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2018-01-22 07:16张文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摘 要 2008年,一句“很黄很暴力”犹如平地惊雷,带来了互联网舆论的连锁反应;2013年,星二代强奸案再次引发千万网友的热烈讨论,权贵之子的堕落与反思成为大波看客茶余饭后的谈资;2016年,“蛇精男”、“蛇精女”成为微博等各大论坛网站的搜索热点,无意泄露的不雅视频疯狂传播与点赞,成为一众网友百度云盘里的珍藏。无一例外,这些热议事件的主人公未成年人被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方面,我们感慨互联网的飞速成长,支持民众参与社会生活发表看法;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禁提出疑问,随着民众法律知识的不断增强,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大众对于他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却被弃置何处?网络语言和恶搞的底线若有似无,父母的伸张犹如隔靴搔痒,未成年人的隐私究竟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隐私权 保护

作者简介:张文静,湖北经济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10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的面向探讨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亲权的矛盾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说过“现代法亲子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父母对子女的哺育、监护和教育的职责”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家长错误的认为给孩子物质支持和进行管教就是在行使亲权,甚至许多家长不把孩子的隐私权放在眼里,认为孩子的隐私权在家长监护权的行使下要做出让步与妥协。在这不平衡的权利下激发了很多未成年人的许多问题。

我们来看一个很少进入大众视野的群体,未成年人患者。以未成年女性流产为例,这是个让人难以启齿的话题。据调查显示,80%的未成年少女在知晓自己怀孕后会选择自行处理的方式来解决,而其中近7成的少女则被逼无奈选择一些不具有医疗卫生条件的小医院小诊所进行流产。最终导致一些操作失误以及卫生不达标导致感染,而使一部分少女命丧黄泉。根据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患者由于行为能力的限制,对于其病情和进行的特殊治疗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知情同意权,这意味着未成年患者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治疗。而怀孕少女,她们不单单不情愿他人知道其怀孕并进行流产的秘密,更由于畏惧或羞耻而不愿意让其父母亲属知晓。根据现实生活中的调查,众多大型医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没有监护人签署同意书就不为其进行手术。这种摒弃了未成年人的隐私而减少监护人纠纷的做法,着实伤害了未成年少女患者的心。

在中国,实践中明显监护权优于隐私权。那么对于我国,在实践中有没有可能在未成年患者这个方面做到未成年人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的调和呢?在我看来,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治疗时,应该提前征求未成年患者的意见,询问其是否愿意让监护人知晓其病情或是治疗手段,如果未成年患者同意其父母陪同,则没有矛盾。如果未成年患者拒绝其监护人知晓其病情,此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经济能力、对事物认知辨别能力、是非判断力等方面。对于有社会经验并且具有独立自主能力的未成年人,我们可以坚定地维护其隐私权。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我们则仍然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治疗。这样,在放宽一定限度的未成年人群体,就是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所迈出的一大步。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学校管理权的冲突

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学生状告老师的首案。北京市某中学的初中生王某,因为老师时常搜查其书桌、翻查私人物品并当众对其进行侮辱而不堪忍受,以老师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老师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学生遭受老师对其隐私的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学校教育管理权之间的矛盾更为激烈,而未成年人选择维护其隐私的方式却是结束生命逃避现实。这不禁让我们深思,传统的师本位的观念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低头吗?

而在世界的另一端,美国在1985年“新泽西诉T.L.O ”一案中,法院第一次正式承认了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并且明确指出学校的搜查权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受到限制,一旦逾越了底线,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必须承担责任。并在此案中确定了校园搜查的标准。即“(1)合理怀疑达到或超过合理怀疑程度;(2)客观充分的证据表明学生违纪犯罪;(3)有具体的启动搜查的目的 ”。美国通过判例制定了完善的校方搜查标准,将学校的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使学生的隐私权得以在其中发挥作用。尽管随后联邦法院提出,如果隐私权在内的人权保障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隐私权保护则要列居次位。如若一个学生出现明显的犯罪倾向,情绪波动乃至言语表露,那么学校在肩负维持校园秩序稳定和学生安全的责任下,学校可以行使搜查权,查除校园隐患。至此,在30年的时间内,美国在学校行政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对抗下形成了一套至少目前合理有效的制度方针。

因此,我国目前缺乏的是对学校管理权限的约束。中国教师和学校管理层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尊重人格的层面,而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的私人领域。同样未成年人作为学生对老师的盲目顺从、隐私保护法律观念的淡薄使其深受其害。由国家建立一套完整的學校管理权行使的条件和标准,是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协调的必经之路。

