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记者张颖报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16个试点地区开展试点。
《通知》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9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通知》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统一审批流程。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归入相应阶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实施分类管理;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精简审批环节。一是“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例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二是“放”,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三是“并”,合并管理内容相近的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四是“转”,转变管理方式,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五是“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第三,完善审批体系。一是“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二是以“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所有审批都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上实施;三是以“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四是用“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五是“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和协调督查机制等,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第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