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破题农业保险困境

2018-01-23 04:19:00
农经 2018年10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法国农民

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发,农业保险在“三农”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中,在我国发展相对滞后的农业相互保险,或将在我国农业保险未来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

2016年6月22日,在中国保监会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一年半后,第一批相互保险牌照终于“靴子落地”,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三家相互保险公司被批准筹建。相互保险一时在保险行业以及投资领域炙手可热。

如今,伴随着第一批相互保险社的运营,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舞台上,一幕相互保险的戏码已经悄然登场。这条“鲶鱼”的出现,会给保险业,尤其是农业保险带来什么新变化?

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公司是最为原始的保险组织之一,与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并行成为保险三大主要存在形式。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2016年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份额占比26.8%。在全球前十大保险市场国家,日本国内相互保险份额占比39.1%,法国和德国分别占比49.7%和47%。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虽然不属于全球十大保险市场国家,但其国内的相互保险份额分别占比60.5%和53%。

相互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迅猛发展,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其相对股份制保险公司所特有的优势: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重视互助和分红;所有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的特征,保单持有人即公司所有人。另外,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经营业绩只对自己负责,实现了出资人、债权人和客户三者的融合,能够消除利益冲突,保证了客户的忠诚度,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而且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还具有保费低、风险小的特征。

相互保险是有着共同风险的个体,为了有效分散风险而联合起来,缴纳保费并共同分摊损失的保险。它更多的是一种自发性的保险行为。因此有人认为,它最适合的场景就是在农村,因为农民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土地的重要性,促使农民会主动想尽办法去趋利避害。而且相互保险,有自管理的属性,一个地区的农民,自然条件、种植习惯类似,彼此了解,甚至在宗族血缘上都有一定的联系,这些特点会大大降低保险行业最担心的逆选择的可能性。

要了解农业相互保险,就不得不提法国。1840年,法国第一个农业保险互助社成立。1986年,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集团,该集团下设四个保险公司,即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与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集团业务范围横跨每个行业,实现了与人寿保险、交通意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的完美结合,开创了各类保险业务间的互助合作新模式。农业互助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经营管理模式已趋于完善。

农业互助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壮大,逐渐得到了法国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法国各级政府组织为此专门组建了中央互助保险机构,来进一步加大对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下,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迅速,对减少法国农民个人(家庭)直接、间接财产损失, 促进农业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加速法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法国这个国土面积还没有四川省大的国家,已经拥有超过3000多个基层相互保险组织。其中,仅法国安盟保险集团一家,以相互保险形式发展农业保险,其保费收入在2016年更是达到了14亿欧元,其业务覆盖了65%的法国农民。

农业相互保险的优势

有业内人士认为,相互保险在农业保险当中,比其他的商业化股份制保险优势要大一些。由于农业保险的特点是点多面广、标的分散、成本高、精准核灾定损难等,因此,农业应该发展相互保险。因为相互制是公司与会员或者成员之间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简而概之,农业相互保险主要有四个优势:

一是有效降低组织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且保险费率低。农业相互保险的运营成本远低于普通保险公司。以农业保险中数量庞大、必不可少的基层机构为例,农业相互保险的基层机构主要为农民自己组织的保险合作社,一般委托社员代表担任相关工作,不需要全日制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可以节省大笔开支。而且,相互保险的参与者都是农民,对农业生产规律和灾害损失特点比较熟悉,可以便捷地承担小额保险理赔工作。

二是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几率。一方面,相互保险的每一个投保人都兼有保险组织成员身份,投保人与保险组织具有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参加者都是本地农民,具有共同地缘和业缘的参加者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和了解,容易产生共同的利益趋向,进而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

三是容易获得农民的认可和信任并可扩大保险覆盖面。按照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投保人数越多,保险越能进入良性循环。而我国农业保险长期以来发展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民参保热情不高。而农业相互保险是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农民对保险的信任感和可控感会大大加强,自然容易接受。

四是有利于实现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兼有保险组织成员身份,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灾减灾,在增加保险组织赔偿压力的同时,也降低了农民从保险组织中获得分红的可能。因此,身兼两种身份的参保农民会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农业保险破局迎来新契机

在我国,保险业的主战场基本都在城市,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农民不需要保险。相反,它们恰恰是更为需要保险的行业和群体。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尚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尤其是自然灾害发生时,单个农户抗风险能力很低。然而,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在90%左右,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这就使得农业保险陷入了两难境地:按商业化要求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保不起;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

在一片亏损声中,农业保险市场成为监管层的“心病”。而随着保监会对相互保险牌照审批的开闸,以其适应特定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的特点,或将为解决农业保险困局提供新契机。

在北京保险学院常务副院长赵立平看来,相互保险能够解决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缺位的问题,发挥“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的效率,并起到防灾减损的作用。他特别提出,国家应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视角对我国保险制度体系进行顶层再设计,通过农业相互保险整合政府、社会和市场资源,利用免税和财政补贴政策,加速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风险基金。支持相互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开展保险业务,建立“相互保险自主经营为主,国家政策性扶持、商险反哺农险为辅”的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模式。实现与农户分担成本、相互保障、形成合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堵住财政补贴资金分包外流和信息外漏的缺口,破解“三农”工作和扶贫工作难题。

其实,从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中不难发现,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投保农民即是公司所有者。一直以来,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和覆盖面的广泛性,导致了农业保险活动很难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则更为严重。而在相互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这将是投保农户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的根本动力。一旦灾害发生,他们会对面临的风险情况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会自发地互相联动、抢险救灾,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大多规模小、底子薄,缺乏金融部门要求的信贷条件,融资较为困难。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同时也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在这种发展环境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特别提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

事实上,相互保险组织遵循“和衷共济、风险共担”的核心理念,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理念不谋而合。业内人士认为,推进相互保险将有利于国家通过保险的方式向农业、农村提供支持,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如此看来,乘着政策的东风,相互保险这个新兴事物对保险行业以及“三农”领域带来的改变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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