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石啸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300456)
在沿海港口工程施工中,由于受海上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出现非施工单位原因的进度滞后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能够满足建设单位对原合同工期的要求,必须在有限的施工时间及作业空间内增加人员、材料、设备的投入,有时也需要对施工工艺方法进行变更,因此导致施工单位成本的增加,习惯上称之为“赶工措施费”。部分地区针对此费用出台了相关指导性的计算原则,但多数情况下核算方式相对简单,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成本的增加,造成施工单位因赶工而出现亏损现象。因此,如何准确、合理地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赶工措施费进行索赔,便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
1)情况一:施工合同中已对赶工措施费用明确约定计费方式、费率或固定的费用金额。
此类情况下,由于合同为双方共同承诺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费。
2)情况二:施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施工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颁布了指导性文件。
此类情况下,部分地区政府或造价部门出具相关的指导性管理办法,通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可参照执行。
3)情况三:施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其他方式执行。
此类情况下,合同双方为确保赶工措施费计算的准确、合理,需在赶工前编制双方认可的赶工措施方案,并根据方案执行情况计算赶工措施费用。
采取以上计算方式,赶工措施费在索赔的过程中经常存在如下问题:
1)情况一:由于合同中已明确发生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式、费率或固定的金额,因此无法与施工单位实际增加费用进行有效比对,所计算的赶工措施费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建设单位可利用多种方法对工程实际验收日期进行推迟,出现赶工措施费名存实亡的风险。
2)情况二:若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指导性办法进行赶工措施费的索赔,多数情况下会由于办法与实际脱节,造成赶工措施费计算难以反映实际费用增加,发生费用亏损的风险较大。
3)情况三:鉴于“情况一”、“情况二”的弊端,合同双方希望采取在赶工前,先行编制双方认可的“赶工措施方案”,并将赶工措施方案作为费用索赔的依据,以此进行赶工措施费的计算。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所编制的赶工措施方案存在与前期投标文件中相关投入计划冲突,实际施工中人工、设备及周转材料费用难以准确同前期投标文件形成有针对性的比对等问题,导致双方在最终结算时,对赶工措施费用出现各种争议,造成双方无法及时结算,影响建设单位试运行后的竣工验收,出现施工单位正常工程款无法回收的僵局[1]。
赶工措施费用是否可进行索赔,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前提条件:
1)发生赶工的原因为非施工单位因素导致。2)建设单位明确提出必须进行赶工。
1)在具备以上条件后,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上报赶工措施费用索赔的意向书,确认发生赶工措施需进行费用补偿的事宜。
2)对前期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建设单位具体意见,确定如何进行赶工措施费用的核算。
根据上述对“情况一”、“情况二”存在弊端的分析,当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符合“情况一”或“情况二”的相关要求,为使合同双方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赶工措施费用的核算,要争取使建设单位同意采取“情况三”的方式,进行赶工措施费的核算,并在索赔意向书中对采取的核算方式进行确认。
3)当确认采取“情况三”进行赶工措施费用索赔核算时,必须将编制的赶工措施方案同工程投标文件进行详细比对,确保方案在操作上可行,所提供的费用索赔依据充分。必须结合人员投入、船机设备投入、周转性临时材料投入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说明及计算,体现出赶工措施方案与投标文件对本工程投入情况的区别。
在编制费用核算办法时,对于投标文件中清单未存在的项目,尤其是为赶工而增加的措施项目的投入,诸如为赶工而发生的临时钢栈桥、临时道路等,可作为分项工程进行报价的措施项目,为减少方案同前期投标文件比对核算工作,同时,降低施工中双方管理人员的统计工作量,建议采取清单报价形式进行核算,并沿用原投标文件中相应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取费费率进行报价[2]。
