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2018-01-23 05:36张照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8期
关键词:联合体龙头企业产业化

■ 文 / 张照新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重要创新,是实现新时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平台。2017年,农业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引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措施,积极打造各类联合体。但在具体实践中,对什么是联合体,如何打造联合体,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由此也带来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有必要对联合体的概念、特征和发展路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升级版,是产业发展的共同体

1.联合体是产业化组织顺应新时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创新实践。20世纪90年代初,以山东为代表的沿海地区探索出了“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 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有效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成为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抓手。但在各地发展实践中,存在着订单合同不规范、部分主体契约意识较弱以及公司对接众多小农户的组织管理成本较高等问题,现有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发展一直面临困扰,亟待破解。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专业化、规模化主体快速发展,和传统农户相比,这些规模经营主体市场意识、合作意识更强,为农业产业化模式创新提供了组织基础。在市场端,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对于高品质、特色化、特性化产品需求增多,对供应链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大背景下,在安徽的一些地方,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规模化种养大户联合起来,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农业产业化新的组织模式。

2.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完善和拓展。作为产业化组织的升级版,联合体的核心在于利用联盟的组织形式把产业链的主体更加有效地组织起来,开展协同协作。具体来说,在组织制度上,联合体在原有订单合同的基础上,组建了产业链各主体参与的联盟组织。由此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既通过订单合同建立了纵向经济联系,也通过组织联盟建立了组织管理关系。从安徽和河北等地的实践看,尽管联合体没有在民政或者工商登记注册,但普遍建立了章程和议事规则,成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管理组织。在决策机制上,合作社、种养大户通过参与联盟组织,可以与龙头企业进行对话协商,参与产业链发展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有了一定的话语权,改变了单纯通过订单合同为龙头企业提供原料的状况,真正成为产业生态圈的主体。在合作内容上,联合体内各组织间既有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间的上下游的购销合作,也有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服务协作。安徽省宿州市的粮食产业联合体,作为龙头企业的种业公司还为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供垫付资金、信贷担保等服务。与原有的产业化组织相比,联合体内各主体更好地实现了资源共享、分工合作。可以说,联合体通过订单合同、组织联盟,把产业链上的主体联合起来,形成了一个优势互补、合作协作、共商共建的产业发展共同体。

3.联合体可以更加有效实现产业的协同发展。由“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组织模式演进形成的联合体,把产业链的各类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通过资源、技术、信息的共享,形成紧密型的产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共同制定生产计划、统一生产标准、讨论市场动态,既能够更好实现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也能够根据生产端的变化及时调整市场策略,从而大幅度提高产业链的协同协作能力,增强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4.联合体成为政府支持和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安徽、河北联合体的快速发展还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现有各项农业支持政策多是支持单个产业主体,由此也带来很多弊端,特别是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往往顾此失彼,影响了政策的支持效果。支持联合体,可以避免以往支持单个主体、单一环节所带来的问题,通过强化产业链各主体协同,实现对产业链整体的提升。因此,联合体提出后,得到了各地的认同,迅速推广开来,成为承接农业产业支持政策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二、联合体发展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尽管得到了社会的共识和认同,但在现实中联合体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给予关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现有联合体大多运行机制不规范,还不能发挥共商共议的作用。通过产业联盟把各个主体联合起来,共同商议、共同决策,是实现联合体协作效果的关键。但实践中的联合体,往往更多强调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订单合同、上下游分工,而对于产业联盟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往往语焉不详。如果没有制度安排,这种联合体与以往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或者“公司+家庭农场”没有本质区别,合作社、家庭农场只是按照龙头企业的订单合同进行生产提供原料,难以形成共商共建的产业共同体,产业整体协作能力无法充分体现。

二是联合体更多是规模经营主体的合作,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不明显。从安徽、河北等省的联合体案例看,联合体主要是龙头企业与规模种养户、合作社的联合,小农户往往被排斥在外。从实际国情看,尽管随着劳动力转移,小农户数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小农户仍然是大多数农业产业的重要基础主体,这也是中央提出要把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原因。因此,构建产业发展共同体,应当把小农户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合作社可以反映小农户的声音,但由于合作社自身规范性还有待提高,导致现有的联合体还难以让小农户参与协商共议。

三是政府对联合体干预程度偏大,市场机制发挥不足。从发展的最初过程看,政府在组建和发展联合体中发挥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各项扶持政策也成为各类主体参与的重要诱因。但联合体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更多应该发挥市场的推动力,形成一个能反映各类主体诉求的联合组织。政府参与过多,带来各类主体参与意识不强,导致联合组织内部制度安排缺乏活力。因此,如何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联合体的组织活力成为其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三、培育联合体的思路和建议

发展联合体对于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强化产业的协同协作具有重要作用,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未来应在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的同时,健全联合体的运行机制,提升其效果空间,促进推动我国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1.拓宽联合体的边界,打造高效的产业共同体。现有的联合体,参与主体还主要局限在产中环节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与加工、流通环节的龙头企业。从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实践看,随着我国农业由生产导向转变为需求导向,各类技术性服务组织、市场营销服务组织以及各类金融、保险服务组织,已经成为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推动力量。早期四川省资阳市倡导的生猪产业的“六方合作”,实际上已经把保险、行业协会、担保公司、幼畜繁育等主体纳入了联合的范围。因此,联合体要大幅度拓展联合的主体类型,将各类技术、营销、金融、保险等服务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纳入,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2.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让小农户成为产业发展共同体的组成部分。积极推动小农户的联合与合作,特别是各地的村集体合作社,应把小农户互助合作作为主要任务,把小农户组织起来,参与联合体,代表小农户发声。龙头企业也应更多地与合作社进行对接,通过合作社把普通农户带动起来,利用联合体的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高效服务,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3.创新支持政策,把联合体作为政策的重要对象。近年来,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不断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2017年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构建完善支持政策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集成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体系,但仍然缺乏对于产业协同发展的支持措施。联合体的出现,为农业支持政策完善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和平台。各类农业支持政策,应把联合体纳入支持范围,并且根据联合体的运行机制特点,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方式,推动联合体的发展,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农业支持政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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