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名人故居保护性利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1-24 01:31吴文治
山西档案 2018年2期
关键词:故居名人建筑

文 / 吴文治

所谓名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名人主要指知名人士、杰出的或引人注目的人物,或指显要人物。广义上的名人主要指在一定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名人故居指的是这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曾经居住过的地方,也指其曾经拥有的居所或房子[1]。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迹丰富,各地区人杰地灵,历朝历代都涌现出了大批名人。他们的居所,是一种物质文化遗产,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当时的地域文化,也在某些层面上反映出我国建筑的特色。

一、名人故居的保护性利用现状

目前,仅有少部分名人故居保护工作落实良好,大多数名人故居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保护现状不容乐观[2]。保护工作落实较好的名人故居基本保留原貌,没有遭受明显损坏,对于因自然原因造成的破坏也给予了科学修缮和维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合理开发利用,如建设小型博物馆、展览馆或作为地区内的代表性旅游景点面向民众开放。

有些名人故居已经被列入保护院落,但仍处于过度开发使用中。这不仅会影响建筑原貌,而且会造成人为损耗。名人故居经过审核后,具有挂牌资格的,一般会在建筑外立面显著位置悬挂牌匾。牌匾多为金属质地,上面包含人名、生卒年月、职务、身份和卓越贡献等信息。挂牌作为一种宣传方式,能够唤起民众对“老房子”的回忆。还有一些名人故居,虽然被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单中,但由于建筑自身损毁或不具备挂牌条件等,尚未正式挂牌。这部分名人故居的使用情况主要有两类,一是企事业单位占用,二是大杂院混居使用。由于缺少正式挂牌环节,且责任归属不清晰,相应的保护措施缺乏正规监督管理,导致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而这些遭受损坏的建筑在没有进行适时修缮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了名人故居消亡的速度。

由于对名人故居界定不清,部分建筑在获得民间认可的情况下,既没有挂牌又未被列入保护院落。调查显示,此类建筑所占比例最高,主要有大杂院和私宅两种使用情况。成为私宅的名人故居在二次销售后,由居住者进行修缮再使用,既能够保护建筑又能够延长使用寿命。

近年来,虽然各地逐渐重视名人故居保护性利用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在处理城市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关系时,部分开发商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拆毁名人故居、改建新式商用建筑或住宅,这种破坏是毁灭性的,城市印象和文化底蕴都将不复存在[3]。

目前,我国大多数名人故居的保护修缮工作是由财政拨款完成,性质属于全民事业单位,劳动人员工资和能源消耗等各项费用由财政承担[4]。财政拨款虽然是名人故居保护性利用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形式过于单一,加之经营管理模式传统,导致工作人员态度不积极、工作热情低等,阻碍了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名人故居保护性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范围扩张迅速。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短视行为,其中之一就是城市文脉和历史遗迹被大量破坏,名人故居受到严重损毁。由于相关各项政策和法规界定不清、保护政策落实不力等,导致名人故居闲置荒废并遭受着毁灭性侵蚀。也有部分名人故居在维修前没有经过方案的科学论证,直接进行修缮而遭到二次破坏。

(一)法律法规界定不清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可以作为名人故居保护的参考,但仅作为指导性建议,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部分名人故居因被列为历史遗迹而得到官方保护,但还有部分名人故居不在立法保护范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此外,法律法规还缺乏详细的实操性条款,对名人故居界定不清,使各级部门在保护和管理方面出现不规范行为。

(二)改建与修缮不当

部分名人故居进行过修缮,但由于修缮活动的组织者文化素质不高,不了解名人故居的人文内涵,导致整体修缮效果与主题不符,修缮后的建筑不伦不类。这种所谓的“善举”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反而给名人故居带来了不可修复的破坏。

关于名人故居被拆毁的报道逐年增多,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的关注度也逐渐增加。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名人故居的现状并没有因为各界人士的关注与呼吁而得到改善,地产商无章法拆建的行为不仅反映了商人的趋利心理,而且突显出相关部门对历史遗迹、城市文化和传统礼制被破坏时的漠视态度。

