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青平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对外国仲裁裁决作了定义: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①在这里包括了两个标准:一是领土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②领土标准即在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所在国领土之外的外国国家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以裁决作出地为判断仲裁决国籍的地域标准。而非内国裁决标准则是指凡依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法律不属于其内国裁决的即为外国裁决的标准。两者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的一种补充和扩延,同时其主要目的是对《纽约公约》范围的扩大。领土标准这一说法尽管在1985年举行的纽约大会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并作为《纽约公约》草案的一部分进行讨论,但由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差异很大,大多数非英美法系国家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公约应当适用于对于承认与执行国而言,不认为是国内裁决的裁决。”③出于缓解各国分歧,最终《纽约公约》采取了这种的做法,即以领土标准为主,非内国裁决标准为辅,并将《纽约公约》适用于依该两种标准确定裁决国籍的标准。
尽管如此,非内国裁决标准在实践中饱受争议,连原本主张通过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的德法两国,在其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均采用仲裁地点作为决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而放弃了非内国裁决标准。
我国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同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其所做出的裁决的我国应予以承认并执行;如果对方是非公约缔约国,则看是否与我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定,若有,则按照相关协定的规定办理,若没有,则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不断壮大,我国在国际商事裁决中所面临的事务也日益繁重,我国主要以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原则承认外国临时仲裁裁决这三点作为厘清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其所涉及范围的主要依据。在康家食品(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纠纷案【(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1号】和ECOMAGROINDUSTRIALCORPLTDPULLY诉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案【(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60号】对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理解有所帮助,在第一个案例中,因为裁决争议事项系合同纠纷,显然不属于违反法律关于可仲裁性的禁止性规定中的任一一项,第二个案例对“中国仅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按照中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加以解释说明。
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都得到了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但也存在败诉方拒绝履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即可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这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表现,也是法院支持和协助仲裁的重要表现。《纽约公约》在第三条规定被申请承认及执行地国不应有比本国国内苛刻的程序来规定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需条件以法律条文和规定文件的方式明确。如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仅限于五类法院,主要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⑤如果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则需要寄交或者托交授权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的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人或者律师代理诉讼。⑥申请时效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往往周期较长,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定不同,申请执行复杂,仅有一年六个月往往难以满足日益频发的国际贸易需求,故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五条延长至两年以方便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纽约公约》出于给予各国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考虑,故主要对实体部分内容加以规定,而程序部分并未详细规定。因此当我国加入公约后声明一切事项依从公约的规定,存在我国法律与公约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公约规定为准。故而当事人在我国往往遭遇无法可依的情形,且司法人员对其理解不同,使得司法程序效率低下,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
仲裁法自94年颁布,如今已经过两次修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一定相应的解决方法,如期限时长增加至两年,但还是与国际其他先进国家存在差距,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没有对涉外方面说明规定,但可想而知,随着国际化进程发展,中国想要在国际化市场上立足,对于涉外仲裁必然需要更详尽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几乎不会将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但是由于我国公共政策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其定义,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涵盖面广,程度深浅不一,如果将其都纳入公共政策范围内,显然不合理。而法院以此项审查时,不同法院之间往往会出现相异甚至相反的结论,司法因此混乱甚至矛盾。⑦故而,我国的公共政策急需在立法上予以内涵上的明确,并在现实中形成一致性的司法实践。
我国可仲裁事项主要由《仲裁法》第二条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⑨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八项争议⑩对仲裁内容加以限定,并且《仲裁法》第三条将不可仲裁事项也列举出来来限定仲裁事项范围。
但是《仲裁法》未对知识产权本身的有效性、破产争议、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问题是否可以仲裁作出规定。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的规定来看,这些争议均属于不可仲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越来越多,而不能仲裁意味着在我国就不能执行,这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目前我国已经改变知识产权不可仲裁的现状,通过试点将知识产权纳入仲裁范围。上述其他争议虽然还不能仲裁,但是将其纳入仲裁范围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必然趋势。
伴随着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将永远不会停止,面对各国之间巨大的文化、政治差别,如何处理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将始终是一个热点话题,只有不断研究分析,吸取先进国家经验,结合本国特色道路,将存在的问题明朗,将目光放得长远,提高法务人员自身见识素养,让国内外贸易者放心。
[ 注 释 ]
①纽约公约.
②李迅.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研究[J].北京仲裁,2017(02):44.
③张炳南.<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6-04-01.
④<纽约公约>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第5号.
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的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⑦李洋.浅议“公共政策”的界限——以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例[J].新西部(理论版),2015(23):75.
⑧<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争议;(三)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争议;(四)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争议;(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争议;(六)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渔业生产、渔业捕捞争议;(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
[ 参 考 文 献 ]
[1]肖蓓.<纽约公约>背景下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实证研究[J].现代法学,2016.
[2]肖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家,2011.
[3]赵秀文.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2010.
[4]王吉文.论我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工具[J].法学家,2012.
[5]傅攀峰.未竟的争鸣: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现代法学,2017.
[6]宣增益.论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主权原则基础[J].政治与法律,2009.
[7]宣增益.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纳入WTO体系可行性研究[J].中国法学,2004.
[8]李双元,谢石松,欧福永.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
[9]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