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法律借鉴

2018-01-22 18:45:07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经理人公司法董事会

卢 毅

集美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一、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立法概况

我国目前尚未建成系统性的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规范分散在《公司法》《劳动合同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之中[1]。《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经理应当履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八项法定职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理职权受公司章程的约束,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相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密义务和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掌握公司重大机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3]。《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负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4]。

二、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尚处于成长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概念规定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中,关于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概念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界定[5]。我国《公司法》虽然含有关于公司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但并未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范围以及其是否适用公司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做出明确的说明。

第二个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于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权责机制规定不完善。我国《公司法》并未给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划定上限与下限,并缺少对企业职业经理人越权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企业职业经理人责任机制的不完善容易导致企业职业经理人自行扩大自己的职权,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做出违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指示的决定。

第三个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企业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之间的法律制衡机制规定不完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经理的八项法定职权,并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我国民营企业由于历史传统原因,所有权与经营权长期是统一的,引入职业经理人后,企业职业经理人与以大股东为代表的董事会之间往往没有形成理想的委托与代理关系,而形成了争夺企业控制权的竞争关系。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无论哪方最终取得对企业的绝对控制,都违背了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设计初衷。

三、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立法概况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是一个经济十分发达并拥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国家。美国对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立法规范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索克斯法案》以及证券和股票相关法律。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立法概况:

第一个方面是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制度。美国各州《公司法》对此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索克斯法案》在聘任制度上设定了严谨的规则,规定由中介机构依法制定聘任合同,保障了公平公正聘任的原则。企业职业经理人在接受聘任时要与企业签定全面的聘任合同,合同内容不仅含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职权以及其经营管理企业有关职责的规定,还含有其与企业解聘时必须遵守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第二个方面是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责任制度。美国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外部监督问责体系,主要体现在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奖惩方面。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了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索克斯法案》明确规定了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并增加了对企业职业经理人违反法律的惩罚。

第三个方面是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制度。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和股票组成[6]。基本工资为职业经理人提供基本的收入保障,奖金是由个人绩效和企业效益决定的,股票期权是指职业经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以指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股票激励是指企业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送给职业经理人或是将部分公司股票低价卖给职业经理人。据统计,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基本工资占其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左右,短期激励(奖金)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长期激励(股票期权、股票激励)占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左右[7]。

美国通过法律建立起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制度、责任制度以及薪酬制度,并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使之制度设计行之有效。针对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概念不清、权责不明、矛盾不断的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借鉴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从法律规范入手,明确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概念与权责,健全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制度,丰富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机制,平衡企业职业经理人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

解决关于企业职业经理人概念不清晰的问题,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已有的法律中进行补充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为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管理企业。我国法律可以在《公司法》中对职业经理人的概念作补充规定:“在企业经理层中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以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明确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法律责任

解决关于企业职业经理人责任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我国法律可以明确《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职业经理人。如此一来,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法律责任就有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对企业职业经理人进行关联交易的责任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的规定,即企业职业经理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执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企业职业经理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举的八项行为的补偿责任适用与高级职员相同的规定,即违反八项“禁止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企业职业经理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企业职业经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构建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制衡机制

解决关于企业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关系失衡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经理人聘任制度、约束制度和薪酬激励制度是事半功倍的方法。首先,建立严格的职业经理人聘任制度是防止企业职业经理人违背董事会委托的事前控制方法。企业职业经理人在入职前必须与企业签定内容详尽的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含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有关职责的规定以及有关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相关规定并经专门的第三方公证。其次,通过落实独立董事制度、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以此在企业职业经理人与以股东为首的董事会之间引入制衡的力量。最后,完善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制度,改善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努力使得企业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的目标一致,从而形成相互制衡、相互信任、互利共赢的委托代理关系。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所采用。本文以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中的法律制度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总结了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例如,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概念规定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明确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于企业职业经理人权责机制规定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明确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责任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企业职业经理人与董事会之间的法律制衡机制规定不完善的问题,提出了构建企业职业经理人制衡机制的具体建议。相信随着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必将大放异彩,助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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