对投标文件中清单已有项目,由于赶工需要增加人员、船机及周转性临时材料的投入,同时,因增加投入导致一定的施工空间内,人员及船机设备效率的降低,无法通过定额及该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进行有效的体现。因此,建议对此类项目采用人员、船机、周转性临时材料据实核算的方式,同投标文件中相应投入进行对比,并按照投标文件中相应费用取费比率进行核算。具体要注意以下环节:
①增加人工费的计算
由于沿海港口工程定额目前仍沿用2004版,定额中对于各清单项目人工消耗量已同实际相互脱节,例如:根据定额要求,人工费的基价仅为32.55元/d,且不得进行调整[3]。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常以定额为基准进行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编制,并对其中各项取费、市场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本单位相对合理的投标报价。
在对投标文件人工费核算时,无法合理地在综合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进行原投标文件人工投入数量的核算。因此,投标文件中劳动力投入计划表便作为可有效界定原投标报价阶段,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及各工种作业人员数量的核算依据。建议在前期投标阶段,在合理编制劳动力投入计划表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表中人员数量的投入,为后期进行赶工措施费用索赔创造条件。
编制赶工措施方案时,为方便对比费用增加,建议沿用投标文件中劳动力计划表的格式,并按照计划投入各工种的人员数量进行编制,并有效地结合后期现场实际进行记录。同时在方案中建议对各工种的市场价格进行确认,便于后期按照方案及现场实际记录进行结算。
②增加船机费的计算
由于发生赶工势必导致现场船机投入数量的增加,而在原本有限的空间内增加船机设备,虽然从整体上提高了施工进度,但必然会发生因单体船机设备作业空间受限或工作量不饱满导致的效率降低。因沿海港口工程定额(2004版)与目前水运工程现状脱节,多数大型船机设备的基价等均未在定额中收录,存在着同定额人工费相同的问题。因此,为有效界定增加船机费用的投入,同样建议在编制赶工方案时,同投标文件中船机设备投入计划进行有效比对,并有针对性地在前期投标阶段减少表中船机设备的数量,为后期索赔创造条件。
此外,由于沿海港口工程经常涉及大型船机的调遣施工,多数施工单位为节省本工程专项船机调遣费,从而使投标报价更具竞争力,经常会在编制投标文件施工进度计划时,结合所需大型船机设备近期的施工动态,合理考虑其使用时间。
若在编制赶工措施方案时,为确保工程某项工序或节点按期完工,必须对投标时已安排的大型船机进场时间进行调整,导致发生专用于本工程的船机调遣费或是由于船期冲突必须另外租赁价格更高的其他船机进行施工时,必须将赶工措施方案与投标文件进行比对说明,明确此类费用的发生,以取得建设单位的确认[4]。
③增加周转性临时材料费的计算
对于周转性临时材料,通常指用于本工程的模板、吊底型材、木方等,非工程实体结构所需,仅周转用于工程施工中的措施性材料。在赶工施工中,有效增加作业面积是加快施工进度的最有效措施,因此势必导致原本少量投入的临时性材料,需根据赶工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减少了原本的周转次数,由于此类材料属于非工程实体材料,因此投入的增加势必导致总体施工成本的提高。
受沿海港口工程定额(2004版)的限制,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无法有效地同实际投标方案进行对应。因此,需要在编制投标施工方案时,对方案所涉及的大宗周转性措施材料明确具体投入数量。通常因投标期相对较短,难以有效地结合施工结构特点对周转性材料的具体材料性能及型号进行确定,可采取以粗略的“套”、“个”为单位进行说明,有针对性地减少投标文件中对此类材料的投入数量,为后期索赔创造条件。
1)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通常在工程中标后,正式开工前需要上报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相对于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而言,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更加全面,对工程整体部署及施工工艺的选择与现场操作结合更加紧密[5]。原本在前期投标阶段未能详细进行核算的人员投入数量、船机设备调遣及投入情况、周转性临时材料的性能型号及投入数量,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会计算得更加详尽。有时因招标文件对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无法完全涵盖或无法有效体现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各项建议,因此,在进行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时,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上述建议的内容进行增加,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赶工措施费用索赔提供有利的依据。
