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018-01-23 03:31:24羊子鹏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
关键词:高利贷借贷民间

羊子鹏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但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很严格的借贷要求,农村村民本身的经济条件有限,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大量借贷是很困难的,这就使得农村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而且有着广阔的市场。这虽然缓解了农村借贷的问题,但是民间借贷本身存在严重风险,如果不加强监管,很容易造成我国金融秩序混乱。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从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这些正规的借贷机构进行借贷。另一种,就是进行民间借贷,这主要是针对官方借贷而言。民间借贷主要是指那么不受政府监管的民间金融活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大量存在,只是在不同的时间段,民间借贷的形式是不一样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亲朋好友之间互济帮困经常进行的资金融通却是一直存在的。而改革开发之后,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社会基础环境给农村民间借贷影响了非常很好的成长土壤,所以随着我国现代推进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民间借贷也大量的出现,而且融资范围和内容都非常大。尽管民间借贷搞活了农村经济,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地问题也是非常多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和正规的金融行为不同,而且不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可畏是无法地带。所以其经营活动就非常的随意,本身的秩序主要靠借贷双方自身的道德素质和诚信程度来维持,这样民间借贷的控制力度显然是不足的。再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所以经常很高,有的甚至会高出银行利率数倍。因为高利率的回报,使得农村许多的闲散资金都不再把钱放入到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而是都转投到了民间借贷之中,这给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对农村中小信贷机构造成严重的打击,严重的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

(二)民间借贷风险大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经常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愿意签订相关的证明。这里可以是因为碍于情面、或者想获得高利润,不想被审查和监督等。而借款人,在这个时候一般都是急需用钱的,不会考虑其他多余的情况,只要把钱借到手就行。结果是债权人无法安全收回相应的资金,而借款人也经常无法按期还上相应的借款,这就使得民间借贷风险很大。

(三)民间借贷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因为我国的民间借贷是不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活动,这就造成了民间借贷最终很容易变成高利贷,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危害,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另一发面,民间借贷是在金融体系之外的,造成了大量资金的外流,使得国家对这部分资金无法做到有效的掌控,最终影响到了我国的正常金融体系和国家的货币政策的制定。

(四)民间借贷纠纷多

因为民间借贷风险大,自然也就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同时,因为没有相关的组织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造成了在发生纠纷时,也没有有效的部门对这些矛盾进行有效的管理,最终非常容易酝酿成严重的事件。

(五)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

借贷双方因为都没有做出任何保证,同时行为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造成了双方在精神都存在很大的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实抉择

(一)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监管

在我国现在民间借贷发展如此快速的同时,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建设。就现在而言,我国的政府部门必须加快《放贷者条例》的制定和发布,通过这样的方式,从而对民间借贷这个市场做到有效的规范,避免其出现太严重的问题。在现代民间借贷中,完善相关的法律,加强相关制度规制是现在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在实践中也发现,通过专属法律的出台,对民间借贷主体起到了很好的改良作用。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有秩序的进行。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对民间的利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并且对他们违反相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人们在从事民间借贷时,更加的有序,规范。并且对农村的小额贷款公司做到有效的保护,确保这些公司也可以健康的发展,对于推动农村经济更好的发展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作用。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颁布,对民间借贷做到了很好的监管,同时,也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很好的减轻了我国出现社会不稳定的情况的发生,保证了社会稳定的发展。

(二)加强对高利贷犯罪的惩罚

对于我们普通的民众来说,虽然对高利贷具体的内容不是非常了解,但是对高利贷的危害都是心知肚明的。虽然,我国对高利贷一直都是严厉打击的,但是,我国经济长期的发展以来高利贷一直大量的存在。而且我国的《刑法》没有把高利贷放到犯罪行为之中,这使得相关的人民在通过法律途径来对自己的相关权利进行救济时,结果法律也出现了无可奈何的情况。《刑法》中关于高利贷举动的两款详细的罪状,第一款是高利转贷罪,意思是接待者获取金融单位的信贷财产之后,再加高利息,把这些钱转贷给他人。第二,是赌博罪,在赌局中发放高利贷的,以赌博罪的从犯来进行处置。这两种罪名其实只是高利贷中两种特殊的模式,没有对所有高利贷所有的行为做到真正的做到处罚。因为,这两款规定,规定的范围非常有限,这就使得我国高利贷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地管制。另外,随着我国现在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规定高利贷的犯罪时,也要对其入刑标准做到合理的规定,同时,要制定出合理的惩罚措施,保证惩罚力度要高于违法成本,使得这些从事高利贷的人员,在接受惩罚之后,再也不敢触碰高利贷这个行业。

(三)加强对民间贷款合同的管制

在我国现代金融市场深入改革的期间,我国需要逐步的构建起一个多元化的信用体系,通过这个信用体系和金融体系有效的结合,可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更加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在现在农村借贷中,民间借贷占据了大量的金融市场,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时,自然要从民法方面对其做到有效的管理。而在这其中,主要体现的就是对《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应用,在民间借贷时,首先,借贷双方主体要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借贷合同,保证借贷合同的相关内容都符合我国对应的法律规范。另外,在借贷期间,要确保可以提供一定的担保,这样才能保证借贷合同在无法实际履行时,通过担保合同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民间借贷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不过这也是因为我国金融体系,特别是关于农村借贷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才造成了民间借贷大量出现。所以现在,相关的管理部门以及立法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确保其可以按照相关的金融秩序来进行运行,从而真正的发挥出民间借贷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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