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论视角下网络群体性事件分析

2018-01-22 00:29肖恋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30期
关键词:社会关系

肖恋

摘要:在社会转型升级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正确认识网络群体性事件,业已成为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会冲突论视角下,试图挖掘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物质性原因和非物质性原因,了解基于现实性冲突和基于非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最后探析网络群体性事件兼具的正面价值和反面影响,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关系调整、社会整合机制的完善和社会“安全阀”功能,另一方面它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关键词:社会冲突;网络群体性事件;社会关系;社会整合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0.055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的数量不断扩大,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中国网民数量达7.31亿人,预计2017年中国网民规模将接近7.6亿人。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丰富和发展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它也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近年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它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最具有中国本土化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术语。它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集聚、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和应用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危机类型和风险形态。它从爆发到高潮到平息整个过程完全都是在网络上进行。随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网络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从社会冲突论视角下看,任何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冲突,冲突兼具有正功能和发功能,有时候冲突不一定都是坏事,它还具有一定的“安全阀”作用。因此本文试图从的社会冲突论视角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探究,了解其产生的根源、类型以及其会产生的后果,从而更好促进社会转型升级和良性运行。

1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

科赛将冲突看作是“对有关价值、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利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科赛将冲突产生的根源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类。物质性原因主要是指对有价值和稀有权利、地位和资源的分配不均,非物质性原因主要是指价值观上的差异。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将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主要归结为两大类:物质性原因和非物质性原因。

1.1物质性原因

对资源的争夺是社会冲突发生的根本物质性原因。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利失衡。达伦多夫认为是社会冲突的产生是由于“对权力和权威这类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威的分配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分配将变成社会对立的决定因素,即导致某一‘强制性协作组合中各部分之间的竞争与搏斗”。权利和权威这类稀缺资源的分配不均反映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就是社会各阶级、阶层权利的失衡。中国社会改革转型势必会影响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关系,使一些群体受益的同时,另一些群体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拥有绝对优势资源的阶层、群体或个人,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通过种种正式、非正式手段最大化、最优化自己的利益。缺乏优势资源的阶层、群体或个人,由于资源有限,其自我维护能力较弱,其正当的利益诉求往往被淹没。而互联网自身的匿名性、广泛性、瞬时性及其放大效应等特征,正好为利益的诉求提供平台和支持。网民可以通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号召和组织,快速的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造成影响,利用网络上的集体行动来实现自身利益诉求。这就发生了网络发动群体事件。

其次,合法性缺失。科赛指出“合法性的撤销是冲突的关键前提,利益冲突只有在合法性撤销之后才有可能。”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权力、财富等社会稀缺资源仅为少数精英所占有,而大部分社会成员是不被允许或不可能拥有的。如此势必会激起社会成员的不满情绪,进而质疑和拷问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政治权威逐渐失去社会大众的支持。这种政治权威合法性的缺失具体反映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就是利益剥夺感的产生。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的初次分配导致资源的分配不均,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受损,而受中国传统“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观念的影响,利益受损成员会产生利益剥夺感,进而产生不满和愤恨情绪。转型过程中政策或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出现政策或制度真空或失灵,程序、手段、结果不公正、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利益剥夺感逐渐集聚,慢慢对政治权威感到不满,失去信心。现实社会中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利益受损群体进而转向网络,利用网络平台的广泛性、匿名性来表达自己的情感诉求,发泄出内心的不满和愤恨,甚至通过在网络上发起集体性活动,从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1.2非物质性原因

价值观上的非物质性原因也是社会冲突发生的根源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大大增强。尤其是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等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它们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标尺。随着互聯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形成了开放、互动的网络平台,它为公民平等、民主的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平台和支持。网民可以自主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和维护其自身利益和情感诉求。在社会转型升级期,少数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便利,为自己某私利,不惜损害公民权利,公民合法权益一再被挤压和边缘化。这种人民大众与少数滥用职权公职人员的矛盾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呈井喷式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完整呈现出利益受损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的劣势处境。通过网络,可以呼吁更多人关注利益受损群体,而且可以有利规避权威政府公共权力的专横和滥用,帮助利益受损群体获得基本权利,平等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些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诉求,尽管事件的发生可能是错误的。但是有时候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非为了夺取利益,而是表现为各种不满主观情感的转移,或者说是没有目的的行动,只是为了表达而表达,为了行动而行动。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清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endprint

