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谚语的习惯法文化价值*

2018-01-24 21:30南杰隆英强徐晓光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习惯法谚语藏族

南杰·隆英强,徐晓光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徐州 221000)

谚语是民间文学的一种形式,它的特点是文字简练、富有哲理、通俗易懂、引人深思。换句话说,谚语流传于民间的简练、通俗而富有意义的语句。谚语在世界许多民族的口语中是经常使用的,它多反映劳动人民日常生活和斗争的经验和教训,法律谚语是谚语的重要部分。藏族口承文化丰富,说唱艺术发达,且源远流长,主要有神话、史诗、格言、箴言、警句、谣谚、诫条等。其中藏族谚语是藏族人民在生产、生活和阶级斗争中产生的,它大多是一些具有深刻训诫意义,并含有深刻哲理的民间警句。在藏族地区,谚语与各族人民血肉相生,具有非常普遍而深厚的群众基础,无论男女老少,都会运用他们熟悉的谚语为武器来处理各种事务。如遇婚丧嫁娶、生产劳动、财产纠纷、人命伤害乃至血族复仇,往往由当事人使用他们最熟悉、最生动、最具体的谚语,表达自己对事物的意见和看法。因此,谚语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了处理各种纠纷的准则,教育人们的训条,衡量是非的尺度,惩恶扬善的利器。特别是有关法律法规、寺院戒条、时政评说、阶级利益、习惯禁忌方面的谚语,在藏民族长期阶级社会中是民族习惯法的重要传承形式。作为藏族习惯法重要表现形式的法律谚语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广泛的社会性、普遍的规范性等特点[1]。

一、法律谚语体现藏族习惯法的本质特征

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由统治阶级的暴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藏族地区不论是国家法、地方法规和部落法、宗教法在具有鲜明阶级性这一点上是共通的。作为藏族习惯法重要体现的法律谚语,一方面其自身带有明确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正如鲁迅先生所说:“谚语固然好像一个时代一个国民的意思的结晶,但其实不过是一部分人们的意思。”[2]这说明谚语具有历史局限性和阶级性。在藏族历史上,一些法律谚语被收入以文字记载的习惯法典中。如藏巴第悉噶玛丹迥旺布时期制定的《十六法典》,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制定的《十三法典》[3],这些以谚语体现的地区性法律规范已经成为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谚语是劳动人民创造的语言财富,是广大劳动人民生活、斗争经验和智慧的凝结。一部分法律谚语又是对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和法律镇压本性的清醒认识,体现了劳动人民对剥削阶级类型法律的揭露。

(一)体现统治阶级专政本质

藏族谚语说:“没有不属于部落的土地,没有不属于头人的百姓。”在藏区农奴制社会,土司、头人、高级僧侣被朝廷册封,是土地之主,管理百姓,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上享有极高的权力,而广大藏民则处于被统治地位。土司、头人认为:“灶膛灰满火不旺,约伙(农奴)果腹不听话。”希望百姓不死不活,无力反抗,易于他们摆布。农奴“虽然有嘴,没有说话的自由,纵有库房可是没有开门的钥匙”。土司、头人可以肆意责骂、鞭打、关押,施以酷刑。阿巴部落流传这样的谚语:“羊有毛可以剪,鱼有皮可以刮”“凡黑头(农奴)都可以抽”“有牛羊差民莫到拉萨,执政的达扎已拿着夹子”(藏民用来夹胡子的夹子,喻在牧民身上拔毛)。

(二)体现各阶级法律上的不平等

藏族大部分地区在解放前还处在封建农奴制阶段,土司、头人等农奴主是统治阶级,而广大藏民则是农奴主的属民和奴隶。藏族习惯法公开确认各阶级的不平等地位,这在藏族谚语中有较多的体现。“古代旧法典记载曰:‘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所以不同等级命价相差甚大。“国王至尊之贵体,以万物作为其命价”;“流浪汉、铁匠、屠夫等三种人,命价值草绳一根”[4]。 “又粗又短的狗尾,怎比雪狮鬃毛美”,指高贵与卑贱者不能并提。“长官地位高齐天,奴仆衣袖拖地边”“若与长官论曲直,差役头上落死亡”“长官执法成佛,差巴支差成佛”“长官处处饮茶饮酒,乞丐到处挨棍挨棒”“凶恶的鹞鹰攫食鸟雀罪轻,弱小的鸟雀啄食昆虫罪重”“穷人的身价和性命,操在喇嘛头人手里”。在财产关系上也确认农奴主的特权,如“权贵看权贵的情面,富豪重富豪的财产”“贷财富如天神,主人都似穷鬼”;“穷人有了钱,财主难入眠”。将官吏的盘剥比作:“沙土用斗量,石头拿秤称。”穷人则“差税缴金粉,充饥靠‘然巴’(草名)”。

