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

2018-01-23 00:37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6期
关键词:集资罚款存款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近年先后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准确认定非法集资犯罪、正确定罪量刑、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确保案件审判处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四个条件,即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的情形(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解释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十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就是集资诈骗。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情形。

非法集资犯罪的量刑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单位和个人犯罪的入罪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以及集资诈骗罪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

非法集资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反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参与非法集资不仅责任自担,如果还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费等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控制涉案资产和犯罪人员;

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并督促涉案单位按照判决结果清理清退涉案资产。

对于非法集资的大要案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

非法集资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国家的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非法集资属于一种类型的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包含了数个具体的犯罪罪名。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合同诈编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盛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掏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广告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信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无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特点

犯罪危害具有隐蔽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不法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多租有办公场所,以注册公司名义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误导群众的判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超过亿元;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数千人,且以工薪阶层、中老年人居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的存储业务,而且,集资款或是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生产经营或是被其投资转贷,返还集资人的高额利率和经营者的管理不善,以及挥霍浪费,致使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集资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从而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导致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犯罪嫌疑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经济实力和效益等手段,无一例外均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集资初期,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被害人的投资信心,一部分先期集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集资者行列,从而不法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和退回本金的要求。

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聚敛资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达到犯罪目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其犯罪危害在一个个民事“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的掩盖下,完全暴露也有一个时间过程;在犯罪过程中涉案人员众多、身份复杂、周期长,甚至有些案件资金流向不清、案中有案、民刑交织、个人公司交织,导致案发后调查难、取证难、追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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