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 睿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国籍指的是国家通过自身法律来确认的国家公民身份,这是属于国家主权中的管辖权的内容,是每个国家主权的基本权力。在关于国籍法律法规的确立上,每个国家采取的方式不同,有些是以血统确认国民身份,有的是以公民是否在自己国家土地上出生为原则,有些国家干脆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而有的则反对双重国籍,此外,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国籍的确认原则也有所不同。就是由于一些国家进行国籍身份判定标准的差异,从而产生了自然人的国籍发生冲突的问题。
国籍问题上的冲突主要包含个人同时拥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积极国籍冲突和个人不拥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消极国籍冲突。而使得国籍冲突发生的实质是世界上不同国家对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可方式的不同,从而使自然人由于出生、婚姻、收养、认领、申请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被剥夺国籍等这些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国籍冲突状态的出现。
国籍冲突问题产生以来一直被国际社会认为是不合理的国籍现象。不管是有益的还是起负面作用的国籍冲突,都不符合自然人、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利益。
(一)从自然人的角度来说,这些国籍冲突会使得自然人在其合法公民权利和义务上产生错乱。例如当公民所在国籍的国家执行兵役时,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是无法同时为两个国家服兵役的。另外,如果有些国家对于这些人群的监管严格时,还存在将他们归为敌对势力的可能。又如那些无国籍的人,他们虽然在某一个国家定居,但很多方面不能享有当地国国民的权利,而且不能请求任何国家予以外交保护,这使得他们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极大地不便和困难。
(二)对国家而言,国籍冲突会让第三国在法律实施上产生困难。当双重、多重国籍人在第三国发生纠纷,需要运用法律解决时,往往会出现许多的问题:比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要先确定当事人的国籍,因为国籍认定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双重、多重国籍人在这一点上就会出现问题;又比如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引渡问题,现在各国一般都采用属人管辖原则,若双重、多重国籍人所做的事都被他的国籍国认为是犯罪,那么其国籍国都可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向第三国发出引渡的请求。
鉴于国籍冲突会带来如此之多的弊端,各国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方法来减少和避免国籍冲突。为此,他们通过法律确定公民国籍,并期望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杜绝那些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及无国籍的人的增生,此外和他国订立双方协定或者国际联盟公约来尽力避免国籍问题的产生。
其实早在19世纪末期,就已经有一些国家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避免国籍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1895年在英国召开的国际法学会更是确立了唯一国籍原则和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随后在20世纪,又先后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这两次世界大战使得国际社会动荡不安,国际形势异常复杂,国籍冲突问题也随之增多,各国对国籍问题也更加的重视。1930年时,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32个国家和地区在有关国际组织的帮助下签订了《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以此来解决国籍冲突问题,该公约的开头就阐述道:各国一致认为任何人应该是只拥有一个国籍的,这是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所在。紧接着,各国又陆续签订了多个有关国籍冲突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如《美洲国家间国际公约》等,国籍唯一原则就此被正式确立,被国际社会所采用。
尽管国籍唯一原则是为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采用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该原则实际上过于理论化,是值得作为一种期望来存在的,但是在实际中缺乏生存的土壤。尤其当今是唯国家利益至上的时代,承认双重国籍将是一种争夺国际资源的有力武器。虽然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国籍唯一原则是完全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然而如果中国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做出一些特殊的改变的话,这将有利于我国利用丰富的海外华人华侨的能量来建设中国,能够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遇到瓶颈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增长动力。
[ 参 考 文 献 ]
[1]肖永平,郭明磊.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J].法学评论,2007(6).
[2]张弛.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与国家发展[J].中国经济时报,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