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汉初
广东省新会县江门埠,很早就是粤海关的一个税口。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中英缅甸通商条约》规定江门埠成为西江上的一个上下客货的停靠站,属三水关管辖。江门埠是从澳门进入西江后的第一个停靠站,[1]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八月初四日(9月5日)签订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江门辟为通商口岸。清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一日(3月7日)正式在江门北街设立江门海关。
至于从《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签订到江门海关的设立期间,外国人在江门做了些什么,期间发生了些什么事情,《岭东日报》有6则较为详尽的史料记载可以了解,特予以记述。
第一,测量水陆,布置交通。
有洋人多名曾到江门“沿河之地”“遍插洋旗”,“测量水陆”,“布置交通”,划分法、德、英、日、美租界。清光绪三十年(1904)正月初九日的《岭东日报》刊登《江门开埠述闻》一文:
现英国欲在新会之江门埠北街附近洋关一带开为商埠。日来已在沿河之地遍插洋旗,并有洋人多名手持远镜、四面窥瞻。附近乡人颇滋疑骇,有向洋人询问者。据云,预先测量水陆,以便布置交通云。
又闻洋员已将江门地界划分租界,如左滘头赵族为法界,林族为德界,东君里范罗冈、泰宁里为英界,水南白石潮连为日及美界云。[2]
第二,江门正式开埠。
经中西官吏“经营筹划”、“划分地段”后,江门定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正月二十一日“正式开埠通商”,“其洋税关事务”,“以粤海洋关副税务司马士暂行摄理”。清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岭东日报》《江门开埠续志》一文载:
中英前订商约,其第十二款声明,将新会县属江门等处开作口岸。当经中西官吏经营筹划,将接近各乡划分地段,已纪前报。兹闻各事皆已就绪,定于本月二十一日开埠通商,其洋税关事务,即从粤海洋关副税务司马士暂行摄理。[3]
第三,制定条文,规定细则。
制订江门埠通商税款相关条文,规定轮船装载货出入口通行和缴纳税细则。清光绪三十年(1904)二月初二日《岭东日报》刊登《江门埠通商税款》一文:
新会县属江门开埠情形选登前报。兹经粤海关税务司卢力飞君援照光绪二十三年西江通商条例,厘定该新开口岸税则行驶轮船章程揭示如下:
一轮船除在通商口岸上下客货之外,准其在甘竹白口、肇庆罗定江、德庆都城等处上下客货,其容奇、马宁、九江、古劳、永安、后沥、禄步、陆都等处,准其起卸搭客并搭客行李,但搭客行李不得藏有应税之物,如查有应税之物,即将全数充公。
一凡轮船应分两式,一系入江轮船,由省城或由江门前往西江各口岸下驶离两广水界者;二系轮船由香港或澳门等处前往西江贸易,只赴一水者。一入水轮船须将所领本国船牌呈由该领事官收存,或呈由粤海关、或江门关收存。海关当即察验,或发给准照并同时发给来往西江轮船牌照一纸,交该轮船收执,照此准用一年,期满之日必须呈缴或赴粤海关或江门关续领。
一由香港、澳门来往西江贸易之轮船,必须先经江门或先经省城,方能驶入西江。如先经江门必须由磨刀门水道前往,并赴拱北关之纲洲分关呈报。又必须遵照西江通商暂行统共章程察验,或发给准照并请领江门准照,方能驶行前往,倘到江门之后欲再驶往西江,则将江门准照缴回江门关,并将本国船牌呈由该发领事官或海关收存,然后请领西江专照,若无此项专照,不得于通商口岸或路经之埠或搭客埠头来往贸易。至该轮由上游驶回江门之时,如所有税项均已完纳清楚,则该轮于缴回西江专照之后,该关即发出清关单,并将该轮所领本国船牌并江门准照交回该轮,其江门准照俟抵纲洲之分关时,须呈缴注销,然后开行。
一轮船先经省城,然后往西江者,应将本国船牌呈由领事官或海关收存,方能领回西江专照,及至回省之日缴回西江专照,方能领取清关单,并取回本国船牌也。
