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产品责任的法理学分析

2018-01-22 18:45苗金雨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法理学责任特征

苗金雨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83

精神产品的内容比较广泛,如书籍、杂志以及电脑软件等,这些都属于精神产品。对精神产品的责任的立法保护是我国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体现,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得以完善建立,才能真正保障精神产品责任的保障,对社会和谐发展才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精神产品主要特征以及责任性质

(一)精神产品主要特征体现

精神产品有着鲜明的特征,其在有形载体依附性上就表现得比较突出,精神产品可以被批量生产和复制,这主要因归功于其载体的依附性,如杂质期刊等是依附于纸张的,电脑软件是依附于硬件的,从这些方面都能看出其依附性的特征[1]。精神产品的商品性特征也是表现相对突出的特征之一,精神产品以知识信息为基础,凝结着劳动者智慧,只有批量生产加工才能获得其经济价值,这就和物质载体相结合了。另外,精神产品有偿性以及损害偶发性的特征也比较突出,精神产品有着产品的一般特性,也就是有偿交易。

(二)精神产品责任性质

目前,精神产品责任在法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比较多的呼声是立法规定精神产品致害责任。精神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精神产品责任发生在无合同场合,责任人和赔偿请求人有着直接合同关系。合同保护是精神产品依附物载体自身,并非是其中所蕴含的信息,所以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方面就比较少,不能弥补精神以及财产受损的受害人[2]。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精神产品责任承担的重要条件。

二、精神产品责任立法保护重要性和建议

(一)精神产品责任立法保护重要性

精神产品责任立法保护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消费市场的发展是经济的基础,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精神产品的责任纠纷越来越多,精神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建立也越来越重要重要,这需要利用法律进行调整。当前我国在精神产品的责任立法方面,产品质量法举足轻重。精神产品责任立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交易市场稳定的重要能量,加强立法的完善性需求也比较大[3]。精神产品责任立法保护也满足“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一法理学要求,权利和义务是互生共存的,单靠法律原则对精神产品责任纠纷是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所以要建立精神产品责任制度。建立精神产品责任是收受利益与承担风险的平衡,把精神产品归入到产品范围之中,并通过产品责任法对其进行调整,这对经济利益主体的价值平衡是比较有利的。

(二)精神产品责任归责保护建议

精神产品责任归责要充分遵守相应的原则,将公正合法作为指导思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当中,以及在产品质量法中都有着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法律条文上的表述有着不同。根据不同的表述,对精神产品责任的归责就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当中的相应规定能看到,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产品创造者以及经营者存在过错,所以要承担过错责任[4]。还有就是过错推定原则,产品在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之后,就要先推定生产以及经营者有过错,然后把举证的责任转移到他们身上,没有抗辩理由就要担责。再有一种说法是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无论如何都要承担责任。对于应用性的精神产品信息自身质量不能做类似有体物的严格要求,从严格责任的思想来看,主要是成败论英雄,只要是事实上他人受到损失就要负责,这是对精神产品提供者的巨大压迫,是对人们头脑的束缚。

精神产品责任归责通过过错推定的原则是比较合适的,精神产品使用后证明损害后果是缺陷精神产品造成的,精神产品提供者证明没有过错以及有免责事由,不能够证明的就需要进行承担责任。产品有缺陷就要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能够加强销售者责任心,对消费者的法律倾斜保障也比较突出[5]。精神产品销售者根据过错责任能督促销售者履行进货检验义务,精神产品缺陷问题在流通渠道上也能得到相应的减少。

三、结语

综上,对于精神产品的责任归责问题,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讨论,在此次的研究之中,本文对精神产品的责任性质以及立法的重要性和归责的建议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从理论层面进一步的丰富法理学,为实际立法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猜你喜欢
法理学责任特征
论周公的法理学说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如何表达“特征”
不忠诚的四个特征
抓住特征巧观察
探析法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期望嘱托责任
线性代数的应用特征
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及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
对法律文书格式的法理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