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18-01-22 23:16:56胡舒萍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公民

胡舒萍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现阶段,我们应用个人信息的地方非常多,在不经意间就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现实生活中可以归为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个体的资料,都可以界定为广义上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刑法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个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直接或与其他信息对照间接可以识别特定的信息主体的信息

一、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一)涵义

从刑法的理论而言,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概念,只是一个公民的信息情况的概括,并且存在不同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所提到的信息,是包括:个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直接或与其他信息对照间接可以识别特定的信息主体的信息。现阶段,我们应用个人信息的地方非常多,在不经意间就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二)隐私及隐私权

一说到这些重要信息,我们自然而然会想到这是隐私,应该受到刑法隐私权的保护。

可见,隐私和隐私权不仅相同。公民只有充分理解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才能更准确的理解公民个人信息的涵义。当隐私的权利较小时,刑法不会执行法律保护,刑法只针对关系面广的保护。对于隐私的界定,不够全面,这就需要刑法能给予一个权威的界限。公民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被保护起来。

二、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用途和使用越来越广泛,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未经本人允许,而非法侵犯个人信息。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个人信息作为承载价值个内容的重要载体,从一个人出生开始,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信息就会以电子形式存在,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项目会越来越多。这些信息也是一个人能确定自己身份的证明。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触犯法律的表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严重时会给人的经济、心理、身体造成巨大的伤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触犯法律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公民信息在不经意间被泄露出去,大多是由于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太差,让非法盈利者抓到这点,让公民信息的泄露越来越猖狂。我们在大街上随处可以看到,扫一扫二维码送奖品,有很多人为了这蝇头小利,就去按照他们说的一步步进行,虽说你没有受到什么财产损失,但是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身边的人会常常会受到这样的信息,要把钱达到银行账户上去,这就是你在不经意间泄露你个人信息的后果。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常常遇到,我们要提高警惕,加强对个人信息的防范。

(二)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量增多

人们通过网络学习到很多知识,同时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的生活变得舒适。不过网络系统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麻烦。当我们浏览网页查找资料、文件时,会不小心点进去其他网页,也正是因为进入这些网页的同时也把自己的信息泄露,还把浏览习惯泄露出去,从而对客户进行商品的推销,妨碍工作进度。浏览网页时会让你注册信息,要填写的手机号码才能仅需浏览,这种情况下,你的电话信息受到泄露,会收到一些诈骗信息和电话,严重时会受到财产损失。

(三)调查取证困难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民的信息在不经意间就泄露给他人,个人却毫不知情,可见,这种盗窃个人信息的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猖狂。由于,盗取者是通过手机或者互联网作案,案发的地点、实践很难确定下来,这就给司法机关破案增加了难度。

四、公民信息刑法保护的中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过,我国的刑法立法中对侵害公民信息的规定很少,或者是根本就不存在,这使得司法机关要立案侦查,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得人民群众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对于,公民信息的刑法保护的罪名,翻看资料发现,仅有几个,不能对公民信息的隐私全面保护,让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再加上犯罪地点多变,更加大了公民信息保护的难度。现阶

段,随着犯罪有段的不断更新,犯罪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多样。新开发出来的案件,提供给大家引以为戒:用摄影设备偷拍,记录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会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五、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一)建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是我国宪法的重要保护对象。随着时间的发展,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会越来越严重。要想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健发展,就要我国刑法这个坚强的后盾的支持与保护。国家宪法中要从各方面研究,设立更多的罪名,来挟制犯罪分子,给予当事人更多的信息权益保护。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系统,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并给矛相应的财产赔偿,使得公民信息安全权益得到确切的落实,并加强对新出现的案件研究讨论,使公民权益保护和刑法保护充分结合。

(二)完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个人的信息权利会受到信息的恶意滥用而受到破坏。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们要把这些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去。随着身份犯罪和非身份犯罪的构成,犯罪主体也随之扩大。由于在阐述罪行过程中,刑法不能对非法分子的罪行一一说明,是由于律法的不全面,使得对罪行没有说服力。但是对于获取个人信息的所有人都是侵犯法律的罪人,包括他们知道全部的个人信息及秘密,以及他人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应该排除医师及心理医生,他们在为病人诊治额过程中,了解他们的病史及个人资料等。

六、结论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全面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的增强,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我们要关注的重要问题。虽然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不仅能维护公民的权利意识、尊严,最大程度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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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江辉,陈庆瑞.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中国检察官,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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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谷丽华,徐玲,孟群.欧美国家健康信息隐私保护立法情况探析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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