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工匠身份地位的变化

2018-01-23 13:23李青青
上海文化(文化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官府魏晋工匠

李青青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极度动乱的时代,从东汉末年至隋的统一,除西晋短暂的统一外,战争几乎从未停止过。战争频繁、政权更迭、南北对峙,使得这一时期手工业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破坏。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工匠,其身份地位、生活待遇更是卑微凄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时代动乱,工匠生存不易,但到了南北朝中后期,这种状况逐渐好转,主要表现在工匠服役时间的缩短、人身控制的松动、职业世袭的松动等各方面。本文主要探讨这些变化的具体表现,以及产生这些变化的原因。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魏晋南北朝特殊的持久的动乱,人口凋敝、流动性大,为保证战争武器的供应和统治集团的享乐,使得官府不遗余力地将工匠控制在它的作场中。因此,本文讨论的工匠主要为官府工匠。

一、官府工匠的来源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工匠按照其身份属性,可分为官府工匠和民间工匠,但由于这一时期战时经济的特殊性,官府几乎把社会中所有的工匠都囊括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官府工匠与民间工匠几乎没有明确的界限。这里着重分析官府工匠的主要来源。

(一)征发工匠

征发工匠的对象主要是民间工匠以及农村家庭副业手工业者,这也是官府工匠的主要来源。这类征发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且征发而来的工匠一旦入官籍,就常年服役于官府。《晋书·载记·李寿》记载成汉帝“又以郊甸未实,都邑空虚,工匠器械,事未充盈,乃徙旁郡户三丁已上以实成都,兴尚方御府,发州郡工巧以充之,广修宫室,引水入城,务于奢侈”。征发州郡能工巧匠修建宫殿、兴修水利、为服务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而服务绝不止成汉一朝,其他政权统治下,征发工匠的情况也相当多。如《魏书·太祖纪》载,北魏道武帝拓跋珪于天兴元年“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可见在当时,征发工匠以集中管理是保证官府手工业劳动力的主要手段。此外,官府征发工匠以从事军器制造的现象也颇多,如《魏书·羯胡石勒传》记载石虎为战争准备,竟召集“诸州造甲者五十万人”。其征发数量之庞大,也从侧面表明官府控制了社会上绝大多数工匠,一是为满足其奢侈享受;二是为保证战争军器制造需求。

(二)配作刑徒、奴婢等

刑徒、奴婢一般为触犯法律的罪犯及其被株连的家属。他们在数量上占官府手工业劳动者很大一部分,是官府劳动力的主要补充。历史上各朝都有罪犯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作的记载,魏晋南北朝时期将刑徒、奴婢分配到不同的手工业领域从事劳作的现象也很普遍。《三国志·吴志·陆凯传》有“伏闻织络及诸徒坐,乃有千数”,说明当时有相当一部分刑徒在官府手工业工场中从事生产劳动。另外,《魏书·太祖纪》中有发配刑徒制作兵器的记载,“置山东诸冶,发州郡徒谪造兵甲”。《宋书·百官志》有“晋署令,掌工徒鼓铸,隶卫尉”,这里的“工”即为百工、工匠;“徒”则指刑徒,这不仅说明刑徒在官府从事生产,也表明工匠和刑徒共同生产的情景。《晋书·载记·石季龙上》载,后赵武帝石虎因缓解大旱造成的民怨和恢复经济,便下诏书曰:“前以丰国、渑池二冶初建,徙刑徒配之,权救时务。而主者循为恒法,致起怨声。自今罪犯流徒,皆当申奏,不得辄配也。京狱见囚,非手杀人,一皆原遣。”尽管石虎的诏书是禁止辄配罪犯流徒,但也恰恰说明配作刑徒现象的严重,才需下令禁止。当然,这道禁令也未能很好地执行。此外,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动或营建之事的材料也见于史籍,如《晋书·食货志》载西晋晋武帝下诏曰:“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

(三)召集农民

魏晋南北朝时期,工匠基本被固定在官府手工工场中。然而,每遇造作大事或临时工程事件等,劳动力依然缺乏,即便有刑徒、奴婢的补充也依然满足不了官府庞大的劳动力需求。因此,农民就成为补给劳动力的源泉。如《三国志·魏书·王毋丘诸葛邓钟传》有召集农民建造宫殿屋宇的记载,即“时取农民以治宫室”。此外,《资治通鉴·梁纪·梁纪二十二》中有“齐发民一百八十万筑长城,自幽州夏口西至恒州九百余里,命定州刺史赵郡王睿将兵监之”的记载,这里的“民”,是指与官、君相对的平民百姓,主要包括广大的农民群体。一般来讲,当时的工匠、刑徒与广大农民为主体的百姓群体是有区别的,在史籍中的记述也有所区分,后文会专门谈到这个问题,在此不赘。