藏族法律具有多元性特征,所以法律具有多层次和多级强制施行的特色。首先,明清以来,国家统治已经深入到各少数民族居住的中心区域,由国家任命的藏族地区各级土司,有千户、百户等,谚语说:“一人当土司,六亲都恒赫。”[5]“土司是我们头上至高无上的主人,判明真假、理顺乱事的‘国王’”。其次,为了保持藏族地区稳定,西藏地方政府自订法规只要不危害国家统治,一般均能得到中央认可,即所谓“从俗从宜”,以便于统治。“国法如金质牛轭,该轻饶也要重惩”,这里的“国法”指西藏地方法。“官吏所说都是法律,喇嘛所说都是教经”。再次,土司对属民的统治主要是通过藏族大小部落来进行,法律的具体实施也全赖土司辖下的区域性基层组织,它们在民族习惯法的实施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藏族谚语说得很清楚:“穿羊皮的人裁决,穿虎皮的诉讼者无法翻案。”藏族喇嘛有崇高的地位:“喇嘛高于部落,日月高于山巅”“高僧当众作决断,官是法王也难变”“土司的‘国法’犹如黄金的枷担,看起来金光闪闪,套起来压力沉重;宗教教规犹如雪白的绸带,看起来洁白松软,系起来紧扎结实”。

这些区域性政权的基层组织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不仅是一般的裁决,而是采取强制的制服手段。使用的肉刑就有剜目、刖膝、割舌;死刑则有勒死、吊死、活埋等,这些残酷的刑罚都是用来对付被统治阶级的。司法者在训戒犯人时常说:“管你的身体是凡人王(指土司),把你们揉成浆浆来糊墙,揉成圆砣砣当玩具则是主人的权力。” “上到圆脑壳,下到脚板底,都掌握在我们手中,要怎么处罚是我们的权力”。“该杀人心不软”,所以对藏民来说,“养育是父母,身命在官家”。

二、法律谚语体现藏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

(一)广泛的社会调整功能

法的社会调整功能是指法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在藏族阶级社会,法的社会作用也是十分广泛的,包括政治、经济、思想各领域,法除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外,还有执行由一定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有益于社会的那些公益事业。在藏族游牧部落,必然产生与其生产关系、生活方式相配合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是:(1)保证社会生产力生殖繁衍;(2)维护人们生存的基本自然条件;(3)发展经济,互通有无,便利生活和交往。从广义上说,为保持基本社会秩序,制裁惩办奸淫、烧杀、抢掠、偷盗、惯盗行为也属于社会公共事务。藏族习惯法从杀人放火到小偷小摸;从婚姻关系到财产分析,从山林争执、水源纠纷到市场交易、债贷关系,凡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都有相应调整规定,并用谚语明确、简洁地表现出来。

1. 在婚姻继承关系上。结婚,“穷找穷配,富找富合”;结婚后妇女地位低下,谓之“娶来媳妇当马骑”。离婚时财产分割即“月薪为一厘金,夜薪为三藏开青稞”,子女则“子由父养,女由母养”。男人可以休妻:“诏令无用退还国王,媳妇无能休退娘家”。反映男女在继承上的不平等的有:“屋顶再高,高不过顶上的旗幡,女儿年龄再长,产权终归儿子”;“楼上生了个女孩好比楼下生匹马”,可见,藏族社会是男尊女卑的。

2. 在抢劫、盗窃犯罪的处罚上。藏族一般用罚牛和罚款的办法来处理,根据犯罪的轻重确定罚牛、罚款数额或处死刑。“破坏草原的地鼠,扰害村寨的盗贼”“抢劫者不可放过,乞讨者应多施舍”“罪犯当罚,破洞当补”;“菩萨不佑窃贼”。“偷一罚三”,“偷一赔九”;“杀人赔命价,盗窃退赃物,处分肇事者,补上小窟窿”,指惩治主要犯罪分子。“罪过有牵连命价赔四成”,指从犯也不能从轻。

3. 在打击不法行为、维护部落治安方面。藏族谚语说:“一口恶食害全身,一个坏人扰全村”“羊只未亡先擒狼、地方未乱先锄奸”[6]“轻举妄动,嘴遭打”。

4. 在调解纠纷,消除隔阂,促进双方和好方面。如“木裂用胶粘,衣破用针缝”“与其深山修禅定,不如平地解纠纷”“要当和解的焊剂,莫作挑动的搅棍”。对调解人素质和表达息讼取向时,便有“当调解人度量要宽,牵烈马缰绳要长”“无讼是强者,无债是富人”的谚语。在四川西部的嘉绒藏区司法制度主要是调处和神明裁判。调处往往由土司、守备主持,先对双方进行罚款,理由是“好人不做,却吵嘴”[7]。

