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原则视角下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

2018-01-23 08:58余晓泓詹夏颜北京理工大学应用经济系北京100081
中国环境科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收益原则出口

余晓泓,詹夏颜 (北京理工大学应用经济系,北京 100081)

虽然《巴黎协定》明确了以国家资助贡献(INDC)为基础的碳减排模式,但对该减排模式的研究被指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立场和利益[1].这种分歧反映出全球碳减排中的矛盾点[2]: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充分利用比较优势进行贸易,在满足世界各国消费需求的同时,提高了民众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世界生产中心从发达国家转移至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强度较高,导致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碳排放[3-4].采用更加公正客观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对于鼓励各国参与具有关键性作用.

由于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与国家碳排放责任的确定、分配与碳减排政策的制定密切相关,而碳减排政策广泛影响经济产出、资本与投资、消费水平等多个方面[5].在目前以生产者原则为主流的碳排放责任核算体系下,中国如何主张排放权和发展权是一项重要的挑战.

关于共担责任原则、消费者原则及收益原则的研究将重点放在分析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下国家所承担的碳排放责任来证明生产者原则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选取其他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有利于各国积极参与环境政策,从而推进全球碳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6-8].研究认为生产者原则在贸易开放条件下普遍存在的公平性[9]及碳泄漏[10-11]等问题.如认为目前以生产者原则为核心的京都议定书有利于以西方国家为主体的消费侧而不利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生产侧.对2006年的碳排放总量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生产侧碳排放总量和年均增速均高于消费侧碳排放[4],中国不合理地承担了部分本该由产品进口国承担的碳排放责任[12],中国已成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贸易碳排放的中转站或最终目的地.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地为发达国家的高碳排放埋单,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历史排放责任,而非强制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13].也有研究从单纯分析不同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下特定区域所承担的碳排放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研究特定区域的碳贸易平衡.研究发现,全球上下游碳贸易平衡均占全球碳排放 20%左右中亚洲地区的下游碳贸易平衡较大,发达国家和能源出口国从亚洲地区的产品生产中得到好处[14-15],碳贸易平衡对碳排放责任划分的影响已不能忽视.已有研究证实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2009年消费侧碳排放分别比其生产侧碳排放高出15.3%、23.8%和 19.5%[16].而对中国碳贸易平衡的研究核算发现中国2007年上游贸易碳排放进出口量分别为17.25亿t和5.88亿t,较大的上游碳贸易平衡表明贸易扭曲了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划分.基于公平的考虑,中国应当主张消费者原则[17].

虽然现有的研究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生产者原则碳泄漏及公平性的问题,但也存在几点缺陷:首先,研究时间较短,不能体现国家碳排放长期的变动情况;其次,研究范围较小,很多研究仅选取个别国家或个别地区为研究主体,无法从全局来研究两国之间碳排放的联系与差异;最后,研究视角局限在基于生产者原则和消费者原则核算的生产侧及消费侧碳排放,而忽视了基于收益原则核算的“收益侧”碳排放.

为了更好地从全球视角观察各国特别是中国的收益侧碳排放变动情况,本文根据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中全球投入产出表和环境数据库中相关数据,运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和戈什模型对全球41个国家或地区1995~2011年的收益侧碳排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从全球视角观察各国特别是中国的收益侧碳排放变动情况,为建立更加公正和有效的碳减排方案提供理论基础,并对中国如何主张合理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以推进有效的碳减排政策实施提供政策建议.

