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宇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500
1.电子商务亟待相应法律规范
我国电子商务处于现阶段摸索前进中,对于未知的法律无法全方位的界定,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致使无法制定较为稳定的规范制度,使得电子商务法律的滞后性尤为明显。
目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同时我国现存的《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行为也做了些许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平台信息等,针对电子商务利害关系人具体行为调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必要性
传统的交易当事人是面对面的,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但在网络交易中双方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安全性存在风险。现实中有买方付款后收货不到;他人假冒卖方而损坏商家信誉;买方申请退款后拒不退货等情况。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极具安全的环境。我国虽已出台了《数字签名法》,但这并不足以应对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经济的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电子合同、网上银行、网上交易信息和网络仲裁等法律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私营企业的领导作用;同时要求政府对电子商务干预预设最低限度,确保政府与电子商务的协调发展;政府承认网络的特殊性,认识到网络同电子商务之间的不可分割性。五项基本原则充分阐明了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
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从电子商务的环境安全、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全面阐述了电子商务基本问题的处理,比较系统完整的解释了电子商务过程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方式。
我国目前正在逐步完善电子商务有关立法,取得些许成效。但仍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我们在立法上过于缓慢,许多法律都是在问题已既成时出台的,而且经常出现管制力度问题,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自由发展。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多数只是在层面上的规定,立法技术操作上存在欠缺。例如,对电子邮件的管制,大家经常被各类电子广告打扰。针对这一问题具体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明示拒绝还是默示许可,没有一个明确的指示。
电子商务立法标准不统一,各政府部门都出台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使得政出多门,难以落实,地方与地方间的规章缺乏必要的配合。
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法规能够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与西方国家存在显著的不同,因此不能照搬外国先进的立法,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自己的电子商务法规。同时政府应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实行有节制的干预,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的联动作用。
在全国建立电子商务专用法律,地方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的设立地方性法规,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获得更大的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消费者的消费水平,生活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比比皆是,因此必须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制定出有预见性的法规来解决纠纷。只有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时才能更好的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是当务之急。应依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最终推进电子商务迈向国际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