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销隐形眼镜:“线上线下一致”的观点交锋

2018-01-26 12:49文/原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8年7期
关键词:实体店网络平台医疗器械

文/原 勇

2018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要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具体说,就是在网上销售包括隐形眼镜在内的医疗器械,必须有实体店,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并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该办法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一些行业人士纷纷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形成了激烈的观点交锋:肯定赞扬者有之,保留质疑者也不乏其人。

观点:治乱之策

针对办法的出台,重庆美陆眼镜董事长傅冠俊认为,“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的贯彻,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长期以来网销隐形眼镜的种种“乱象”。据了解,2017年,包括隐形眼镜、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在内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规模接近百亿,并保持持续增长态势。然而,与此同时,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和一些网站非法销售无证医疗器械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网络平台(包括朋友圈微信平台)销售的不少彩色隐形眼镜系国家命令禁止的“三无产品”,由于质量无法保障,不仅对消费者的视力健康构成很大威胁,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此,国家食药监总局在2017年曾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违法违规网站1509个,责令整改企业440家,查处违法违规企业197家,罚没款445万元。如今,随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长期以来处于放任自流和野蛮生长的网络销售的诸种“乱象”有望得到根本遏制。

观点:效果有限

广东中山明远视光眼镜光学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明远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严重失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弥补自己监管方面的短板而采取的“亡羊补牢”之举,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实质性意义。对于各个网络平台而言,设立一个线下实体店,实在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只要拿出一点钱来,借用线下实体店的名义,这样的暗箱操作可以说不费吹灰之力,对网络平台能起到多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是大有疑问的!

观点:公平之举

云南昆明精益眼镜总经理李兆君分析指出,该办法出台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传统眼镜店从事隐形眼镜销售实行严格的管控,相关眼镜店不仅需要审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且在获证后的日常经营过程中,还要经常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从经营场地、存储条件到产品进货渠道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等,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查,存在违规违法情况的,无一例外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与之相反,网络销售隐形眼镜,长期以来却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网络成了特殊的“自由王国”。这种事实上的“双轨制”,对于线下眼镜企业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如今,该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经营的原则,有利于营建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

观点:无公平之实

与上述观点不同,有行业人士认为,从该办法的总体精神来看,虽然规定了线下必须具有实体店等要求,但根据《办法》要求,网络销售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分别向市局和省局备案,并规定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入驻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等管理制度,对违法经营者和违法产品立即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并报告;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保障销售交易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上述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实际上仍然是对网络平台“网开一面”,与当下监管部门对于传统实体店的严密监管措施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远未实现“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目标。

观点:利于管控

一些行业人士指出,与传统实体店的销售不同,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大大增加了执法监管部门的难度。该办法的出台,特别是线下必须拥有实体店的规定,使原本处于隐蔽状态的网络销售能够做到“有迹可循、有据可查”,为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便利。

观点:流于形式

广州眼镜直通车眼镜董事长司徒尚炎认为,网络平台辐射能力巨大,可以远远超出地域的局限,而实体店却只能局限于特定的区域,在目前对于网络平台缺乏地域性强力监管的情况下,这种措施和规定注定只能流于形式,起不到多少监控作用。

记者观察:还网销一片净土

网络销售隐形眼镜不仅事关国家法律法规,而且关系到各方利益,因此向来受到眼镜行业人士的关注,引发各种争议在所难免。这种争论一方面反映了行业人士出于不同立场和角度在认识上的差异,另一方面,通过争论,有利于更多的同行和有关部门的执法者不断提高认识,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网销隐形眼镜领域的各种突出问题,还网络市场一片净土呢?

首先是要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采访中,不少经营者指出,以往网络销售领域之所以乱象迭出,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成本过低(甚至为零),从而助长了一些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初步改变了上述情况,但总体来看,对于违法经营者的责任追究,仍显力度不够。今后,随着办法的实施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仍有必要继续提高违法者的成本。

其次,是加大监管力度。在欧美发达国家,购买隐形眼镜需要眼科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根据医师的处方选择购买渠道。亚洲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是实行严格管理或禁止网络销售隐形眼镜的。为此,2015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李世明建议: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手段和措施尚未建立健全之前,应该严格按照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要求,禁止隐形眼镜网络销售,切断不法零售商的主要进货渠道。考虑到当下我国互联网发展和应用的实际,特别是不少厂商和传统眼镜店也积极利用互联网引流和开拓市场的现实,采取一刀切方式、全面封杀网销隐形眼镜,的确不太现实,且有因噎废食之嫌,但全面加大监管力度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对此,有专业人士倡议建立三类医疗器械的专业销售网络平台,严格管理规范,建立可追溯体系,并实行动态监控。

第三,宣传引导消费者。前些年,一些网络平台(包括微信朋友圈)销售的“三无”隐形眼镜生意火爆,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部分消费者缺乏质量观念和理性消费意识,一味地贪图价格便宜,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违规经营的行为。有鉴于此,积极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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