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张照新
2017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0周年。10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规模和经济实力得到空前的发展,成为农业农村经济领域重要的经济组织,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和力量。随着中国农业发展进入新时代,农产品供需关系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面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挑战,作为农业生产经营重要主体的农民合作社,理应响应时代要求,顺应市场需求,提升自身规范化水平,创新发展模式,增强服务和带动能力,带领农民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培育产品品牌,发展新兴业态,带动农户脱贫致富,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战中发挥显著的作用。
在资源环境条件制约凸显、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挑战下,2017年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理念加快引入,特别是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促进了农业观光休闲、康养农业、创意农业等多功能的发展,带来新产业新业态方兴未艾,成为新时代农业发展的新动能。在这种大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发展也逐步进入由数量规模扩大向实力水平提升转变的阶段,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发展类型和模式不断丰富,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是总体数量稳步增加,规模实力明显提升。
2017年,农民合作社总体数量仍然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截至2017年11月底,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总数达199.9万家,比2016年底增加20.5万家,增速逐步趋缓。但农民合作社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合作社出资额接近5万亿元,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农户入社率接近50%。据调查,承包地流转入合作社的面积超过1亿亩,占流转总面积比例超过20%。一大批规模化、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的合作社脱颖而出,进入产后加工流通领域,成为带领农民开展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合作社规模小竞争力不足的格局正在逐步改善。
二是品牌化程度不断提高,线上线下逐步结合。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对安全健康优质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是新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当前注册产品商标的合作社已超过20万家,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超过5万家,形成了一批知名品牌,市场影响力显著增强。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农业”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基础。众多合作社尤其是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直供直销、会员制消费、微信营销等新兴模式,大批合作社都建立自己的微信微博,线上线下相结合,产品销售范围大幅度拓展,很多产品由偏远山区直接销售到京沪深等一线城市,产品附加值大幅度提升。2017年,湖北省农业厅联合斗鱼直播网站对合作社产品进行网络直播,不仅提升了合作社产品的知名度,还直接带来了为数不少的销售额。
三是发展模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为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成为各地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浙江作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发源地,率先成立第一家省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简称“农合联”),构建省、市、县、乡四级体系,推进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改革和发展。贵州省铜仁市也积极试点“三位一体”综合性合作社,依托农民合作社,增强购销和信用服务功能。与此同时,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也不断拓展,由原来的技术指导、产中作业服务向产后的加工流通拓展。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服务总值达1.1万亿元。一些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有的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缓解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约束。
四是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带动农民脱贫致富作用凸显。随着合作社大量增加,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已经成为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各地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以示范社创建为抓手,大力推动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合作社示范社队伍体系,成为带动合作社发展的引领力量,也成为政策支持的重点对象。在全社会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脱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著。
五是合作社法修订通过,支持政策体系初步构建。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效促进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10年来随着各地不断探索,合作社类型逐渐增加,模式不断丰富,功能逐步拓展,尤其是各地联合社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内容。为适应发展实践的需要,修订和完善合作社法,成为一个重大课题。2015年,全国人大即启动了合作社法修订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并于12月27日修订通过。一方面,修订后的合作社法取消了关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限制,新增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条款,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主体,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保险、产品营销、人才培养等六大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政策,大大强化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撑。
随着合作社数量和规模的扩大,部分合作社发展不规范,套牌、挂牌合作社大量存在,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尤其是合作社的异质性、功能定位、专业合作与综合合作等引起诸多研究者的广泛讨论,也成为合作社发展中需要加以回答和破解的课题。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之一,在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必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一是“三位一体”综合性合作将成为各地合作社探索发展的方向。鉴于我国农户众多和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未来农村仍将存在大量的小规模农户。与规模化农户相比,小规模农户实力弱、进入市场能力不足,在融资、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强烈的需求,需要生产、供销和信用等全方位的互助合作,由此对综合性合作社发展提出了需求。面对农户的需求,各地将会借鉴浙江、贵州等省的经验,积极探索“三位一体”发展,落实把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有效衔接的要求。
二是发展联合社将成为众多合作社增强竞争力的选择。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做大做强、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将成为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要。现实中,大量合作社尽管在产后流通加工、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在国内外大市场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强化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将成为趋势。尤其是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会进一步加快合作社联合与合作的势头。
三是金融保险服务将成为农民合作社拓展功能的重要领域。随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转型发展,对于金融保险的服务需求更加强烈。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大数据已初具雏形,为有效评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信用状况创造了条件。信用评价也将成为金融机构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放信贷的依据,由此也将逐步破解以往由于缺少抵押担保物而出现融资难的困局。而合作社将成为众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中介载体。
四是农民合作社将成为乡村振兴的组织载体。乡村振兴成为2018年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重大行动指引,预计国家将在农村开启包括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等一系列重大发展举措,来推进乡村振兴行动。众多的合作社作为农村的重要组织载体,将成为各项重大政策和行动的承载主体、实施主体,成为推进乡村振兴行动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