陈景润故居、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陆伯鸿故居、傅雷故居、王敬铭故居、施洋故居、项英故居、殷子恒故居、陈时故居、夏斗寅故居和刘亚楼故居等已经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多数建筑在被拆毁时都有相关人士通过呼吁或举报的方式进行保护,政府部门也积极干预暂时叫停,但最终仍无法改变其毁灭的命运。这一现象不是理性失范而是价值失范所致。

(三)保护管理利用不力

名人故居的保护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列入国家或省市等各级单位明确保护的历史建筑名单中,得到较好的保护与修缮,多数面向公众开放;二是虽然列入地方政府保护名单,但处于私搭乱建的状态;三是被地方政府变卖或因产权归属情况复杂而被用作民居、商铺或单位宿舍等。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法规条文、监管机制和责任认定制度,各地政府执行的政策大多缺乏系统性、全局性、科学性和多样性等,名人故居保护遭遇现实困境。

三、加强名人故居保护性利用的具体对策

名人故居是我国文化的积淀,同时也是历史资源。当扁平社会来临,中产阶级发展壮大,当代世俗化社会很难成就昔日名人,“钱学森之问”不仅是当今社会人才培养的教育问题,也预示着“大师”级名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再产生。同时,当代建筑的速生、平庸和泛滥现状也冲淡了名人故居的多元价值。因此,落实名人故居保护工作就显得越发迫切,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分类标准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具体展开。

(一)明确法律界定,确定权责主体

“名人”或“名人故居”的界定缺乏量化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使其保护工作缺乏有效依据。由于是历史遗留,名人故居既是瑰宝,也存在多种问题。产权不清、管理混乱、居民混杂和协调困难等现实因素,增加了保护难度。名人故居保护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文物、建设和规划等部门的权责利益。为了切实做好名人故居保护工作,首先是让名人故居保护工作有准确的法规可依,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出清晰界定,明确各级部门负责人的权利和责任,制定相关奖惩措施。“地方性法规应明确规定名人及故居认定标准,规定名人故居的申报程序、保护原则、保护政策、保护标准、保护内容、保护职责、搬迁腾退政策及整体利用指导原则、管理办法等,使具体工作部门有法可依,也有行动的准则”[5]。

(二)做好调查研究,完善监管体系

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征集建筑、规划、文化、历史等方面专家学者或民众团体的意见,在多重论证的基础上,对名人故居进行分类和价值评估,建立名人故居图册,制订名人故居“保护抢修计划”和“保护性开发计划”,并提交到相关政府部门决策。这能够实现从存量中抓质量、以点带面挖掘名人故居的综合效益,使地方符合要求、价值较高和影响较大的名人故居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整体形成良性循环,带动质量与数量的整体提升,让名人故居与城市其他历史文化风貌联合起来,形成整体的文化产业链。

(三)发动社会资源,搞好资源利用

名人故居保护除了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引导外,还需要借助多元化的社会资源。如召开与该名人有关的学术会议,联系国内外研究该名人的学术团体及个人,整理该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通过电视电影网络等媒介扩大该名人的影响效应等。同时,还应将名人故居纳入城市整体文化、旅游文化和形象策划的系统中实现联动与互动效应,使历史建筑在城市各方面建设中发挥综合作用。

名人故居保护中的关键问题是资金,其来源可以考虑如下途径:一是作为各级政府的年度文化项目,每年拨发专项资金;二是名人故居的门票收入;三是联合艺术设计院校,设计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销售收入;四是申报各级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五是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名人故居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通过上述多方面的有机配合,可以较好地解决地方名人故居保护的资金问题。

[1]张明庆,赵志壮,王婧.北京什刹海地区名人故居的现状及其旅游开发[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10).

[2]秦红岭.论名人故居的人文价值和保护原则——以北京名人故居为例[J].华中建筑,2011(7).

[3]钱炎.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比较研究[J].理论观察,2014(12).

[4]陈小亮.宁波文化名人故居保护与开发现状的调查[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4).

[5]匡国良.北京名人故居困境调查[J].中国文化遗产,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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