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庄内部协商方式解决确权难题

2018-01-23 09:02党国英
农村经营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年份经营权资格

党国英

各地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当中,都会遇到一些共有的难题。例如,承包地或股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时,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有地方梳理出相关具体情形达数十项之多,等等。其实,这些问题本来就存在,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起的。

解决这些问题,难在它本来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判定来说,经济合理性的边界本来就很模糊。如规定某某年之前出生的人口,有权获得承包权或股权,这个年份怎么确定才合理?这里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标准,因为60多年前建立集体经济制度时,组织成员的资格尚能与其投入相联系,后来的成员权与投入完全脱离了关系,使集体经济组织差不多变成了社区共有产权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与投入有关系,而与人口是否出生在这个村庄有关系。现在要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搞股权的量化、固化,“出生”因素与享有分配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关系怎么确定?如今,再要求中央政府划出一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出生年份,需要施加多么大的压力?事实上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解决这个问题还是把它当做因地制宜的村庄协商问题比较好。珠三角等集体产权改革较早的地区,正是通过村庄内部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不同村庄有不同的做法,只要村民在“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原则下,能通过一个大家大体能接受的方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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