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贾志勇
6月1日起,《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和施行,顺应了人民群众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的愿望,为全方位守护城市绿化﹑建设美丽家园提供了法治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立法为民。作为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市人大常委会“随时随地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始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立法项目。城市绿化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宜居功能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新乡市高度重视园林城市创建工作,2008年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市绿化达到了较高水平,但也存在着绿化工作规划不够科学﹑建设不够有序﹑保护不够有力﹑管理不够规范﹑执法依据不够充分等问题,与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愿望还有一定差距。民之所愿,法之所向。因此,新乡市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而提升城市绿化工作法治化水平。新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论证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绿化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进行论证,经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将《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列为立法项目。
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公园﹑广场﹑花园﹑河渠﹑道路﹑学校﹑企业﹑车站等地实地考察,深入社区﹑街道﹑居民区征询群众意见和诉求,了解真实情况,理出问题清单,历经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修改﹑论证﹑评估﹑审议等环节。
通过走访﹑发通知(函)﹑座谈﹑发布公告﹑在新乡人大网全文刊登条例等形式,市人大常委会征集到方方面面的意见320余条,研究采纳了260余条;开展立法调研16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25次;先后两次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些数字的背后,正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的体现。
植根新乡实际,接地气、有特色。新乡市已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新发展理念”有机融入条例中,增加了立体绿化以及建设海绵型园林绿地﹑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等内容,引导城市绿化事业向更高层次健康发展。
为了增强群众爱绿﹑护绿﹑树绿的意识,《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增加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等内容。
针对目前新乡市的绿地保护现状,《条例》注重规划对城市绿化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引导科学划定城市“绿线”,严格控制城市绿地范围;注重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管理,规定其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以法规的形式将“绿色图章”制度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彻底改变附属绿化工程的管理现状;给予现状绿地最严格的保护,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的,除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外,还须在相近地段规划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得减损人民群众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给予居住区绿地特殊保护,除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外,建设单位还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进行公示;明确绿地养护管理单位相关职责,适时修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强化绿地服务市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人民群众在居家附近就能够享受绿地﹑亲近自然,提高幸福指数。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的制定,为促进新乡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条例》宣传贯彻的进一步深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必将让家园更加和谐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