,因此,他们能够得到乡民的认可,形成了一种内生性的非正式权威,这种权威是乡民赋予而非官授或继承的。
受到特定历史原因的影响,乡贤一度“消失”了,但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入期,社会矛盾也进入了多发期,而现有的治理手段和方式严重滞后,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开始将目光转向传统文化,迫切地想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社会治理的经验和智慧,而乡贤就自然而然地进入了政府的视野,但是此时的中国已非传统中国,而且所谓“乡贤”的成长土壤和生存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作用机制也完全不同,“乡贤”也已非彼时的“乡贤”了。虽然政府意识到了乡贤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也想把乡贤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优秀成分进行弘扬,但是想要乡贤自发自生地发挥作用却是非常困难的。从乡贤的角度来讲,首先遇到的是政治身份的顾虑,毕竟“乡绅”曾经是被打倒的对象,没有官方的表态,准“乡贤”绝对不敢去触碰这一红线,也不会认同自己的这一身份,正如笔者在调研时Y镇镇长感言:“没有政府推动,他们没身份,不敢来啊!”其次是新乡贤对于自己要做什么、能做什么没有清晰的认知,毕竟几十年的断层,他们本身对“乡贤”这一概念的认知较为缺乏,而且现在的乡贤已经不是传统的“在乡”的乡贤了,更多的是外出奋斗的“不在乡”的乡贤,他们重新返回乡村、反哺乡村的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即使有较强的主动性,也会因为缺少相应的渠道而大打折扣。因此,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政府动员就成了新乡贤返乡参与乡村治理、反哺农村的直接推动力。
(一)政策动员
政策动员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乡贤的身份认定,十八大明确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治理智慧,这些都为“乡贤”和“乡贤文化”的挖掘与复兴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可能空间,尤其是在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更是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创新乡贤文化”,这更是从官方角度对乡贤这一概念或群体进行了重新定位和明确肯定。其次政策动员要解决的是乡贤怎么回归、回归能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比如Y镇制定了《Y镇乡贤会章程》《以乡贤回归推进乡村善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乡贤的标准、乡贤会的组织程序、乡贤的责任与义务、乡贤回归的工作内容、操作流程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另外,Y镇为乡贤回乡投资、创业在用地保障、资金支持和税费政策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通过政策的引导,Y镇为乡贤回归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项目动员
Y镇大部分乡贤都是“不在场”的,在全镇第一批215名乡贤中,只有10%左右是居住在乡的。乡贤长期在外生活,对于乡村里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可能不够了解,这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无法将乡村的需求与乡贤的愿望有效对接。针对这种情况,Y镇实施了“乡贤+项目”工程,由镇政府将本镇的发展需求进行梳理,整合成可操作性项目,印发了《Y镇乡贤项目汇总表》,借乡贤会这一平台,由乡贤来认领项目,让乡贤回来“有事做”。目前乡贤共认领经济民生发展项目119个(镇级项目25个,村级项目94个),总投资约5000万元。另外,2015年以来,全镇共吸收乡贤捐助资金3000多万元,建设道路、桥梁、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12个。通过项目动员,能够实现乡贤与乡村需求的有效对接,这也让那些有志于为故乡发展出力的乡贤,真正能够成为推动乡村发展的“造血因子”。
(三)情感动员
乡贤对家乡有着浓浓的情感,正如艾青的诗中写到“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的深沉”,Y镇负责乡贤回归的干部讲:“很多常年在外的乡贤在谈到家乡时,会激动落泪,因为他们的根在村里。”乡贤的这份乡愁和乡情,正是推动他们返回家乡,反哺家乡的最大动力。Y镇政府积极推进“情感引贤”,让乡贤“想回来”。每逢传统佳节,镇党委、政府都采取各种方式向在外乡贤表达问候和祝愿,开展乡贤“回乡行”等活动,利用春节、清明、中秋、元旦等节日乡贤回乡之际,开展“情系桑梓、共谋发展”的联谊活动,与乡贤畅叙乡情,对部分重要乡贤还乡探亲访友,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都会登门拜访,向他们介绍家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邀请乡贤为家乡发展出谋划策。endprint
(四)身份动员