(四)其他来源

此外,根据史籍资料,还有少量其他来源的工匠补给,如战争俘虏。《三国志·吴书·孙策》裴松之注引《江表传》记载:“(孙策)自与周瑜率二万人步袭皖城,即克之,得术百工及鼓吹部曲三万余人。”这些百工、鼓吹及部曲作为俘虏为孙氏政权控制,为其服务。另外,《晋书·载记·石勒上》载“勒攻准于平阳小城,平阳大尹周置等率杂户六千降于勒”。所以说,各个集团或政权之间的混战,所获得的俘虏,尤其是有技术的俘虏都被作为手工劳动力分配到各手工工场从事生产劳动。如《晋书·罗宪传》中记载有手工技艺的人在被俘虏后送去官府相关作部劳动的事件。即三国时期吴国末代皇帝孙皓虏获晋将孟干等人,由于“吴人爱蜀侧竹弩,言能作之,皓留付作部”。此外,还有临时雇佣现象。如《梁书·贺琛传》中记载了“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这里的“皆资雇借”就表明当时已有雇佣工匠的现象。《南齐书·东昏侯纪》载:“犹不能足,下扬、南徐二州桥桁塘埭丁计功为直,敛取见钱,供太乐主衣杂费。”这里的“计功为直”从侧面说明这种劳动带有雇佣性质。《魏书·高帝纪》中高宗文成皇帝于和平四年下诏书曰:“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这也从侧面说明当时通过雇佣手段招徕工匠的现象已经出现。

二、工匠身份地位整体上卑微低下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为本,工商为末”的统治传统几乎贯穿整个中国封建时期。工匠的身份地位整体上卑贱、低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工匠也不例外,甚至还不如农民的,常与当时身份低下的士卒连称。这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可见:首先,史籍中在谈论到工匠与平民百姓问题时,往往将二者刻意区分说明,可见他们身份的不同。如《晋书·武帝纪》载:“孙氏大将战亡之家徙于寿阳,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这里的百姓与百工分开论述,说明百工甚至不属于百姓行列,更谈不上良家。如《史记·李将军传》中有“广以良家子从军击胡”,三国时期的如淳作索隐解释“良家子,非医巫商贾百工也”,直接指出百工不属于良家范围内。其次,百工与士卒常常放在一起讨论。而士卒在魏晋时期的身份也是极其卑贱的,职业世袭,不得换业。这从侧面也表明百工与士卒一样,属于身份地位十分低下的群体。如《晋书·李重传》中载:“诸士卒百工以上,所服乘皆不得违制。”再次,工匠身份卑微还体现在法律对其穿着、婚嫁等各方面的严格限制。从严可均辑录于《全晋文》①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2294页。此书原文根据《太平御览》略作更改,如第二句原文为“士卒百工,都得著假髻”。中关于士卒百工穿戴、乘车等的法律规定可见一斑:

士卒百工,履色无过青绿。(《太平御览》卷六百九十九)

士卒百工,不得著假髻。(《太平御览》卷七百十五)

百工不得服大绛、紫襈。假髻、真珠、珰珥、文犀、玳瑁,越叠以饰路张、乘犊车。(《太平御览》卷七百七十五)

士卒百工不得服瑱珰。(《太平御览》卷七百十八)

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珰珥。(《太平御览》卷八百二)

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太平御览》卷八百七)

士卒百工不得服越叠。(《太平御览》卷八百二十)

此外,《魏书·高宗纪》记载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百工家庭甚至被禁止与士民通婚,可见其地位之低微。另外,百工身份地位的低下还表现在其职业的世袭不可更改,没有学习入仕的机会等。如《魏书·世祖纪下》载世祖太武皇帝于太平真君五年下诏规定:“今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可见,官府对百工各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子承父兄之业是为官府保证源源不断的手艺劳力;限制其学习,则是为了避免其通过学习获得晋升机会。

总的来说,在这一时期工匠不属于庶民阶层,其地位低于农民;受官府控制,集中管理,缺乏人身自由;其衣食住行,婚嫁生活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也应看到,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工匠的身份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

