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 涵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与传统观点不同的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的责任扩展到产品回收、再利用和最终处分,而不仅仅限于产品设计、制造、流通和使用,这就促使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环节就考虑到产品寿命期后的处理问题,本质是从源头来控制废弃物污染,加强循环经济,降低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生产者责任延伸概念,是在1988年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托马斯认为生产者需承担五个方面的责任:产品责任、经济责任、物质责任、信息责任和所有权责任。虽然在分类方式上存在争议,但不论哪种界定模式,其核心都是使生产者的责任扩展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上。
2001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EPR政府工作指引》的研究报告中,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界定为一种环境政策,要求生产者对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和处置负责,也就是说,生产者对其产品所负的责任要扩大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在之前发布的报告中,经合组织将“生产者”定义为制造商和进口商。
我国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相关政策出台较晚,200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才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此前后,我国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章,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尽管如此,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行现状并不乐观,不仅在规定上不明确、不完善,实行上也存在着种种困难。在我国各地大多采取传统方式处置废物的当下,循环经济思想的普及无疑还需要长期的努力和坚持。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通知出台,这反映了国家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视和关注。
我国在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法律制度上进行了多次尝试,但效果显微,大多归因于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有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规章中,并没有很好地衔接和形成完整的体系,这就导致立法体系的混乱。其次,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大多只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论和思想,并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具体的实际操作,这使得生产者的延伸责任最终成了纸面上的责任,法律规定最终成了呼吁而非实施。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对产品的关注可能仅限于产品的流通与使用,而在废弃物的处理环节,大多数人只会选择直接丢弃或是交由政府负责,并未考虑废弃物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但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环境问题仅靠政府和社会组织是远远不够的,大众环保意识的缺乏使得资源枯竭、环境破坏问题愈发严重,加强社会大众的循环经济意识刻不容缓。
当前,资源枯竭成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遗憾的是,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我国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技术发展。我国废物处理的方式主要还是填埋和焚烧,这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还使得废弃物失去了二次利用的机会。由于环保技术投入资金少、见效慢,企业对于资源再利用的关注度不够,也很少能做到顾及长远的发展而非短期的盈利。
正确界定产品各个环节的受益者和参与者,明确其责任主体,对各个主体的责任进行分配。法律责任的明确分配,不仅可以为相关方提供救济依据,还可以在客观上对责任者起到震慑和监督作用,从源头上抑制废弃物污染。这就需要对产品范围、参与主体、适用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从而达到生产者及其他责任主体主动承担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目的。
首先,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其次,要给公民更加广阔的空间,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并注重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借助公众的参与和监管来披露环境信息。公众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生产者和政府进行监管,以促进该制度更好的实施和完善。
对于坚持清洁生产,在绿色产品设计上具有创新性的生产者,应当给予经济性或荣誉性的鼓励。对于积极配合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设置专项基金以奖励和肯定,这既是对循环经济行为的激励,也是对其可能因保护环境而产生的经济成本增加的补偿。
[ 参 考 文 献 ]
[1]牛睿.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经济与管理,2012(17):56-57.
[2]何悦.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J].科技与法律,2010(2):70-74.
[3]李艳萍.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J].环境保护,200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