乡贤大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开始更多地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和精神的升华,Y镇政府抓住乡贤的精神诉求,积极开展身份动员。在乡贤成立大会上,向每位乡贤颁发乡贤证书和个性化的乡贤荣誉牌,在镇上筹划建立乡贤文化馆、村里修建乡贤文化长廊,制作乡贤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立碑名世,给他们营造荣归故里的荣誉感。另外也给予乡贤较高的政治待遇,聘請对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乡贤担任镇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村“名誉主任”,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乡贤推选为“两代表一委员”,邀请优秀乡贤代表列席镇党代会、人代会等重要会议,切实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同时,Y镇也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贤参与竞选村干部,直接参与到乡村建设工作中来,目前Y镇已经有40多名乡贤会会员通过换届选举进入村两委干部队伍,他们有了明确的政治身份,更加有助于调动其反哺乡村的积极性,增强村两委班子的战斗力。
五、乡贤返场:乡贤回归的历史逻辑
乡贤返场,自然地包含了乡贤的离场,而乡贤离场更多的是因为乡贤的“污名化”,这种污名化既有道德层面的原因,也有制度性的原因。19世纪末20世纪初,乡贤出现了“污名化”。在乡土社会中,乡绅是以“增进家乡福利和保护家乡利益”为其社会责任和价值取向的,〔14〕是维持乡村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陷入了频繁的战乱之中,乡村凋敝,民不聊生,“乡土社会受到严重侵蚀,之前保留在乡村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原本应该回到乡村发挥领导作用的乡民也背井离乡”〔15〕。同时,为了弥补财政亏空,国家迫切需要将权力介入乡村,培育新的代理人来为政府征税管理,这些“新代理人”的权威源自国家的授予,而不是乡民共同的认同,因此,必然造成“代理人”与地方利益的分离,也就从原来的“保护型经纪”变为了“营利型经纪”,大量乡村贤德人士不愿附和权力,纷纷退出领导权,从而导致乡村社会由土豪劣绅所把持。〔16〕而这种“新地方权威”往往化公权为私权,打破了“官-绅-民”之间的权力平衡,成了官府欺压民众的帮凶。“随着绅士的离村和基层政权日益痞化,乡村社会陷入日趋崩溃的境地,并成为酝酿社会革命的温床。”〔17〕
乡贤的“离场”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就把维护封建旧秩序的乡绅作为革命对象进行打击,正如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言:“必须把一切绅权都打倒,把绅士打在地下,甚至用脚踏上”,但是对一些开明绅士共产党还是欢迎的,延安时期的“三三制”还将其纳入政治体制中。而建国以后开展的一系列运动则从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彻底瓦解了乡绅得以存在的基础。1952年我国完成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地主阶层(包括乡绅)被镇压,田产房产等财富被没收充公或分配给广大贫雇农,其在经济上失去了存在基础。之后,又通过国家强制力量,在农村推行大规模的集体化,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再加上“破四旧”等运动,“冲击甚至直接否定了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乡土社会中的宗族、家族等各种自组织力量被消灭了,“农民变成了原子化的个体”〔18〕。在政治上,乡绅被贴上了“土豪劣绅”的标签,是封建社会的代言人,是被打倒的对象,尤其是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乡绅都受到了严厉的批判,而“人民”成为了乡村新式权威的主体,掌控了乡村政治生活。这些“从根本上改造了乡村社会结构,并挖掘了绅权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传统乡绅阶层最终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消失了。”〔19〕而以集体化为特征的新权威、新秩序被建立起来。
应该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改革开放为乡贤“重生”创造了条件,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的经济活动成为主流,尤其是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先富论”和“猫论”的影响下,中国掀起了下海潮,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而这对农村社会带来的一个重大影响就是农村社会开始出现分化,有一部分人通过下海经商、创办企业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变成了商人、企业家,也就是新乡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此时的乡贤与传统乡贤在制度背景、身份结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社会功能等方面已经大为不同。