为有效避免对赶工措施费用索赔造成负面影响,建议在编制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涉及人员投入、船机设备调遣及投入(尤其是大型船机设备进出场时间)、配合施工工艺所需要的周转性临时材料投入数量等,尽可能同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进行对应,所采取的编制策略可同上述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建议相同[6-7]。一方面避免在发生赶工措施后,对费用核算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减少因盲目虚报数量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进度落后时,被建设单位反索赔。
2
)现场投入记录
①人工费
对于需要进行赶工措施费用索赔的工程,必须有效地对每天各个工种的投入数量进行统计,并及时得到建设单位确认。但是施工作业人员的频繁流动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为了能够有效地对现场投入作业人员进行统计,建议在开工前,安装工地门禁系统,对全体作业人员发放录有人员姓名、工种等信息的实名制门禁卡,并结合人员进退场情况定期进行更新。一方面便于对现场实际投入工种进行统计,另一方面也为现场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②船机设备费
对于船机设备投入数量及进退场时间的统计,可以与船机部门对现场船机设备进退场报验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可有效地对现场船机进退场时间及投入数量进行明确签认,另一方面船机设备进退场报验本身也属于工程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③周转性临时材料费
施工过程中,周转性临时材料的统计往往是容易忽视的重点,在确定需要采取赶工措施后,对于赶工措施方案中所涉及到的周转性临时材料,必须在组织进场前对种类和数量进行详细的梳理,并在进场后及时以工程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同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签认,为后续该部分赶工措施费用的索赔提供依据。
沿海港口工程赶工措施费用索赔是一项系统性的索赔工作,涉及施工单位经营投标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质量技术部门、船机管理部门等多方的协同配合。由于受海上环境、工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否发生赶工,都应在施工前期及过程中将各个部门的管理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才能为赶工措施发生后的有效索赔奠定坚实的基础。笔者仅以施工前期及过程中的管理环节及建议,对沿海港口工程赶工措施费用索赔进行相关阐述,内容难免以偏概全,具体情况仍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与分析,以求索赔利益的最大化。
[1] 李玉河.工程索赔类型及索赔费用计算浅谈[J].山西水利科技,2002(4):85-86.LIYu-he.Type and computation of expensesof claim in project[J].Shanxi Hydrotechnics,2002(4):85-86.
[2] 韩德强.浅谈工程赶工费用索赔[J].新疆水利,2010(5):40-42.HAN De-qiang.Brief discussion on engineering labor expense claim[J].Xinjiang Water Resources,2010(5):40-42.
[3] 交水发[2004]247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Z].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04]247,Marineport hydraulic engineeringreferencequota[Z].
[4] 李哲,刘赢.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船闸工程项目的变更索赔[J].中国港湾建设,2015(2):118-120.LIZhe,LIUYing.Variation and claimworksof Jialing River Caojie navigation-power junctionlock project[J].China Harbour Engineering,2015(2):118-121.
[5] 李金炎,徐婷婷.一个成功的索赔处理案例[J].中国港湾建设,2014(6):100-102.LIJin-yan,XU Ting-ting.A successful case of claims processing[J].China Harbour Engineering,2014(6):100-102.
[6] 李松斌,严晓慧.水工项目承包商施工索赔实践[J].中国港湾建设,2011(6):79-81.LISong-bin,YANXiao-hui.Practiceof construction contractorsto claim for port and waterway projects[J].China Harbour Engineering,2011(6):79-81.
[7] 丰醒明.在FIDIC合同下进行施工索赔的关键环节及注意事项[J].中国港湾建设,2008(4):84-86.FENG Xing-ming.Key issues and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when claiming for compensation in pursuance of FIDIC condition[J].China Harbour Engineering,2008(4):8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