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因膝关节不适,到某医院就医。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膝关节囊肿,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但需要进一步确诊。医生让翟某做了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是“膝关节未见异常”。但医生认为还需做膝关节B超检查,B超检查的结果也是未见异常。此时,医生进一步提出再做膝关节CT检查。经过上述检查后,医生否定了翟某为膝关节囊肿的可能性。翟某认为医生让自己接受不必要的检查,花费了大量费用,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小病大治”,是欺诈行为,要求医院赔偿自己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医院是否应赔偿翟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翟某到医院治疗,为了确诊,医生依次要求其做了核磁共振、B超、CT三种辅助性物理检查,属于典型的过度检查。因为核磁共振、B超、CT等辅助物理检查措施在适用上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医生应当根据病人的病情以及三种辅助物理检查措施的特点,首选B超检查,因为它既经济又实用,而首选核磁共振检查是不慎重的。此外,做了核磁共振后再做CT检查也明显不当,因为通常来说,核磁共振是比CT更精密、更先进的检查手段,对于囊肿,如果经核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那么通过CT更难发现病变。所以,医院存在明显的过度检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综上所述,翟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不必要的费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