(三)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社会各群体的磨合与协调

随着未成年人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一方面未成年人影响着这个时代,这个时代也在影响着未成年人。据调查,网络上有75%的儿童在免费礼物的引诱下按照网络的要求提供他们个人以及家庭的信息,调查也发现,有39%的13-17岁的儿童承认他们曾经向网站提供过私人信息,16%的10-12岁儿童表示他们也曾这样做过 。大多数网络运营商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被诱导的特性,使其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的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

美国高度重视儿童网络隐私的保护,在立法层面,美国于1998年颁布了《儿童网络隐私权保护法》 (简称COPPA),并于2000年生效。在此之前颁布的《隐私权方案》《电子传播隐私法》《家庭教育和隐私权法案》也成为了如今未成年人为维护其隐私而提起诉讼的合法途径。据此,美国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混合立法模式来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保护。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COPPA的实际操作屡遭碰壁。因此,在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法规下,美国的“安全港”模式 应运而生,即互联网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儿童隐私的自律规范。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可此规范后,则成为安全港,网络运营商只要严格遵守了该规范,可以免责。加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意识,网络运营商应自觉接受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和执法。endprint

在美国的实践总结下,我国可以充分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将国家立法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是一个极具有借鉴意义的方式。这同时也纠正了我国现在针对未成年人隐私提出了只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维护的看法,使我们认识到在网络环境下维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途径不单单只有立法,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网络运营行业的自律意识,从根源去消除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障碍,才是真正的解决此问题的黄金法则。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家庭和社会关系的构建

1.家庭关系的协调

我们可以认为,在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中,联系最为紧密的便是自己的父母。因此父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的可能性与几率也最大。首先,理性的父母应该认识到孩子也是享有自己的隐私空间和拥有私密的事物,父母的监护权也有保障孩子的隐私不受侵犯的义务。因此,父母应该是孩子隐私坚定而忠诚的守护者。和谐的家庭环境有爱的束缚也有宽松的自由,父母应当以一个平等的身份和孩子进行沟通,切不能将监护权凌驾于隐私权之上

2.地区团体的建立与各成员的群策群力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广泛的群体,和这个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就绝不是未成年人本身和其家长的义务。对于社会各个成员,对待未成年人的隐私,都有绝对性不侵犯的义务。我们可以建立专门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可接受青少年投诉、协助做好维权工作。

(二)法制的完善与实施

1.立法与执法的完善与更新

对于我国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呼声最高的便是立法。因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进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具有价值的第一步,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享有隐私权的,确定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构成要件。同时,对于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矛盾,应该明文确定父母监护权的行使是要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将监护权做一个清晰的范围与限制划分,明确监护权侵犯隐私权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2.社会宣传与普及

作为隐私权的主体,自我保护是维护自身隐私的最有力的武器。如今,我们应当加大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例如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以及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方法。

三、结语

未成年人隐私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其关乎新一代接班人的成长,对其身体和心理都有莫大的影响。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绝不是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事,而是整个社会需要协调运转共同努力达到的目标。我们不仅要学习外国先进的经验,在结合特有国情的情况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用发展的眼光去探索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永远在路上。

注释:

虞燕溪.“父母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安徽大学.2014.

于阳.谁动了我的书包—论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法治论坛.2012,32(4).49-53.

这起案件起始于,新泽西州皮斯卡塔韦一中学,两个学生违反校纪——被发现在学校洗手间抽烟。随后她们被带到副校长办公室,其中一个学生承认了曾经抽烟的事实。另一个学生,14岁的T.L.O,否认当时在洗手间抽烟,并坚持说自己压根就不抽烟。学校领导要求检查她的手提包,一打开手提包,就发现了香烟。当学校领导拿出香烟之时,留意到手提包内还有一包香烟卷纸,根据经验,高中学生拥有卷烟纸一般与吸食大麻有关联。由于怀疑会发现其他使用毒品的证据,学校领导就对那个手提包实施了更彻底的检查,结果发现各种吸毒随身器具,包括一吸管、大麻、空塑料包和为数不少的 1 美元钞票,以及表明她涉入毒品。

吴亮.美国校园搜查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及其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6).64-68.

儿童网络国际.儿童网络危险来源.http://www.childnetint.org.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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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琳.美国儿童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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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段冬梅. 集体自杀之惑——集体自杀事件.(2005-10-08)[2012 -08 -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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