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五本房产证虚假担保合同诈骗400万获刑罚

2018-01-23 00:37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6期
关键词:资金周转宋某铜川市

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男子伪造房产证等提供虚假担保,向银行、个人借款本息达四百余万元。近日,陕西省铜川中院维持了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李新茂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几被害公司和个人全部损失共计400.2万元。

李新茂是铜川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7年,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280万元,由铜川市某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同时以其名下公司、三份伪造的假房产证及其五位朋友(每人承担1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同时,李新茂向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28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新茂仅向银行还款15万元,银行遂按规定扣划了担保公司本金和罚息,之后,担保公司扣除了李新茂之前交纳的保证金28万元。

同年12月,李新茂又以6个月为期,用已转让给他人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一份伪造的假房产证进行抵押,向铜川市某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次年2月,李新茂再次向该机构借款50万元,又以同样的用伪造的假房产证进行抵押。两笔借款到期后,李新茂未予偿还。

2017年12月,李新茂经他人介绍联系,再次以一本伪造的假房产证做抵押,在宋某处借款46.7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包括宋某在内的的几位受害人均找不到李新茂的踪迹,他们到相关部门查询,这才发现李新茂作为抵押的五本房产证竟然全是假的,遂慌忙报案。

案发后,李新茂仅向铜川市某担保公司退还赃款4万元,向第二家借款的金融机构退赔本金50万元及利息2万元,剩余款项均未偿还。

综上,李新茂以虚假的房产证经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中,担保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的损失共计271.5万元,扣除李新茂事先缴纳的保证金28万,其首笔犯罪金额应为243.5万元,加之其提供虚假担保向另一家金融机构的两笔借款110万以及向被害人宋某的借款46.7万元,李新茂犯罪金额共计为400.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新茂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铤而走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已经转让他人的车辆作虚假抵押担保,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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