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的互动平衡探索

2018-01-22 18:45:07王艺颖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舆情

王艺颖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全民共享法治,是指在依法治国的政策下,司法案件与审判公示公开,人民群众自发学习法律、表达民意、推进法治的过程。共享法治是民意所归,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这一目标有了实现的可能。据2017上半年舆情分析报告显示,权益维护引发的公共参与增多,人们通过互联网抒发着自己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与诉求,而在这个过程中,更是引发了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的一次次抗衡,冲突日渐明显。

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舆情是共享法治的必然,独立司法是公平正义的保障,二者并非对立存在,唯有统一发展,才能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但其矛盾激化之处不可忽视。本文通过对互联网时代的网民规模与结构的分析,探究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的本质存在,借鉴国外的管理机制,探索适合我国的有效的互动平衡。

一、互联网时代的网民规模与结构

(一)网民规模

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较2016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①。而在这其中,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较2016年底增加2830万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网民规模持续上升,手机网民所占比例不容小觑。对于全民共享法治而言,有着广泛而庞大的群众基础。因此,在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时,通过社会一般群众的价值评价与媒体的引导,便会形成具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从而对于司法案件的审判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二)网民结构

由于庞大的网民基础能够形成影响司法案件审判的网络舆情,网民便成为网络舆情的主导者,因此,网民结构的分析对于网络舆情的判断便显得尤为重要,在此以分析年龄为主。

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29.7%,10-19岁、30-39岁群体占比分别为19.4%、23%。②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年轻网民占网民总数的比重很高。群体心理学大师古斯塔夫·勒庞在其名著《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一书中指出了群体的两个特性:冲动、易变和焦躁;易受暗示与轻信。而年轻网民在此基础上,由于其社会阅历尚浅,在受到媒体的引导时,容易对事物的评价产生片面、情绪化的观点,由此形成的网络舆情难免会有盲目、错误的认知,而司法公正的实现是需要在对事物的全面认识之上,通过理性分析而做出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裁判,一旦二者产生分歧,便会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其结果无非是压制民意,或干涉司法,无一利于依法治国、全民共享法治的实现。

二、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

(一)网络舆情

如上文所述,庞大的网民基础使社会一般群众的言论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而对于司法案件的审判,便会形成具有参考性的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实际上就是具有影响力的群众言论,其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互联网络的普及与完善,则为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公民可以通过微博、知乎、贴吧等社交平台随时发布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见解。但我国年轻网民所占比例较高,在进行自由表达之时,由于其不客观、不全面的认识和部分媒体的煽动性引导,容易成为网络暴力的牺牲品。“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的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③因此,如何谨慎合理地规范言论自由,规避个人私欲的网络暴力,便成为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互动平衡的制约关键。

(二)独立司法

独立司法来源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核心的“司法独立”,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与内容。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又称“司法权独立”,是指在行使过程中,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任何政党的管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着本质不同。

201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坚决抵制“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④。这一要求,清楚地指明了我国的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体现人民意志并不冲突,这也为探索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互动平衡提供了理论支持和依据。

三、互动平衡探索

(一)域外经验

1.英美法系

英国在舆情和司法的平衡上,采取了限制媒体报道自由的举措。即对媒体的不当行为以“藐视法庭罪”治罪,并就一些特殊的诉讼案件,限制其对涉案证据的报道。可以看出,英国更加注重司法权威的维护,但与此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影响了民意的表达和共享法治的参与。

与之相对的则是另一典型代表国家。美国相较于英国,对于司法权的行使更为谨慎,审判活动的进行也更为公开透明。虽然在美国也有“藐视法庭罪”,但美国适用“藐视法庭罪”要遵循“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其赋予了媒体更大程度上的自由报道权,这种举措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法治的积极性,但在超越其限度的情况下,又会对司法独立权的行使造成干涉和影响。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德国,对言论自由采取的是“宪法保护和普通法律保护、限制相结合”的相对保护方式⑤。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不受侵害,但允许普通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上,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个人言论自由的利益与更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言论自由的利益需要妥协于公共利益。可以看出,德国以代表公共利益的司法权威为原则,但不排斥言论自由的参与,通过立法和多方位引导,使得公众舆情服务于司法活动,理论上使二者的互动平衡更为科学、合理。

(二)我国启示

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的互动通常有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司法案件公布于众;第二,网民对热点案件进行评论转发,形成多数人认可的网络舆情;第三,司法机构公布审判结果;第四,网民对审判结果的评价。在这个互动过程中,一旦司法机构公布的审判结果与网民形成的意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便会动摇人民群众对独立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参考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司法活动的实际国情,通过对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的互动模式分析,寻求有效平衡二者关系便显得至关重要。

1.加强立法管制,寻求多方配合

网络舆情实质上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权利的形式应当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即不得损害国家、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宪法保护和特殊领域立法规制的方法规范网络言论。与此同时,通过对网民上网平台的分析,联合网民言论集中的公共平台共同管制,如微博、知乎、贴吧等,做好事前的预防措施。

2.划清裁判界限,维护司法权威

互联网时代打开了全民共享法治的大门,人民群众可以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但司法审判的权威依旧是不容动摇的。笔者认为,司法审判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两个环节,事实认定鼓励人们积极参与,通过多元化途径保障人权,推动司法程序依法进行。但法律评价与之不同,其要求之高应当严格区分对待。独立司法旨在要求司法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知识的合理运用,保护法益及保障人权,从而形成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权威,而非为了公民道德的朴素要求,做出一个又一个不公正不合理的司法裁判。

3.积极回应群众,排除疑难困惑

如上文所言,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是应该被严格区分的两个问题,因此在最后的审判结果中,产生不同于民意和舆情的情况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回应群众对于审判结果的困惑和不解之处,一来可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二来可以借由热点案件普及法律知识。如果一味对公众的意见采取打压、无视的态度,不仅使公众丧失对司法权威的认识,更容易造成难以调解的民生之愤。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下,全民共享法治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国家加强依法治国,注重司法改革,确立了司法裁判公开制,使得司法活动的开展中产生了网络舆情与独立司法两种制约力量。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存在,只要通过有效的平衡,便可以成为推动法制建设的强大力量。

[ 注 释 ]

①《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7:20.

②《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7:25.

③转引[美]丹尼尔·西蒙斯.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J].国际新闻界,2005.

④《最高院深夜连发5文批判西方“司法独立”错误思潮》.北京网,2017-1-16.

⑤胡小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201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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