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以下简称《功能规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6月5日国家档案局公布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功能规定》秉承开放、适用原则,要求系统具有开放和可扩展的体系架构,满足各级各类档案馆基础业务应用和未来发展的需求。《功能规定》的框架结构设计以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开展电子档案管理职能为基准,以电子档案管理业务的工作流程为主线,包含了总则、系统总体要求、档案接收、档案整理、档案保存、档案利用、档案鉴定与处置、档案统计、系统管理和附则共10章内容。《功能规定》中的条款内容突出了基本业务特点,规定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满足电子档案移交接收、长期保存、共享利用和安全可靠等业务需求的基本功能,能有效促进各级各类档案馆开发和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