三、工匠身份地位的变化

综上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工匠身份地位要低于一般农民。当然,在长达300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工匠的身份也有一定的变化。从南北朝中期开始,官府逐渐放松对工匠的控制,其待遇、职业、服役制度等都逐渐发生着变化,表明工匠的身份地位略有提高。孝文帝下诏曰:“工商杂伎,尽听赴农。”这就说明工匠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可改工匠一职为农民。尽管这种职业转换的选择性很小,但至少象征着在官方的许可下,工匠的世袭身份有所松动。

此外,史籍中也多有伎作户、杂户放免的记载。北朝的伎作户、杂户主要是指手工业劳动者。他们的身份也极其低下,被集中在官府作场劳动。到了北朝中后期,逐渐被放免为平民户。史籍中的相关资料也较多,如《魏书·肃宗纪》载:“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南齐书·和帝纪》:“凡诸杂役见在诸军带甲之身,克定之后,悉免为民。”《北齐书·齐本纪中》载:“九月壬申,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北史·周本记下》曰:“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杂户、伎作户被放为民,一方面说明当时的工匠不属于平民户范围,放为平民户后原则上可以得到一定的授田,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说明之前工匠都是以“户”,即家庭为单位计算的,相当于一旦家庭内有一工匠入官府,则其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随时准备好“差代”、补给的准备。

尽管这种放免现象不是大范围的存在,但史籍中关于个人或团体的放免记载至少表明了封建国家对工匠群体控制的稍微放松,工匠群体在这样的喘息之余至少可以选择从事农业生产,成为平民户。要知道,这之前工匠一旦入官府,其职业基本上终身不变、世代相传。“今真奴婢祖先有罪,虽历百世,犹有黥面供官”①《三国志·魏书·崔毛徐何邢鲍司马传》。及“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世不免”②《周书·武帝纪下》。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一)世袭职业的松动

从北魏开始,官府逐渐放松了对工匠的管控,主要表现在允许工匠转为农民。如《魏书·刑罚志》记载刘辉因犯奸乱之罪潜逃,官府下令“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可见个人因为立功是可以被放免的。如果说个人豁免是属于特殊现象,那么大批放任工商之户为农则非偶然。如《北史·魏本记》载

(二)经济待遇的好转

工匠身份地位的变化也体现在其所受待遇、经济实力的提高,这是建立在官府对工匠控制的松弛基础上。一方面工匠赴农,有了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料,保证了生活资料的获得;另一方面,工匠拥有了自己从事生产活动的资料和时间,能够额外生产产品出售,以获得报酬。

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自由的个体工匠,以出卖技艺获得报酬。《宋书·孝义·郭世道》中就记载了一位个体工匠以其佣力养家的典型故事。主人翁郭世道“家贫无产业,佣力以养继母”。后来其继母去世,“葬毕,佣赁倍还先直”。其子郭原平也很孝顺,认为“养亲必己力”,于是“性闲木功,佣赁以给供养。性谦虚,每为人作匠,取散夫价”。每日在外做工完毕,则“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爨”。后来郭世道去世了,郭原平为其送葬,“又自卖十夫,以供众费……葬毕,诣所买主,执役无懈……所余私夫,佣赁养母,有余聚以自赎”。由于其手艺娴熟,以至于“求者盈门”。后来甚至“乃贩质家资,贵买此田”。这个案例至少说明了当时个体工匠的一般情况:郭世道、郭原平父子为个体自由工匠,以出卖手艺换取报酬,报酬可能并不高,但能勉强养家。随着手艺的提高,在替人做工的同时也从事一些小买卖,以至于后来竟有了一些积蓄,购置田地。可见,这样的个体工匠通过自己的劳动,能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另外,《北史·文苑传·樊逊》中记载了以造毡为业的个体工匠樊仲,除了养活自己之外,还经常资助其爱读书的弟弟樊逊的故事。“其兄仲以造毡为业,亦常优饶之。”这也从侧面说明樊仲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在保证自己生活的同时“优饶”其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官府对工匠的控制逐渐松弛,“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百姓欲造,任之无禁”,①《北史·魏本记》。竟出现了一些家财万贯的工巧之家。如《洛阳伽蓝记》卷四载:“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资财巨万。”

尽管以上所举之案例不能代表当时工匠经济状况、所受待遇之全貌,但至少表明个体工匠依据自身的技艺是可以保障生活甚至享受奢侈生活的。当然,这一切还是源于政府对工匠群体管控的放松,工匠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动,使得自身拥有更多的自行生产与造作的时间与机会。这些都表明当时工匠身份地位逐渐得到改善。