一凡轮船来往西江通商口岸贸易者,其报关、清关、起货、卸货等事务,须遵照沿海各通商口岸并沿江各口岸海关章程一律办理。
一征收税项办法。凡货物由外国口岸运往通商口岸者,须于起货之埠完纳进口正税;如由外国口岸运往路经之埠者,则须赴所经第一处通商口岸,如江门关或粤海关完纳进口正税;如土货由路经之埠运入通商口岸,如沿途未曾经有别处通商口岸者,则于起货之埠完纳进口正税。如土货由通商口岸运往路经之埠而沿途未曾经有别处通商口岸者,则于落货之埠完纳出口正税。若土货进口如上所云路经通商口岸者,则于起货之时或落货之时完一正税并一半税。若土货由路经之埠运往别处路经之埠,而沿途有通商口岸者,须赴该处通商口岸报明并即完纳进口税。其由路经之埠运往外国口岸者,则须于江门关、粤海关完纳出口正税。凡轮船由香港或澳门来粤海关或江门关,请领清税单之时,将船上货物列明舱口单呈缴该关,并完纳税项,若已在别处完纳税项,须将凭据呈验。
以上所列章程,定于华光绪三十年正月抄,西一千九百零四年三月内举行。[4]
第四,拟订江门厘税新章。
清光绪三十年(1904)二月初九日《岭东日报》刊登《江门厘税之新章》一文:
新会葵扇,向由该处运至省城,乃转运别处出境时,胥于江门缴纳厘税。比来江门已开为商埠,特新设税关,以便征收。闻当道特委查厘厂,原案省城外埠,今再为厘订,以便商民遵守云。至其章程细目,仍俟访闻续报。[5]
第五,江门税务司重定子口十六处。
清光绪三十年(1904)二月初十日《岭东日报》刊载《重定江门子口》一文:
江门口岸所拟税章,已登前报。兹税务司再重定为子口十六处,照录如下计开:
甘竹、白土口、肇庆、罗定口、都城、德庆、容奇、马宁、九江、古劳、永安、后沥、禄步、陆都、封川、悦城。[6]
第六,仿照香港巡捕章程,拟办江门巡警。
清光绪三十年(1904)二月十四日《岭东日报》刊登《江门拟办巡警》一文:
顷接江门访友来函,该埠出产,向以油、荳、蔴、葵杂物为大宗,贸易素称畅旺。现既开作通商口岸,商务益见起色,各商争联合团体会议于商务公所,拟按户抽捐,将旧有之团勇留强汰弱,编为巡警,一切规制及巡厂口粮,均仿照香港巡捕章程办理。[7]
以上6则史料,详尽地记述了江门开埠经历的详细过程。从1902年9月5日签订《条约》规定江门开埠,至1904年3月7日正式设关开埠,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期间,帝国主义国家在江门做了些什么?这6则史料为人们画了一个轮廓:一是在此期间,帝国主义国家有一个分赃协调过程。江门开埠,台面上是中英签订的《条约》,实际分利的不止英国,还有法、德、日、美等国家。江门开埠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在江门埠都设有租界。这6个帝国主义国家实际上都参与了开埠口岸的规划和势力范围的划分,且按村、族分划,界限清楚。二是江门开埠通商是以江门海关的设立为标志的,并由洋人摄“洋税关事务”。三是江门开埠后,洋人把住了出入通行各出入西江的船只通行权和税收权。四是拟订江门厘税新章。晚清时清廷就拟定了厘税捐制。江门开埠后,又在晚清规定的厘税基础上,在江门新关再行厘订,重新加税,再次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五是江门开埠设关后,又新设子口16处。这16处,其实就是在新会、江门及其周边的土地上再布上16个钱袋子,向当地商民收取钱财。六是江门开埠后,“商务益见起色”,特参照香港巡捕章程,设立江门巡警,“巡丁口粮”,“按户抽捐”,把剥削之手又伸向当地民众。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编:《江门海关志·概述》。江门:内部批准印行,1996年6月,第1页。
[2]《江门开埠述闻》:清光绪三十年(1904)正月初九日《岭东日报》第四版。
[3]《江门开埠续志》:清光绪三十年正月二十四日《岭东日报》第四版。
[4]《江门埠通商税款》:清光绪三十年二月初二日《岭东日报》第三版。
[5]《江门厘税之新章》:清光绪三十年二月初九日《岭东日报》第四版。
[6]《重定江门子口》:清光绪三十年二月初十日《岭东日报》第四版。
[7]《江门拟办巡警》:清光绪三十年二月十四日《岭东日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