1 核算模型与数据来源

1.1 核算模型

下游碳贸易平衡(DCTB)及上游碳贸易平衡(UCTB)分别表示基于收益原则和消费者原则核算的国家进出口碳排放的差额.在收益原则视角下,国家应当承担要素出口所引致的碳排放责任,而不承担由要素进口所引致的碳排放责任,要素流动方向与责任的流动方向相反,因此定义收益原则视角下的碳贸易平衡为下游碳贸易平衡.同理,消费者原则认为最终需求推动了产品生产,最终消费者应当承担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碳排放责任,因此产品流动方向与责任的流动方向相同,基于消费者原则定义的碳贸易平衡被称为上游贸易平衡[18].下游碳贸易平衡能够反映各国收益侧碳排放的出口与进口之间的差异,也能较好地反映出国家之间碳排放转移的关系.下游碳贸易平衡实际上就是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

戈什模型为本文核算国家下游碳贸易平衡的核心模型.该模型依据投入产出表中总投入=初始投入+中间投入的列平衡关系,将投入端与生产端相联系,刻画投入端的初始投入(自然资源、劳动和资本投入等)如何推动生产端的最终产出,因此也被称为供给推动模型.

假设所研究全球国家和地区有N个,每个国家有S个部门,戈什模型的核心公式为:

式中:列向量VT(NS×1)代表初始投入的转置,包括家庭、政府和资本投入等,家庭初始投入的主要形式为劳动力投入,政府投入包括政府服务投入等.列向量XT表示总投入.T表示矩阵的转置.

B为直接分配系数矩阵或分配系数矩阵,该矩阵中的每个元素为 2个部门间的直接分配系数,直接分配系数描绘了部门之间产出和投入之间的投入产出联系,bij表示i部门的总产出xi中投入给j部门的产品数量xij,或者 i部门生产单位产品对j部门产品的投入比例(i,j=1, 2,……,s),用方程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在收益原则视角下,国家应当承担的碳排放责任为该国初始投入所支撑的本国和其他国家的产出所生产的碳排放责任,也即是该国初始投入所引致的所有碳排放责任,简称收益侧碳排放(ICE),用公式可以表达为:

式中:Ew表示全球的碳排放强度矩阵(NS×1),,每个元素表示国家各部门的碳排放强度列向量(S×1),其中r国的排放强度列向量为Er,Er=部门总碳排放(TC)/部门总产出(TP);式中EW^和VT^分别表示由各国碳排放强度和各国初始投入组成的对角矩阵;Gw表示全球的戈什逆矩阵.基于式(3)可得出的各国收益侧碳排放用矩阵(NS×NS)表示如下:

矩阵(4)不仅能够反映各国收益侧碳排放情况,还能反映国家之间收益侧碳排放的进出口情况.式中每个子矩阵(S×S)表示各国收益侧碳排放情况,矩阵横向表示该国向其他国家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纵向表示该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收益侧碳排放.如表示k国各部门向国家 1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则表示国家 1各部门向 k国各部门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由此易知表示k国向其他国家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表示 k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收益侧碳排放,k国的下游碳贸易平衡可表示为:

1.2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为 WIOD数据库(2013年版本)[19],该数据库由欧盟委员会发展,依据各国统计局官方数据编制,具有权威性.此外该数据库涵盖了 41个国家和地区的非竞争型投入产出表,这些国家的GDP总量几乎占全球GDP的80%以上,因此WIOD数据库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在行业划分方面,该数据库基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三版进行行业分类,提供了各国35个行业的投入产出数据,行业划分较为统一.环境数据库则提供了从 1995~2009年各国各行业的碳排放数据.由于基于行业划分的碳排放数据仅至2009年,根据 2007~2009年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及当年的投入产出表估计出 2010~2011年各国收益侧碳排放.

基于前述模型及数据,本文以中国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全球4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收益侧碳排放的核算,并对各国下游碳贸易平衡、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下游碳贸易平衡的变动趋势及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国家构成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给出政策建议.

2 结果与讨论

2.1 各国下游碳贸易平衡

由下游碳贸易平衡的概念不难得出,若国家的下游碳贸易平衡为正,表明该国家向其他国家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高于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收益侧碳排放,该国家是收益侧碳排放的净出口国.向其他国家净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对其他国家的碳减排形成了压力.同理,当国家下游贸易碳平衡为负时,该国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低于进口的收益侧碳排放,该国部分地承担了从其他国家净进口的收益侧碳排放.当国家下游贸易碳平衡达

由于 k国的收益侧碳排放等于该国境内收益侧碳排放和下游碳贸易平衡之和,因此该国收益侧碳排放(ICEk)可表示为:到平衡状态时,表明该国收益侧碳排放进出口量大致相等,这类国家一般具有较大的贸易进出口量,受到个别因素波动的影响较小.

