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迪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目前有着很多打着“智能投顾”的旗号,但实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宣传、P2P等业务的平台和机构难再偷梁换柱、瞒天过海,亟需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制。对此,可以借鉴的便是“功能监管”“穿透原则”等理念。所谓“穿透式”监管方式,就是要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虽然智能投顾是根据一套智能化的算法,基于用户的资产状况、风险收益偏好等基本信息,借助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为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投资建议,但是我们可以将其视作智能投顾公司开展投顾和资管业务的一种手段,因为智能投顾是无法完全“独立”“自动”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资金端穿透到智能投顾的责任主体,找到最终的风险承担者。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我国的资产管理的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已经有些显得不合时宜。当前,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就给了我们很多启示,虽然目前证监会还独善其身,但两个机构的统一说明,国家希望能够进行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希望通过对性质、功能相同的投资产品、服务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更加科学高效的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杜绝相互推诿的作风,提高监管效果。这是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一个大的趋势,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步伐的成熟,是否将证监会进一步合并或者将证监会自身部门进行整合都是值得监管者考虑的。
智能投顾作为金融科技浪潮下的新生事物,虽然具有很多鲜明的特点,但也使得其与我国原有的诸多法律和制度发生了冲突。那么面对法律的不周延性、滞后性等特点,如何能能够通过灵活的监管意识来完成监管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智能投顾这场传统与创新的冲突中,体现最为明显的地方就是牌照问题了。关于牌照问题上文已经有过阐述,而如何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监管者提高灵活的监管意识。
首先,虽然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分别对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管,但是与世界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还是显得过于局限,我们完全可以学习欧美将上述两项业务进行合并,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美国智能投顾平台只要获得了RIA(注册投资顾问)牌照,就可以同时开展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理财规划等业务。我国证监会虽然于2015年3月发布《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取得证券投资资格并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但是目前该征求意见稿看似有戏却无下文,故建议加快健全该规则,以促进智能投顾行业的发展。
其次,虽然作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应该有着严格的准入机制,审慎的授权流程,但是不颁发牌照、只堵不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让诸多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平台肆意生长,形成新的危机与风险。若如上文建议所述,将投资咨询与资产管理合并,则是最好,可以根据新法直接颁发一个牌照;如若无法直接合并,对于投顾业务则可以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暂行规定》颁发投资顾问牌照,对于资产管理业务,在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可以明确智能投顾所涉及的业务——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理财规划等,可以明确智能投顾涉及的从业范围——股票、债券、基金、个人储蓄、养老金等,而后根据立法现状进行统一或者分别的牌照颁发。
此外,对于该问题还可以很多手段可以解燃眉之急,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监管部门可以出台文件,允许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持有合规牌照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一来,监管部门拥有沟通协调的优势,推动效率很高;一来双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持牌机构进行业务类型的拓展并可以发挥其擅于服务客户的优势,提供智能投顾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可以在专攻技术的同时向持牌公司学习经营、管理、服务的经验,还无需触碰监管红线。如果有必要,智能投顾平台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同时,在明确智能投顾主体的适合条件、市场准入标准、颁发牌照、推动合作等方面都是可以通过有关机构牵头试点实行的,待积累一定经验后进行广泛推行。总之,还有许多智能投顾的相关问题都可以通过灵活、丰富的手段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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