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现状及治理难点

2018-01-23 00:37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6期
关键词:集资案件金融

一再下降的银行利率已经难以满足人们投资理财的欲望,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储蓄以外投资方式。不法分子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商机”,根据市场的需求,给非法集资穿上具有时代气息的“新马甲”,不少人在宣称的高回报面前放松了警惕,最后无一例外是血本无归。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

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 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

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集资手段花样翻新 认定难度加大

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此外,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非法集资的共通点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保本付息”,“小马拉大车”。现在,很多保本承诺更隐秘,不写在协议合同文本中,而是向投资人口头许诺。

企业为了经营规模超出自身承受能力项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人筹集资金。由于是用短期借贷、募集的资金投入长期项目,没有现金及时回流,无法按时还本付息,风险会陆续爆发。投资人在企业激进的“圈钱”过程中,陆续投入的集资款也很难回来,能返款10%就不错了。

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用钱的地方太多,但筹款还得到期付息。一旦兑付不了,就会引发连锁反应。多大的脚穿多大的鞋,有些企业就是要‘小马拉大车’,根本没有那么强的筹资开发能力,却要过度借贷,一旦经济下行,自然‘水落石出’,风险暴露。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成为不少非法集资的新“外衣”。近两年,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猛发展,虽然新设基金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但并不意味着备案的基金都会合法合规运营。投资私募基金有条件限制,不少投资人并不了解,比如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有些非法集资打着私募投资的旗号,号称5万元就能投资私募基金,那需要怀疑基金的可靠性了。而且私募投资是中长期投资,有一定投资风险,不可能保本,也有一定的投资周期,不像有些平台或者机构所声称的每月甚至每天能看到投资收益入账。

非法集资的共通点是会承诺“保本付息”。如果不能承诺保本或有担保,还有谁敢贸然投钱?现在很多保本承诺更加隐秘,不会出现在协议合同文本中,而是向投资人口头许诺。随着非法集资形式的变化,投资的合同文本从原来的借条变成债权转让协议,再到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

非法集资为何屡禁不止

准金融、非金融机构四处泛滥,跨区域、网络化趋势明显,加大了监管难度。非法集资俨然成为一颗社会“毒瘤”,老手段一旦被压制,新花样又会换一副面孔席卷而来,滋生蔓延。

“泛理财化”已成为当下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非法集资的手段从单一的“借款”“林权投资”“债权转让及回购”等模式,逐渐升级包装为“P2P网络借贷”“固定收益基金”“金融互助理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等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同时,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官网及互联网操作平台,吹嘘自己的背景、规模及实力,并通过操作平台发行线上理财产品。非法集资犯罪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而且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现在传销加集资的模式冒头,一些平台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返还“虚拟货币”,再诱骗投资者层层购买理财产品。此外,个别在工商注册登记中显示从事网络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始出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模式瞄准传统商品营销类投资,通过互联网承诺商品回购、加盟返利等。

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泛滥,也给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土壤。百姓投资需求旺盛,但金融投资意识和知识还比较匮乏,要在前端把好机构的准入关。

投资、理财活动属于金融行为,在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各行业之间的监管空白地带往往就是非法集资集中爆发区。不少没有投资经验的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打着“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和“资产管理”的旗号,从事各类金融活动,对他们却没有严格的监管,或者干脆没有准入门槛、监管规则,风险可想而知。现在准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似乎比卖葱卖蒜的还多,卖葱卖蒜尚且要到标准化菜市场,但从事类金融活动却没限制,非法集资现象屡禁不止。搞得你在这边拖着地板,那边的水龙头却还在打开着。“前门”不应该开得太大,在这些领域要有明晰的准入规则,明确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如果干了又要受到什么严惩,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伴随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涉案公司跨省市或跨区域经营现象很普遍,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且非法集资机构庞杂,账户众多,资金流向复杂,资产难追缴。现在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跨区经营,总部设在大城市,在二三线城市设立分公司,扩张速度很快。按理说,如果到异地经营,也需要注册登记和备案,但是现在很多机构没走正常手续,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很难掌握企业实情,更难监管。

整治非法集资要因势利导

目前,社会宣传教育已对非法集资展开了不同程度的提示和警示,但多数仅仅停留在呼吁层面,缺乏有效引导。公众对于非法集资缺乏基础认识,无法抵御高利诱惑。因此,应当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开展全面渗透性的引导,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

要因势利导,开正门堵邪道。一方面,多设计一些新产品供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投资者选择,让投资者手中的闲钱有合理的去处;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宣传教育,加强信息共享。同时,要有更严格的监管,要让违法成本高到无法承受,执法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强。

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司法处罚范围须更加明确。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追责标准,避免非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二是处罚应当更加规范。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常见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告人动辄十多人、金额上亿元。而目前的处罚规范还不够明确,难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程度。

三是刑事侦查介入应适度提前。公安机关是法定的非法集资案件侦查机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查标准主要参考参与人数、所涉金额以及社会影响力等,这种模式固然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严格性,但不利于遏制快速发展的非法集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打击已经处于发展中的或尚在萌芽状态的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和非法集资行为,避免损害和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

四是非法集资资产处置应当严格规范。追回投资款是每一个投资人最核心的诉求,也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最直接的方法,这方面的立法更需要明确和规范。

如何让百姓远离非法集资

加强机构备案、预警监测“前门”得扎紧看牢

要完善商事注册登记制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发牌的机构实行先证后照,即有批筹文件,才能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同时还要保护好已发牌机构的字号,关键字号不能被其他非法机构滥用。老百姓分不清楚,结果就是受骗受害,被侵权者声誉受损。此外,还要加强对准金融机构备案、监管,对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活动加强预警监测。

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加大排查力度,帮投资人擦亮眼睛。不少非法集资机构都是聘请明星代言,在黄金地段和时段做广告,虚张声势,让百姓丧失警惕性。要走在老百姓投资前头,打掉这些广告“背书”。

应对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趋势 监管手段要升级

上海正在建立新型金融业态监测分析平台,未来可以对一些高风险机构的活动提前预警,及早发现疑似非法集资的活动线索。据介绍,该监测分析平台目前初步归集了相关部门的新型金融业态信息,主要包括行业监测、园区监测、企业全息信息查询及实时监测四个子平台,可以多维度掌握风险动态。

加大追缴款项力度 让受害人维权不再难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案的办案周期长,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法院判决,大约要两年以上时间。法院判决前,追缴回来的资产是不能随意处置的。但其中往往有不少易损耗资产,比如豪华汽车,时间一长就会贬值。实际上,损失的是老百姓的钱。希望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资产提前处置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抛弃畸高收益预期 投资人应有理性的投资观

要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合规的理财产品,合理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不少准金融、类金融活动片面夸大金融的作用,让投资人误以为资金能自我膨胀。金融本质上要由实体经济支撑,没有源头活水,哪有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投资理财还是要多选择有正规金融牌照的机构,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毕竟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不是随便哪家机构都具备的。各有关部门应多举办财富管理知识讲座,让金融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向百姓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帮助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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