依据前文构建的基于多区域投入产出的戈什模型,核算出1995~2011年全球41个国家和地区的下游碳贸易平衡.表1基于2009年及2011年各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核算结果,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分类.

表1 2009~2011年41个国家和地区的下游碳贸易平衡Table 1 DCTB of 41 countries or regions in 2009 and 2011

DCTB>0表示下游碳贸易平衡为正的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家和地区.2009年及 2011年俄罗斯的下游碳贸易平衡位于首位,德国位居其次.澳大利亚和日本也为重要的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2011年澳大利亚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量增长至202.61百万t,而日本则下降至36.16百万t.总体而言,收益侧碳排放保持净出口的经济体多为工业体系较成熟的富裕国家,或者是拥有丰富能源资源的能源出口国.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工业国家技术及资金实力雄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技术及资金输出特点较为显著.1995~2011年德国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年均增长率为3.79%,并集中在如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和塑料制品业等制造行业.日本则是世界上主要的投资来源国和债权国家,虽然在近年来其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规模仍不可忽视.俄罗斯因丰富的油气资源和较强的能源出口能力成为油气资源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1995~2011年俄罗斯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年均增长率达16.22%,并集中在高耗能行业,比如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炼焦、石油加工、化学工业和内陆运输业等行业.由于目前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忽略了收益侧碳排放流动的事实,可能造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在出口要素以汲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减轻了自身应当承担的碳排放责任;另一方面,收益侧碳排放净进口国承担了部分来自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的减排压力.

下游碳贸易平衡为负(DCTB<0)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印度、韩国、台湾、波兰、意大利及丹麦等.中国和印度等是出口贸易为主要经济发展驱动力的新兴经济体.韩国、台湾及丹麦等经济体的规模较小,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的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生产需要或者自身生产要素较为缺乏等原因,被动地进口要素而引致生产大量的收益侧碳排放.以中国为例, 1995~2011年,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年均增长率达11.92%,2009年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绝对值达694.52百万t,2011年该值进一步增长至1434.66百万 t.这表明中国已经成为收益侧碳排放主要净进口国.中国在出口产品以满足其他国家需求的过程中,进口了大量的生产要素来满足自身的生产需求,这部分生产要素所引致的碳排放加重了中国的碳排放责任负担.生产者原则将中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碳排放纳入碳排放责任承担范围内,而不考虑大部分生产是否由其他国家的最终需求或生产要素出口所驱动,这种碳排放责任划分方式不合理地让中国承担了部分本应由其他国家承担的碳排放责任.这部分出口的碳排放一方面减轻了出口国的碳排放责任,加重了中国碳减排负担;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碳排放由国外要素投入所引致,超出了中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中国无法进行管制,最终造成气候政策的无效.实行收益原则能惠及下游碳贸易平衡为负的国家和地区,因收益原则能够考虑投入端的驱动对国家碳排放造成的扭曲,从而能够较为公正客观而准确地反映责任承担主体的碳排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下游碳贸易平衡容易受到经济规模和贸易总量的影响,不能全面地反映国家和地区的下游碳贸易平衡特征.因此在分析时不能仅从绝对值考虑,还应考虑到国家的经济规模.虽然美国2009年的下游碳贸易平衡为9.88百万t,但考虑到其经济规模,可以认为其下游碳贸易平衡为平衡状态(DCTB约为0).下游碳贸易平衡的国家和地区收益侧碳排放的进出口基本持平,无论采用何种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这些国家和地区所承担的碳排放责任基本不变.

