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范施工人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2018-01-23 09:30:42陈国仁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工程款施工单位资料

陈国仁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 312500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施工完毕日期和验收合格日期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哪个时间作为竣工日期,直接关系到施工项目双方的经济收益,与工程款的支付及利息具有直接的关联,而且也是评价承包人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准,如果时间偏差过大,还会导致出现工程风险转移问题。此次研究围绕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探索出一套,有助于防范施工单位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对策。

一、案例及判决结果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标明,A公司将某小区三栋楼的工程开发项目交由B公司,施工时间为180天,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可在双方协商下延后施工。3月14日备案,地方建设局核发了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时间内,B公司虽然完成了建筑施工任务,但始终未向A公司提交相关资料。2016年1月,A公司将测验报告材料交由B公司,但是B公司至今为止未曾向A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导致A公司无法对工程进行验收,小区楼房无法投入使用,遭到业主多次投诉,导致A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超过400万元,而且企业形象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B公司向A公司指出,以配合A公司竣工验收为条件,要挟A公司支付超出合同规定50%的工程款。2016年4月,A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按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并履行其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

(二)判决结果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由于监理单位已经将相关资料交给B公司,而且多次催促后,B公司仍拒绝交付竣工验收材料。但是由于A公司已经付过部分工程款,而且要求B公司将工程款退还,在此过程中,涉案合同不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而且B公司的工程量和工程款难以确定,因此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法庭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B公司提出条件,要求A公司增加50%的工程款,以此作为B公司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要求B公司自即日起10日内,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向A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并配合A公司进行竣工验收。此外,B公司还需向A公司提供违约金,以每日5600元计算。

(三)相关法律运用分析

此案例判决过程中,主要运用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其中第14条规定表明,如果当事人对施工项目的竣工日期存在争议,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其加以具体分析,如果施工项目验收合格,则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另外在《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第三十四条指出,如果在施工项目备案、验收等过程中,承包人不予配合,可以合同法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研究予以判罚[1]。

二、防范施工单位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议

(一)精选信用水平较高的施工单位

为了尽大限度的避免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发生,其根本方法就是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与专业素养。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发展历史的了解,分析施工单位的规模、实力、施工效率及施工人员素质等情况,以此加深对施工单位的了解程度,对于施工单位以往施工项目中表现进行分析与评价,对于经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要直接取消其竞标资格[2]。

(二)全面明确合同内容

根据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对于施工单位所进行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的判定,主要凭借以下几点条件,其一是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及施工单位履行了合同要求;其二是在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了检查,而且确定施工质量及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施工合同要求,并以报告、图表的形式表明工程竣工;其三是委托监理对施工项目进行了审核,并作出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包含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印章。针对这些法律评判条件,建设单位在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规定各环节的完成时间,如果未能按期完成则按违约处理,从而避免施工单位故意拖延[3]。

(三)合法范围内对其进行惩治

如果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仍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委派既深入掌握建筑施工相关专业知识、又了解相关法律常识的相关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涉,对施工单位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原因进行具体了解、分析与评估,向施工单位指明其所应履行的职责,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阐明违约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4]。在交涉无果后,建设单位可采取如下几种手段,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制裁,其一,如果施工单位为某企业的项目部门,可向其总公司发函,指责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其二,没收违约保证金,也就是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缴纳履约保函及保证金[5]。其三是向施工单位发表声明,扣留暂扣款、保留金的基础上,不与施工单位结算尾款。其四是在信息管理平台中,将施工单位的企业名称及相关责任人划入黑名单,对施工单位的投标工作予以限制。这些惩治手段的运用,在提高施工单位违约成本的同时,也可以尽量的减小自己所应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国家相关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在此环境下,建设单位要求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以防范建设单位违约行为对于自身的危害,就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与研究,并查找相关案例资料,为自身积累法律经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切实结合国家相关法律,避免被施工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加大自身维权难度。

在出现施工单位违约行为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实施工单位确实已经完成施工,而且存在故意拖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

三、结语

施工单位恶意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可能会使建设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不对这种行为加以有效的制约与防范,随着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可能会使建筑行业中的运行稳定遭到迫坏,在社会范围内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但是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往往存在难以确定施工单位是否按期完工、难以指证施工单位拖延验收事实等问题,基于此,此次研究提出了精选信用水平较高的施工单位、全面明确合同内容、合法范围内对其进行惩治、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等建议,以期有助于加强对施工单位拒不交付竣工验收资料行为的控制,减少该问题的发生,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

[ 参 考 文 献 ]

[1]毕琼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保修法律风险及应对研究[J].中国工程咨询,2017,08(02):75-76.

[2]殷强.工程建设竣工设备验收过程量化管理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07(07):34.

[3]熊礼贵.论竣工验收及其法律意义——竣工验收概念上的认识误区分析[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5,32(06):27-30.

[4]孙国强.技防工程的验收程序与要求[J].中国公共安全,2014,04(21):190-192.

[5]卢敏.竣工日期的确定与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4,09(15):17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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