(三)匠役的变化

工匠所承担的繁重匠役是使工匠生活陷入悲惨境地的最主要原因,尤其是官府工匠被长期束缚在官府各个作场之中,无偿从事生产劳动。除固定的匠役劳动之外,常常还有临时造作。如《宋书·少帝纪》记载刘宋时奢侈无度的少帝“兴造千计,费用万端,帑藏空虚,人力殚尽。刑罚苛虐,幽囚日增。居帝王之位,好阜隶之役……穿池筑观,朝成暮毁;征发工匠,疲极兆民”,使得民不聊生,怨声四起。再看南齐的东昏侯,其“后宫遭火之后,更起仙华、神仙、玉寿诸殿,刻画雕彩,青灊金口带,麝香涂壁,锦幔珠帘,穷极绮丽。絷役工匠,自夜达晓,犹不副速”。②《南齐书·东昏侯纪》。事实上,凡在官府控制下的工匠,其劳役负担都是极其繁重的,各政权集团或出于奢侈享受,或处于军事需要,都竭尽所能地剥削工匠劳役,有时甚至连人生安全都无法保证。如《晋书·载记·赫连勃勃》就记载了赫连勃勃及其部下对工匠的残忍行为:“阿利性尤工巧,然残忍刻暴,乃蒸土筑城,锥入一寸,即杀作者而并筑之。勃勃以为忠,故委以营缮之任。又造五兵之器,精锐尤甚。既成呈之,工匠必有死者:射甲不入,即斩弓人;如其入也,便斩铠匠。”“凡杀工匠数千,以是器物莫不精丽。”可见当时被赫连勃勃政权控制的工匠,不仅其造作劳动繁重,生命也常常得不到保证。上述事例仅为当时工匠繁重劳役的缩影。再加上官府无限度的剥削、掠夺,又给工匠带来额外的负担,如“府帑既竭,肆夺市道,工商裨贩,行号道泣”,①《南齐书·东昏侯纪》。使得工匠生存极其艰难。

随着官府管控政策的逐渐改变以及工匠斗争意识的逐渐增强,使得工匠的匠役负担在服役形式和征集方式上有了一定的变化:服役形式主要表现为轮番上役,征集方式也增加了雇佣入役。

1. 轮番服役

番役制度出现后才有了工匠的轮番役,这在魏晋南北朝前期还比较少见,直到北朝时期随着官府对工匠的逐渐放松,才逐渐发展起来。在明确轮番上役之前,工匠都被长期固着于中央的、地方的官府手工工场之中。“百工土木,无时休息,夜则然火照作,寒则以汤为泥。”②《资治通鉴·陈纪·陈纪六》。“絷役工匠,自夜达晓,犹不副速。”③《南齐书·东昏侯纪》。“陛下不以是为忧,而营作宫室,无有已时。”④《三国志·魏书·辛毗杨阜高堂隆传》。工匠们夜以继日,不眠不休地超负荷劳役在史籍中多有记载。

南北朝中后期,这种状况稍有好转,上文引论的杂户、伎作户多有放免为平民户,工匠也有了“赴农”的选择等,这说明工匠长期固着于官府手工工场中的情况有所松动。如南齐明帝于建武元年下诏曰:“细作中署、材官、车府,凡诸工,可悉开番假,递令休息。”⑤《南齐书·明帝纪》。次年,又下诏规定:“监作长帅,可赐位一等,役身遣假一年,非役者蠲租同假限。”⑥《南齐书·明帝纪》。根据高敏先生的解释,此处的“役身”是指“长期服役的工匠”,“非役身”则是相对“临时征伐的农民而言”。⑦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54页。“遣假一年”说明长期服役于官府的工匠不仅有假日,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有长时间的休假。法令明确规定了番役制度,是工匠人身依附放松的重要表现。当时,北周规定工匠每年上两番,一番为一个月,也即工匠一年服役时间为两个月。这在继承前制的隋朝有明确记载,如《隋书·食货志》指出,其番役制度“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依周制”就说明周朝时期的番役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上番情况,这也为隋唐番役制度的发展完善以及工匠身份的进一步提高奠定了基础。