若采用收益原则作为碳排放责任划分框架的核心,将会对进出口贸易量较小或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体较为有利;而对在对外贸易中能源、技术或资金输出特点较为显著的国家来说,采用收益原则会加重这些国家的碳减排压力.对于进出口贸易量较大,经济结构较为合理的国家来说,无论采用何种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国家所承担的碳排放责任基本不变.

中国应当以保护自身合理的发展权为前提,积极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呼吁更能体现发展中国家发展诉求的收益原则.中国还应当依据各国碳贸易平衡及双边贸易中的经贸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国际合作策略.比如与德国和日本等具有较高工业技术水平的国家进行合作时应当考虑如何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强调国外资金、技术和能源产品等初始要素的投入对中国碳排放责任的影响,积极寻求开展技术合作.与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等重要能源出口国开展经贸合作时应当在保证我国能源安全的基础上,积极主张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这要求中国对外以保证长期稳定关系为优先,对内则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改善能源消费模式,择优发展工业及服务业[20],重点应考虑从提升技术水平和调整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努力,降低国内生产部门的各类能源强度,以减少生产要素所引致的收益侧碳排放.但也应认识到,无论在何种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下,中国都应毫不懈怠地承担碳减排的责任,应考虑从提升技术水平和调整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努力,降低国内生产部门的各类能源强度,有效抑制中国能耗的增长.

2.2 中国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下游碳贸易平衡变动

图1表示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印度和巴西1995~2011年下游碳贸易平衡变 动情况.

图1 1995~2011年中国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下游碳贸易平衡变动情况Fig.1 China and other typical countries or regions’ DCTB from 1995 to 2011直接碳排放来源于WIOD数据库仅更新至2009年

从国家层面看,1995~2011年印度与中国的碳贸易平衡增长率均在 10%左右,表明这两国从其他国家净进口的收益侧碳排放规模不断扩大.收益侧碳排放净进口正在加重印度及中国的碳减排负担.

中国的下游碳贸易平衡呈现出先快速增加,近年来缓慢增长的趋势.1995~2011年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年均增长率为11.92%,特别在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收益侧及直接碳排放均呈现爆炸性的增长.在此期间,中国直接碳排放均高于收益侧碳排放,并且两者的差距不断扩大.收益侧碳排放的增加表明中国正在承担来自于其他国家的收益侧碳排放的减排压力,而直接碳排放与收益侧碳排放差距的不断扩大则说明若采用收益原则,将能减轻以中国为代表的出口导向型国家的碳减排压力.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和巴西在1995~2011年均保持较高水平的下游碳贸易平衡.2009年这5国下游碳贸易平衡分别占当年这些国家收益侧碳排放的13.02%、25.66%、10.69%、21.45%和16.75%.至2011年除日本外,国家下游碳贸易平衡对收益侧碳排放的占比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分别达:13.94%、30.92%、3.40%、27.37%和17.03%.

从增长特点上看,澳大利亚、俄罗斯和巴西等以能源产品等生产要素驱动的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呈现高增长趋势,而以资金及技术要素转移的日本及德国则保持较为平稳的增长. 1995~2011年澳大利亚、俄罗斯及巴西的增长率均超过 10%,澳大利亚、巴西和德国的增长率分别为14.16%、10.26%及 3.79%,日本则出现了负增长.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生产活动进入低谷,影响了这些国家的要素出口,在收益侧碳排放,下游碳贸易平衡及直接碳排放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下降.研究期间内,大部分国家的下游碳贸易平衡、收益侧碳排放及直接碳排放均呈现增长趋势,表明国家和地区无论是投入端还是生产端都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

2.3 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国家构成

1995~2011年,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占中国收益侧碳排放比例均在 10%~20%之间波动,在2006年达21.02%,2011年上升至21.75%.该占比不断增加表明中国所面临的来自投入端的减排压力日益增强,中国部分地承担了来自其他国家的收益侧碳排放责任.收益侧碳排放的全球流动使得国家应当承担的碳排放责任发生了扭曲,并且随着全球贸易开放度不断提升而日益严峻.