此时在社会治理结构中,乡贤仍然是“离场的”。有学者曾将乡贤分成两类:一类是在场的乡贤,一类是不在场的乡贤,无论是在官方话语体系中还是在具体实践中,他们都没有进入社会治理结构中,即便是在场的乡贤,也是没有“入场”的,仍然被排斥在乡村治理结构之外。从十五大开始到十七大,中央对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更加肯定,对其有了明确清晰的定位,也使其政治地位逐渐确立。而这期间,完成了财富积累的企业家们更加关注自身价值的体现和精神诉求的满足,开始为家乡捐款、捐物,“为家乡建设尽一点力”,这也为他们在家乡增加了更高的知名度。随着他们在乡村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再加上村庄、村民发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一个有眼界、有魄力的人来带领他们发展,而外出奋斗多年的企业家早已经具备了这种能力,在这种背景下,“能人治村”就走上了历史舞台,但这只是乡贤回归中的一小部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农村空心化、乡村治理内卷化、道德的断裂化等现实困境也使政府重新重视起乡贤的作用,而政府的推动,则进一步拓宽了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空间,并赋予了其合法性。
乡贤返场具有三层含义:一是话语体系中的返场,无论是在官方话语体系、各类媒体报道,还是在民众日常讨论中,乡贤都已经摆脱了原来的“污名化”而具有了正面意义,尤其是在官方话语体系中,乡贤回归已经上升到了一个重要高度,如T市开展了“万名乡贤帮千村”活动,在活动通知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了一大批名人贤士,他们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乡村文化的重要传承者,更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潜在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回报家乡,建设农村。”二是治理结构中的返场,乡贤作为一个群体开始参与到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中,渴望为乡村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目前Y镇乡贤回归呈现出从零散回归走向全面回归,从精英流出走向全方位参与乡村治理,从捐钱捐物走向全要素对接乡村建设等特点,充分利用乡贤“视野”和“资源”优势,明确其“输入者、指导者、辅助者和驱动者”的角色定位,探索开展了“乡贤+”治理模式,使乡贤功能得到最大化发挥。三是生活世界中的返场,引导不在场的乡贤回归乡村。乡贤中有绝大多数是“离场”的,尤其是体制内的乡贤,按照相关规定,他们的户籍已迁入工作地,这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乡村生活的“根基”,特别是在宅基地和墓地方面,无法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基于这一情况,Y镇在顶层设计尚未破冰的背景下,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给回乡乡贤安排宅基地、墓地,让他们能真正“回得来”。同时,Y镇还积极开展产业回归、资金回归、项目回归、智力回归、人才回归等等,甚至动员乡贤亲自投身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总之,就是要使乡贤能够“情感在乡”,始终情系家乡,关注家乡的发展,为家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endprint
六、嵌入性治理:乡贤回归的功能逻辑
贺雪峰、仝志辉认为“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20〕人民公社是行政嵌入的典型,从其实践来看,人民公社把农村社会的原生结构、内在关联等社会基础破坏以后重新建立起一种新的秩序,然而这种秩序无法真正地落地生根。中国农村社会中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强大的认同逻辑,是每一個中国人心知肚明的行事规则。所以农村社会中内生的秩序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仅仅依靠内生秩序也是不够的,作为一个国家、民族,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系整个社会的秩序,正如贺雪峰所言:“村庄秩序内生获得不仅与村庄之外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治理制度安排有密切关系,而且与村庄内在结构状况密切相关。”〔21〕那么问题就在于如何将行政嵌入与村庄内生的秩序有效地整合起来,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乡贤回归”就正是行政嵌入与村庄内生结合的典型。乡贤具有地域性和内生性的特征,是“生于斯”“长于斯”的,“根”在农村,所以乡贤具有很强的融入乡村社会的基础,也很容易被乡村所接受。但是由于上文中提到的一系列政治历史因素的影响,乡贤消失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中的现实困境,迫切需要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乡贤就重新受到了重视,但是,乡贤怎么回归呢?虽然乡贤具有内生性,但并不意味着其有条件、有渠道、有意愿参与乡村治理,在当前的条件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政府以行政手段推动,将其“嵌入”到乡村治理结构中,变成其中的一个“新变量”。这一做法既能为乡村治理结构中嵌入一个新的元素,有助于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同时也能充分发挥乡贤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为家乡贡献自己的力量,也有助于实现乡村的“善治”。
