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

2018-01-23 01:54:26商逸菲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出资公司法债权人

商逸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51

我国现行资本制度的是法定资本制下的授权资本制,股东有决定是否增资的权利,且公司无需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认缴注册资本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即可设立,股东出资的额度、期限也不受限制,可以自由约定。现行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如下:

一、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制度

《公司法》28条及83条通过规定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是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所应承担的后果,本质上是出资人之间或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因此,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的责任可以由其他出资人或公司来主张。这一点在公司法解释三13条中也再次加以明确。由此可见,在公司没有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主张出资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能是债权人。

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

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资本充实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法30条、93条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及发起人间的连带责任,以保证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相一致。与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有所不同,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责任承担主体只能是公司的发起人,且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制度

破产法35条规定了公司破产时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即破产程序中,可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但是“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表达并不明确,是否包括未到期限的出资义务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既包含到期但未实缴的部分,也包含未到期限的部分。根据公司法人的独立性特点,其财产独立,股东的认缴的出资则是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清偿能力,因此对于保护债权人意义重大。从股东的角度来讲,破产程序中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也不违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因为其仅就认缴的资本承担责任,并非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四、资不抵债时股东的补充责任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是否适用加速到期制度也存在争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13条规定了资不抵债时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此处“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包含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存在争议。如果不包含,则只有公司必须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才能请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不受出资期限限制缴纳出资。这个问题反映了自由与安全理念的平衡,因为现行资本制度下,很可能出现公司重大债务已经到期,但股东出资期限未至的情况。通常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实缴未到期的资本,因为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现行资本制度的精神赋予了股东合法出资一定的自由,在司法解释中严格限制这种权利不符合这种精神。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20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的赔偿责任及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财产独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要件之一,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况之一。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前,我国实践中曾将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当作判断资本不足的标准。现今法定注册资本取消,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可行的标准有公司资产负债率、公司资本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出资和经营管理行为等。

前文列举了资本制度下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但是这些制度在细节上规定尚不够明晰,以至于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难。资本制度改革的同时,这些配套制度也应当完善。资本规制改革必须强化设立阶段、经营阶段以及退出阶段制度架构的整体性,才能实现预期改革效果。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加速到期制度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包括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股东的自由和债权人的债权中做出价值选择和利益平衡。第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此制度已经有了基本规定,但是因缺少明确的标准和适用条件,其操作性较差。应当明确其适用场合及标准,明确控制股东的连带责任性质,同时强化案例指导。第三,明确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情况。最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政府监管制度也应加以完善,实现有效的动态监管、后期监管。

六、结语

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股东在认缴出资后仍然承担法定的出资义务主要有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制度、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制度、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的补充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些制度一定程度上对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有保护债权人、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作用。但是,这些制度在细节上尚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加以明晰。

[ 参 考 文 献 ]

[1]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9).

[2]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8(4).

[3]赵敏.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D].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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