2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型

关于社会冲突的类型,西美尔提出了“作为手段的冲突”和“作为目标的冲突”,科赛受西美尔的启发,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在现实性冲突中,冲突只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冲突也可以被其他任何可以实现目的的手段所代替。而在非现实性冲突中,冲突就是目的本身,没有其他可以作替换的形式。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以下两类:基于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基于非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2.1基于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现实性冲突是指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作为手段的冲突。此类基于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取向性。此类事件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基于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比较明确,较多涉及利益诉求,较少设计政治诉求。如近几年的魏则西事件、雷洋案、辱母案等等事件背后皆有比较具体的经济利益诉求。其次,其利益诉求对象比较明确,问题也相对好化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利益受损,所以此类事件一般会主要围绕着其利益而展开。这就大大降低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难度,使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有利于冲突的化解。再次,此类事件冲突强度较低,持续时间较短。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具有高流动性以及匿名性,网民投入到冲突的程度以及其能量消耗相对来说都不会太高,所以冲突程度相对较低,持续性也就随之降低。

2.2基于非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非现实性冲突是指那些仅仅只是为了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而发起的冲突。基于非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为了某种目的,更多的基于某种情绪、情感等主观因素。此类事件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基于非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目标较抽象笼统,大多是关于重大社会公共问题,较难具体化。例如2008年“干部出国旅游清单”、中国向索马里派出护航舰队等等在网上均引起了上百万网民的热烈讨论和关注,上百万网民的参与不是为了某个明确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出心中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不满。其次,其利益诉求对象不明确,问题比较难化解。基于非现实性冲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目标和对象具有较高笼统性,加上社会管控和疏导机制不完善,政府治理能力较低,化解此类问题的难度就增加。再次,其冲突强度较大,持续时间也较长。此类冲突的对象涉及宏大的社会话题诸如社会公平正义等,网民参与者的情感投入与激情程度相对更高,更容易做出过激行为。

3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后果

科赛非常重视冲突的功能,强调社会冲突具有正功能和反功能。根据科赛关于冲突功能的分析,我们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整个社会而言同时存在着正面价值和负面影响。

3.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正面价值

首先,化解冲突,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基于物质性原因还是非物质性原因,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利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共同体的维持,原因是,在此过程中,利益和情感诉求得以表达,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给与高度重视,并针对利益和情感的诉求做出相应的回应,冲突得以化解,则能够改善社会关系结构,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因此,冲突的释放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维持与改善,促进社会的整合。

其次,促进整个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的建构和完善。要想从源头上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要构建好整个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促使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利益整合机制包括利益的表达、利益获取、利益分配以及利益补偿等等方面,这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利益整合机制隐性的失衡。冲突的爆发,将这种隐性的失衡问题被凸显出来。从而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深入反思,并由此提出促进和改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的建构和完善的存世,进而形成良性的社会互动环境。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社会整合机制的建构和完善。

最后,社会“安全阀”作用。科赛指出,敌对情绪和冲突是有一定区别,如果敌对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或者排出,就不会导致冲突。利益和情感诉求通过适当的网络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发泄,使问题及时解决,就可帮助避免破坏性更大的社会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兼具广泛性、低强度性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安全阀”功能,可将其视作为一种低成本的网络舆情监测手段。

3.2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首先,擾乱社会秩序。社会不满情绪通过网络广泛且快速的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中传播,破坏人心稳定,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和谐团结。社会稳定首先是人心的稳定,如果人心都不安,动荡不已,何谈社会安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很可能会挑战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使其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造成公众信仰的缺失,引起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整合失效。近几年发生的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中网民对此类事件表现出来的极端心态和行为很好地反映了此点。

其次损害政府公信力。互联网具有的广泛性、匿名性、瞬时性特征使得网络上的热点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引起广大民众的关注和讨论,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快速传播。如果政府缺乏恰当的应对策略或者处置不当,社会大众会质疑政权合法性和权威性,不利于政府公信力建设,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最后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如果冲突长期得不到化解,日益集聚,冲突升级,网络群体性事件将转化并引发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冲突,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秩序,导致社会恶性运行,而且会影响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4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根源是物质性资源分配不均使得权力失衡、合法性权威缺失、利益剥夺感产生等,以及公民自由、平等和发展权利等非物质性价值观的不断增强等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冲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同样道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展,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是一种正常现象。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基于现实性冲突和基于非现实性冲突两种类型。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我们都应该正确看待此类事件,如此不但不会影响我们在面对此类事件时的判断,反而会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应对此类事件发生。当然,网络群体性事件不可能完全得到解决,但我们必须首先要认识它。

参考文献

[1]戴海容.社会冲突视野下网络群体行为分析[J].学术探索,2013,(10):108111.

[2]许敏.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路径、视角与方法[J].甘肃社会科学,2013,(4):616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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