(一)嵌入到村庄发展建设中
随着政府税费改革,政府权力开始上移,对农村发展要求“颇感无力”,尤其是基层政府更是如此,基层政府更多的是靠争取上级项目和转移支付来实现村庄治理,但这也是遵循“政府出一点,村里出一点”的原则,项目资金并不足以满足建设需要,需要基层政府和农村进行配套,而基层政府的配套往往是在村庄配套的前提下才会兑现,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农村,普遍缺乏“资源”。而农村自身来讲,农民想发展,村干部也想发展,但是在如何发展,怎么发展上认识还不清楚,发展缺乏“视野”。而乡贤有资源、有视野,从资源上来看,Y镇乡贤会第一批成员中,商界会员占55%,他们具备了较强的经济能力,也希望为家乡的发展出钱出物,为村里修建学校、道路、桥梁、文化礼堂、老年活动中心等等,这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公共发展经费的问题。而且还有很多乡贤“产业回归”,如Y镇乡贤ZSC出资300万投入三江湿地项目设计,并计划引资11亿元,建设三江湿地文化旅游综合体,另外也有很多乡贤计划在家乡建设生产基地,既能扩大企业的生产能力,也能帮助家乡解决就业和税收等问题,推动家乡经济发展。从视野上来看,Y镇乡贤既有经济、政界精英,也有教育、文化界精英,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经验能力,能为乡村提供政策引导、机遇信息与村庄规划、发展建议等等,成为村庄发展的“智库”。Y镇以乡贤会的形式,充分发挥乡贤在区域合作、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精准扶贫等领域的作用,着力把乡贤会打造成促进Y镇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平台。
(二)嵌入到村庄社会治理中
乡贤的嵌入可以完善治理结构。在倡导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乡贤以其资源、视野和号召能力可以充分参与到村庄治理中,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对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都有很大的帮助。Y镇实行“乡贤+”的治理模式,并构建了“以村两委为主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基础,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贤会为两翼”的治理格局,这种复合型治理结构既能充分调动乡贤的积极性,使乡贤功能得到最大发挥,但是也明确规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补位和辅助作用,因为对村民自治制度来讲,村民代表大会及村两委才是村庄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机关,乡贤在这一结构里只能辅助治理,而不是主导,乡贤提出的议案也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才能实施。
乡贤的嵌入可以加强道德教化。“乡贤”两字最终落脚点在“贤”上,乡贤自身所具备的道德与言行是其最重要的评判标准。一方面是直接的影响,乡贤以其嘉言懿行垂范乡里,树立良好家风,传承礼仪道德。如以乡贤为龙头、抓手,以乡规民约、慈孝文化等为载体,充分发挥乡贤的带动、引领作用;另一方面是间接的影响,乡贤以其资源扶助村庄道德建设,如出资赞助村庄的道德模范、最美家庭等评选,重阳敬老、年节做戏、助力公益等等活动,涵育文明乡风。另外,乡贤可以凭借其自身的威望,化解矛盾,凝聚人心,整合优化乡村文化和价值体系,重塑“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乡风。
乡贤的嵌入可以维护村庄秩序。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现代社会崇尚契约精神,乡土社会通行伦理规矩。每一种社会形态代表的都是一种特有的秩序,那么如何在这两种相互碰撞的社会形态转型过程中找到一个契合点?乡贤就是这样一种契合点,乡贤返乡,实现了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当然简单的嫁接和拿来主义是不行的,这里的乡贤是“新乡贤”,是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的,他们在乡村社会中有威望,有号召力,“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格魅力来感染周边的人,用村民们能够接受的方式来传递现代知识,让现代的法律和契约精神与传统的价值和伦理得以协调”,〔22〕从而实现“情、理、法”三位一体的村庄秩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要“在制度治村的基础上,再发挥乡贤的优势,把乡贤治村糅合进去,形成制度治村和乡贤治村的合力。”〔23〕
(三)嵌入到政府与农村的关系中