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的碳贸易平衡,需要对中国碳贸易平衡的国家构成进行分析.由于1995~2011年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和巴西对中国的收益侧碳排放净转移占中国碳贸易平衡的比例均在40%左右,具有代表性,可以相对准确地反映中国碳贸易平衡的情况,因此选取这 6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贡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见表2.

从纵向来看,这6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净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并且以2001年为界,涨幅显著增大.下游碳贸易平衡对这些国家收益侧碳排放的占比不断增加表明中国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收益侧碳排放转移的重要目的地,这些国家通过将收益侧碳排放出口到中国,减轻了自身的碳排放责任.从横向上看,在这 6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中,对中国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总量较大的分别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及德国,均为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较为丰富的发达国家.2009年仅日本、美国及澳大利亚三国对中国净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就占当年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30%左右.2011年,这4个国家分别向中国净出口了121.51,108.49, 125.92,74.57百万t的收益侧碳排放.仅2009年,澳大利亚向中国净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就达到58.33百万t,占当年澳大利亚收益侧碳排放总量的 13.38%,该占比从1995~2011年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表明对中国的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较大程度地减轻了澳大利亚应当承担的碳排放责任.

俄罗斯对中国的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在总量上不断攀升.1995~2009年,其向中国净出口的收益侧碳排放由4.84百万t增长至28.01百万t,增加了约5倍,增长速率达14.75%.俄罗斯长期以来致力于将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政治优势,依靠其充足的油气资源,大力开展能源外交,在通过出口能源换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谋求能源大国的政治地位.对中国收益侧碳排放大规模的净出口量不仅显示出俄罗斯与中国在能源领域上的经济联系,还表明当前的碳排放责任划分框架低估了俄罗斯应当承担的碳排放责任.1995~2011巴西对中国的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增长率达18.61%,由1995年的2.24百万t增长至2011年的20.61百万t.巴西是世界上重要的能源出口国家,近年来在与中国的能源合作愈加紧密的同时,也向中国出口了大规模的收益侧碳排放,并保持较高的增长率.

表2 1995~2011年中国下游碳贸易平衡的国家组成(×103t)Table 2 Income-principle based carbon emissions transferred to China from 1995 to 2011classified by countries (kt)

目前基于生产者原则的碳排放责任划分框架已不能满足当前国际贸易扩大背景下客观准确核算各国碳排放责任的要求.要素出口国家可以通过要素流动,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将生产转移至其他国家,减少本国碳排放责任,这无疑粉饰了本国碳减排成果.倘若要素进口国没有碳减排约束,则会导致“碳泄漏”,弱化了碳减排行动的实际效果,从而带来全球碳排放实际上升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当主张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提出目前主流的生产者原则并未考虑来自投入端的减排压力,对于收益侧碳排放净进口国家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主张收益原则有利于激励国外投资者和出口商将资金等要素投入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率,从投入端减少碳排放,引导要素投入模式的低碳化.

3 结论

3.1 下游碳贸易平衡为正的国家以工业体系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及能源出口国为主,这些国家的收益侧碳排放出口大于收益侧碳排放进口,均是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家.德国及日本是典型的资金技术型收益侧碳排放的净出口国.而俄罗斯、澳大利亚及巴西等国则在输出能源产品的同时向其他国家出口了大量收益侧碳排放.在研究期间内,中国的碳贸易平衡均为负,表明中国已经成为收益侧碳排放主要净进口国,实际承担的碳排放责任与应当承担的碳排放责任不匹配.

3.2 资金技术型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下游碳贸易平衡增长较为平稳,能源技术型收益侧碳排放净出口国则呈现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如澳大利亚、俄罗斯及巴西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中国及印度从其他国家净进口的收益侧碳排放规模不断扩大,收益侧碳排放的进口正在扭曲中国及印度的碳排放责任承担.

3.3 中国已经成为以日本、美国、德国为代表的资金技术要素出口国和以俄罗斯、澳大利亚和巴西为代表的能源产品出口国的收益侧碳排放重要出口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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