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胜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 滁州 233100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由此所衍生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日渐兴起。作为现今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的网络购物正以方便、快捷、经营成本低、库存压力小等优势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新的发展模式。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达到了3.8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6.2%,仍然保持稳定的增长水平;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0.2万亿元,同比增长23.69%。[1]而网络购物,是指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之后支付、发货等一系列环节完成交易的网上购物形式。网络购物的优势不言而喻,但是在看似经济繁荣增长的背后却变相地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最为严重的便是网络“刷单”。
简而言之,网络“刷单”是卖家通过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例如,以某宝“刷单”步骤来说,首先,是卖家通过通讯平台联系“刷单人”进入该卖家店铺内选购商品拍下并付款,该电商再以高于本商品的价格中的部分或者一些单独的小礼品作为“刷单费”支付给“刷单人”。其次,为避免出现“虚假交易”被查的问题,该卖家仍会联系快递发出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其它小商品。最后,在“确认收货”后,“刷单人”对于该卖家提供的商品给予五星好评和高度的评价,以此提高卖家的商品销量和信誉度。
网络“刷单”的原因有很多,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购物是线上的虚拟交易,真正的买家难以全面地了解该商品,只能通过电商的一面之词。这时,参照己经购买过的该商品的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电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拔得头筹,自然而然地会想方设法希望得到高度的评价,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网络“刷单”便由此应运而生。
网络“刷单”通过间接手段夸张地评价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破坏了网购平台正常的竞争秩序,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九条的规定:“将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服务等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界定为虚假宣传行为。”
卖家利用“刷单人”提高自己店铺的商品评价制造出高销量、好评论、高信用度的假象。目的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的认知,引导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导致让消费者花费更多的金钱买到质量一段或者质量低劣的商品。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权利。由此可见,这种行为己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的广告视为要约,消费者在网购平台基于购买的意愿与经营者达成合意、签订买卖合同,则视为对要约的承诺。两者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当电商利用刷单制造出一系列假象会误导消费者自身的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所订立的合同意愿无法实现,此时,合同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视为合同欺诈。
目前,我国对于网购刷单的法律规制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是法律过于分散且归责主体不全面、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通过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完善以此来指导实践。例如:将刷单行为明确纳入法条,进行全面的规制,以引起重视和彰显出整饬网购刷单的决心。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明确电商的交税的义务。追究责任主体和明确执法主体以及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民事赔偿金额,等等。
以某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审核卖家开设店铺的申请,通过形式审核卖家的经营材料是否齐备,完善实质审核商品的质量、价格等与其宣传是否相符合。严格设立准入机制,对于未有经营许可的商家禁止准入;建立信用评估机制,根据社会信用机制对于己经开设店铺后,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实行重点监控并责令其提供必要的担保。对于己经调查从事违法“刷单”行为的店铺实行依法取缔。
线上交易有其弊端也有其优势,通过对“刷单”现象的分析。不难看出,“刷单人”与电商之间的“灰色交易”必须也只能在线上进行。这就给我们避免此现象提供了一个契机,网络沟通的方式和支付方式目前以QQ、微信、支付宝为主。如果企业间联合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网络监控就不难避免“刷单”现象的存在。
网络购物的交易离不开物流,即使是“刷单”也必须经过快递公司运输物品。快递公司应当建立符合物流管理要求的快递物品信息核对,对于快递物品信息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不符合相关物流管理规定的,可以拒绝运输。
在网络购物日益繁荣的今天,在本就虚拟的网络购物中却充斥着“刷”出来的销量和信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产生不仅给给消费者带来了消费困扰,也给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带来不利影响。长期以往,将会对网络购物产生信任危机并冲击交易市场。所以,这些行为应当引起关注和规制。首先,经营者自身应自觉进行正当竞争并相互监督。其次,网络购物平台和快递公司以及政府部门应保持常态性的监督与执法行为。最后,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积极的举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网络购物环境健康、有序的发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