5. 在保护山林、水源方面。藏族谚语有:“破坏草原地鼠繁殖快,扰害村庄的恶人搞头多。”“山林常青獐鹿多,江河长流鱼儿多”。藏族有不杀生的习惯,佛教戒条民间禁忌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积极作用。如禁伐神树的禁制、干旱时忌人上山挖药材的禁制、对野生动物适量捕杀,不致捕尽猎绝的禁制等逐渐演化成一种社会规范,并且形成了惩罚破坏者的法律规定。

(二)明确的社会规范作用

法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在调整不同社会关系中发挥作用。法律规范是逻辑严谨、明显、具体、肯定的行为规范,所以它具有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藏族法律谚语也体现这些特征。

1. 预测作用。即人们根据法的规定,预先便可以知道或估计到自己的行为后果,这种后果包括合法行为受到法律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也包括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藏族谚语反映法的预测性,并渗透着佛教善恶因果,“折磨迫害父母者有罪孽,虐待践踏子女者有恶果,欺压蹂躏妻室者有报应”“无德的人不能尊重,跋扈的人不能当官”“食言之人没有解脱之日,信佛之人没有恶趣之忧”[8]239。

2. 指引作用。法对人们应当如何行为,不应当如何行为和可以在什么范围之内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指明了方向。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帮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将行为纳入法所要求的轨道上来。藏族谚语也体现这一点,“没有自然法则,哪有人的法规”,要求法律要适合自然法则。“喝了此地水,就守此地规矩”[9]56。

3.评价作用。法是评价、判定人们行为是否公平、正义、理性的标准和尺度,合法行为被视为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的。于是,人们便可以据此评价自己与他们行为的合法性。法的阶级性决定了合法与违法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理性也各有不同的标准,但就维护藏族法律秩序来讲,这种评价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藏族有很多这方面的谚语,如在审判公正上,“犯罪者国王也无法庇护,造孽者喇嘛也不能超度”“虽是国王的儿子,也不能玩弄国法”“立功的就是百姓也应该奖赏,犯罪的就是亲属也应该治罪”“罪犯莫纵容,无辜莫妄惩”。在保护被告权利、要求法官守法上,“执法如山的法庭中有闻听和诉说的时间”“以法惩治别人,须先自己守法”“法律重如山,判案直如箭”。在要求统治者审慎用刑等方面,“国王滥施酷刑必失天下,乡民气焰冲天遭责罚”“国王诏令毁于贪财,禅师法印破于虱咬” 。

4. 教育作用。法所具有的评价作用,必然产生其特殊的教育作用,因为评价本身就确立某种明确的价值标准,即合法行为受到保护和奖励,可以鼓舞人们加以效仿;违法行为必受惩治,以警戒众人切勿重蹈覆辙。教育作用并不仅仅在法的实施以后才发生,其实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往往运用教育手段。如“人不违誓,狗不吃铁”“窃贱食言,豺狼食肉”“诺言如刻碑,碑断文字在”等。

5. 强制作用。藏族地区违反了习惯法,轻的罚牛、罚款,重的坐牢、杀头,甚至诛连亲属。如谚语:“上把位黑了,下把位也会黑”,指一人犯罪诛连全家,甚至诛连家族[10]。《十六法》中说“一半人虽已变成恶鬼,另半人亦要依止法律”。

三、藏族法律谚语自身具有的特征

藏族谚语来自社会生活,藏民是创造谚语的主体,它以短小精悍、凝炼浓缩、生动形象、简洁明快的语言形式,概括了藏族人民群众对社会事物规律的认识,也是劳动人民反对阶级压迫和不合理政治、法律制度的有力武器。因此,藏族谚语具有人民性、简练性、普遍性、生动性等特点,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谚语也具有这些特点。

(一)人民性

藏族法律谚语的人民性体现在人民对阶级社会法律的评价、看法、态度等法律观念上,法律观念作为上层建筑思想观念的一部分,既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念,也有被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念,被统治阶级可以通过反映自己的法律观念的谚语揭露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法律的不平等性。藏族这方面的谚语非常丰富,早在萨迦政权时期,萨班坚赞所著《萨迦格言》就主张在政治上施仁政、反暴虐,在经济上轻徭薄赋、与民体息的原则。格言中说:“君主收税要循合理途径,不要过分伤害众百姓……。”藏族谚语中反映社会黑暗和社会制度不合理的有:“官司靠钱打,有理也白搭”“饿汉饥肠如火焚,国法王法不所惧”“禁渔法令喇嘛定,捕捞税款喇嘛征”“杀了人就要用金子把人皮口袋装满”(指土司、头人借审案搜刮民财)。“有钱者杀人要穷一下,无钱者杀人则连根拔”“没杀人却要出偿命价,没偷钱却要赔赃款”“土官权越大,奴隶苦越深”“差户家负担没完,头人家活佛不断”“喇嘛造孽谁来超度?法官打官司谁来裁处”“衙役扎西到门口,就像枭鸟落屋顶”等等。