2. 雇佣入役

魏晋南北朝时期,纳资代役并未普及,但已预示着一种历史趋势。由于“家户空尽,差代无所”以及轮番服役制度的逐渐建立,官府手工业工场为了保证充足的劳动力,保证工匠生产积极性,下令“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①《陈书·宣帝纪》。以雇佣的方式征集工匠入役,如前已提及的“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②《梁书·贺琛传》。这里的“国匠”即为官府工场之中的工匠,也就是说营造所需的材料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而所缺的工匠也可通过雇佣的办法来获得。既然是雇佣,则意味着是有报酬的,这就说明工匠之于官府不再是隶属、依附的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关系。《南齐书·东昏侯纪》中也记载了东昏侯政权奢侈无度的生活,还额外“下扬、南徐二州桥桁塘埭丁计功为直,敛取见钱,供太乐主衣杂费”。这里的“计功为直”则说明了雇佣关系的存在。另外,《魏书·食货志》中说:“金求车取雇三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杂具食具,足以成船。”这里是指官府雇工匠造船。尽管当时的工匠一直处于官府的压迫与管制之中,但随着这种雇佣关系的出现,工匠不仅能获得微薄的工值,在人身依附上也更加自由一些。

尽管“雇佣办法只是临时性的番役制度之补充,但仍不失为一种进步的办法”,③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01、536、536页。它与番役制度一起构成南北朝中后期工匠身份地位发生变化的重要表征,也为其后的隋唐工匠身份地位的进一步提高,以及工匠制度的发展、完善打下了一定基础。

四、小结:产生变化的原因

从历史发展来看,政府通过放免、雇佣、番役等手段和政策,逐渐放松对工匠的人身管控是一种进步,而促成这种趋势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刺激工匠劳动兴趣、工匠斗争取得的胜利、剥削形式的变化等。

首先,由于工匠长期被束缚在官府工场劳动,属于一种强制性劳动,工匠劳动积极性普遍不高。为满足统治阶级的奢侈享受,尤其是在战时,一方面各种材料物质匮乏,另一方面又要满足皇家的奢华无度,不得不提高工匠劳动兴趣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在艰苦悲惨的工作环境中,以及严重的剥削与压迫下,包括工匠在内的底层人民也因忍无可忍、无路可退而掀起了反抗斗争。“从魏晋开始,在七百年的漫长期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农民、手工业者各种形式的斗争,他们逐渐由长期服役转变为轮番服役,以后又变为纳资代役。”④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01、536、536页。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唐寓之起义,尽管领导起义的唐寓之被处死,但起义依然取得了胜利,官府不得不放松对他们的压迫。

另外,剥削方式的变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说:“魏晋以至隋唐程度不同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由此产生的剥削形式对官府作场中工匠的地位起着决定性的影响……”⑤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01、536、536页。在农业经济时代,土地制度是封建国家保证农业发展、稳固政权的重要手段。与之相适应的剥削形式则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决定了国家对人们控制的松弛或紧张。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政权集团的土地制度不尽相同,也极其复杂,与之相适应的赋税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不过都是为了更便利地剥削和控制广大群众。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颁布了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以租调制为主要赋税方式。而租调制的发展由曹魏的田租、户调逐渐转向丁租、丁调的赋税方式。①参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第505页。丁口成为赋税的重要指标,丁口越多,国家的赋税收入自然就越多。如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其背景是人口凋敝,土地大片荒芜,赋税不足。与之相适应的新租调制则以丁户为征收单位,将荒芜的田地分给农民、奴婢等,一方面促进了农业发展,另一方面保证了赋税来源,巩固了封建统治。当时许多杂户被放免为民,授予田地,实际上是时代发展不得不变换一种剥削方式而已。

以收取田租、户调为主的剥削形态逐渐发展为以丁租、户调为主,象征着封建国家对民户控制的加强,但是也应看到为了获取更多的赋税收入,就需要更多的人口被附着于土地之上,这就使得放免“百工”(包括奴婢、长期服役于官府的工匠等)有了可能。此外,实物税收有逐渐向货币税收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呈现了当时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也昭示了封建国家强迫百工服务于以消耗为主的官营手工业经济发展模式是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必须适时调整,放松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当然,官府逐渐放松对工匠群体的管控远不止上述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缓和群众矛盾等都是促成这种趋势的原因。归根结底,“官府作场直接控制工匠权之削弱是合乎封建社会中经济发展要求的,因为较新的剥削形式相应地成长,并称为主要的形式也是必然的”。②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537页。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剥削方式已经不适应现状,唯有变换一种新的形式去适应它。但是,无论如何,官府对工匠管控的逐渐放松,工匠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渐松弛,都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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