在费孝通的“双轨政治”中,绅士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由绅士所组成的“无形组织是一条自下而上的无形轨道”。〔24〕在现代政治语境中,乡贤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在政府与农村之间嵌入了一条“有形的轨道”。从政府角度看,乡贤是值得信赖的辅治者,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在走向乡村善治过程中找到了破题解难的“新路径”。2017年是Y镇村委会换届年,共有539名自荐人报名,Y镇发挥乡贤在人脉资源、社会威信、协调沟通、矛盾化解等方面的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劝退工作,共平稳劝退竞职对象197名,保障了换届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Y镇还开展了由乡贤包村的进村扶任工作,帮助村庄理清发展思路,实现了从“乱-稳-发展”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从农村的角度看,乡贤是乡村诉求的传声筒,借由镇级“乡贤会”这一机制以及担任“两代表一委员”的乡贤,将村庄的发展意愿、诉求传达到政府层面。endprint
七、小结与进一步的讨论
“新乡贤”回归既有历史的偶然性也有现实的必然性,其合法性来源既有官方的认定也有民众的认可,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既符合民众的利益诉求也契合当代政治发展的需要,因此这是乡贤生命力重新迸发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机遇。新乡贤是一种柔性的治理手段,他们有德行、有能力、口碑好、威望高,成长于乡里,奉献于乡里,具有内生的权威性。而且新乡贤也是乡规民约、慈孝文化等传统文化的带动者、监督者,能够通过自身行为引领乡村社会的规范,将乡规民约与慈孝文化等传统文化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新乡贤能够在传统与现代、农村与城市、内生权威与外生权威之间架构起连接的纽带,成为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和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手。当然,“乡贤回归”作为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实践创新,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实践创新中的法律边界问题。该问题主要针对为乡贤提供宅基地,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也即只有农村集体成员才可以享有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而对于部分乡贤来讲,他们的户口已经迁出,即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他们无法再享受村集体成员的权益。从情理的角度来讲,这些“不在场”的乡贤虽然生活在外,但是“根”在农村,而且现在地方政府大力开展“乡贤回归”,也在号召在外乡贤“告老还乡”,提倡生活世界的返场,然而这些乡贤回来后住哪?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能否真正让乡贤留下的问题,Y镇目前采取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及村规民约约定的形式给回乡的乡贤提供宅基地和墓地,是一种积极的探索,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Y镇的做法值得探讨,也需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该问题加以明确,从而实现乡贤回归中“情、理、法”的统一。
第二,乡贤会组织力量的异化问题。目前,以乡贤会为载体的乡贤回归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乡贤回归存在着一套以“异化和规范”为主题的隐性逻辑,忽略这一逻辑,就容易使乡贤回归走入歧途。乡贤会的异化容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乡贤会的“宗族化”,使乡贤会成为家族宗派力量的代表;二是乡贤会干预甚至绑架地方政府,乡贤往往具备较强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其地位及能量可能远远超过基层政府主要领导,现实中也发生过乡贤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地方政府的例子,影响了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行;三是乡贤会运作中基层政府主要领导的个人色彩较浓,乡贤会自主运行的制度机制不健全。从这些问题中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即必须要加强对乡贤会的规范,防止其产生异化,主要包括厘清政府与乡贤会的关系、加強对乡贤组织的引导和驾驭、明确乡贤会的地位和功能、健全乡贤会的准入机制、约束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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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凤霞】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