(二)精炼、简洁性

法律规范有逻辑严谨、明确肯定的特征,而在藏族文学的各种形式中,唯有谚语重哲理不重抒情,重训诫不重生活描绘,重传播不重歌咏,重概括不重铺陈叙述,短小精炼,内容明确。如“不爬梯子,不能到屋顶(指逐级上诉)”“喇嘛盼丧事,官吏等告状”“诉讼问因,流脓找根”“伤不问情,死不问伤”等。藏族有血族复仇习惯,“有仇复仇,失物追物”“冤仇虽过九年还新鲜,衣服穿过九月会破旧”。

(三)普遍性

法具有对一定地域范围内所有的人普遍适用的特点,这就需要人们都知晓法律,认识法律,遵守法律。如谚语所说:“虽然是小小的白纸,一旦用墨水写上字,盖上印,即成为不可动摇之准则。”[4]“法庭制坏人,峡谷驯烈马”“辨别金铜要靠试金石,辨别真伪要靠大法庭”“法庭的判词,大海的石头”“不允许有不受法律制裁的人,不受鞍辔约束的马”。法律谚语作为藏族习惯法的部分载体,简短易记,易于传播,已深扎在人们心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时,很容易找出自己最熟悉的谚语来判断是非,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习惯法的执行过程中,官吏、土司、头人往往使用人们熟悉的谚语、戒条、箴言来裁决定案,使其定案结论更有说服力,为人们所接受;在习惯法的宣传和法律意识培养上,由于知识被贵族垄断,广大藏民没有识字认字的条件,文字记载的习惯法也大都藏于官府,由统治者在处理案件时根据不同等级做不同的处理。习惯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人们遵守的规范则以谚语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上流传,人们根据谚语指示的精神和要求,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树立守法观念,使行为更合乎习惯法。藏族人语言能力较强,“讲起话来滔滔不绝,美于词令,善于使用格言、谚语和比喻手法,使人们听得心悦诚服”[8]239。这些都有赖于谚语的丰富和极强的表现能力。

(四)生动形象性

日本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指出:“谚语以一种机智又容易理解的形式把社会中的知识凝缩在短短的句子里。具有‘权利义务性’含意的社会规范通过谚语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法谚,尽管是一种极朴素的方法,法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具有将习惯客观化和实定化的作用。中国的民众中流传着丰富的法谚和近似乎法谚的谚语,可以想见这些谚语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多用处。”[11]谚语是民间口头文学形式之一,往往以形象的语言表现深刻的道理,既生动感人,又耐人寻味,是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结合。藏族法律谚语也是一样,运用生动的语言表现深刻的法理,对法律现象的表述有时采用比喻、对比、排比、夸张等艺术手法。如“教规好似丝绸的结,该严紧也要放松些,国法好比黄金牛轭,该轻饶也要重惩”[9]56“不要抵抗来犯敌人这是法王的法律,不要轻饶来犯敌人这是国王的法律”,生动地揭露了宗教法与世俗法之间的矛盾。

藏族谚语表达违法行为及处罚的语言非常形象,如罪大恶极:“放火山林,投毒海水。”犯罪根源:“撬山的杠子,搅海的棍子。”目无法纪:“袋子里面装牛角。”“水不入渠,人不服法。 ”追究当事人双方责任:“一条褡裢两头着。”立誓的要求:“金鹅(指喇嘛、善知识、上等人)不得用网擒,毒蛇(指具有法术的巫医)勿须赶下坡,路遇母狗(指妇女)不要打,小绿松石(指孩子及傻子)勿串链。”[4]

藏族习惯法精神往往以谚语的形式体现出来,因为它哲理深刻、生动形象、易懂易记,所以深扎于人们的心里,活跃在人们口头上,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谁违反了法律谚语所指示的内容,就会受到严厉的制裁。法律谚语与其他内容谚语的区别在于法律谚语所体现的内容有地方政权、部落、宗教组织的强制力保证施行,只受社会舆论力量制约的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谚语所盛载的内容。所以在藏区阶级社会里,在藏族社会中一个人掌握谚语的多少和是否能恰当地加以运用,成为衡量他是否有口才、有才智、有学识的标准,也是受人们尊重的条件之一。一个人善于运用丰富的谚语进行交际,他就会受到大家的尊重。当群众中发生纠纷时,便请他来调解,遇有买卖交易或订立婚约时,地方便请他来做中人,甚至出现部落或地区之间的争斗时,他们应会被推选出来,代表本部落或本地区,与对方进行说理辩论[12]。难怪藏族谚语说“谚语最生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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