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含笑
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新三板市场自2006年成立以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内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开放连通机制,各个层次间的转板联通问题仍亟待解决。与西方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问题,其中转板制度便长期处于理论热议之中。转板制度,意在促进资本在各个层次间的流动,是增加多层次资本市场活力的重要保障。总之,目前转板制度的缺失较为严重地阻碍了新三板的发展。建立转板制度,有利于在完善新三板市场配套机制,促进投资者积极投资的同时,创造良性的竞争环境,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三板与“旧三板”同属于三板市场。其全称是“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开办,旨在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同时解决原交易系统历史遗留流通问题。[1]“新三板”市场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06年1月23日设立。2013年12月31日起股转系统正式揭牌运营,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新三板”制度诞生之初主要针对中关村科技园区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1年,中国证监会当届主席尚福林提出了当年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的“新三板扩容”。经国务院批准,首次扩大试点增加至武汉东湖、天津滨海以及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而目前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新三板市场接收范围已扩展至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1.转板的含义
转板是指市场主体在构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同板块之间流转。这一行为是市场主体实施的、能够发生转板法律效力并产生相应转板效果的行为。总的来说,转板是指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因经营环境的变化,主动或被动地从原先板块市场转移至另一板块市场,促使资源被重新配置、资本流通的行为。转板的种类根据主体流转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升级转板、降级转板和平级转板[5]。
2.转板制度
转板机制就是指股份制公司在不同资本市场之间转出与转入的机制[3]。转板制度,是证券主管机关为规范转板行为而设计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市场上,挂牌企业在其他层次证券市场升降转移的通道。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但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间缺乏的结合和连接的途径,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完善的转板制度是资本市场建设中不可回避的运行设计,能有效打破资本市场各层次之间封闭低效的状态,充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013年12月14日证监会对国发〔2013〕49号文的回应[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而在这个问题上,困难在于要求通过走转板程序实现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必须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之外,对于“公开发行”的要求,还必须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要求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甚是苛刻。那么在此情况下,如何实现企业的合法合理转板将是新三板转板制度设计中所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交易的最基本准则之一是“三公”原则。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此原则,若新三板挂牌公司满足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径直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上市交易的话,那么针对在A股市场排队等待IPO上市的公司而言,这并非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在探究设计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同时决不能造成对“三公”原则的践踏。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新三板市场拥有的挂牌公司数量已超过万家,按照较小比例计算其中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公司,也有成百甚至上千家企业。而目前沪深A股市场共有股票2600余支,若众多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转板上市,蜂拥而至,巨大的换水冲击对于A股市场而言,可能难以承受。沪深两所在发行新股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利益之争。深市推出了创业板后沪市随即推出战略新兴板与其竞争,在战略新兴板被搁置的情况下,沪市又争取到了中小盘股发行的机会。显然沪深两所在利益平衡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竞争关系。若新三板的转板仅针对创业板,这将使得政策上无法平衡两所的利益,有失公平。
当前新三版转板升级程序与公司走上上市之路通常采用的IPO,借壳上市以及通过并购实现企业上市的途径并无太大差异[2],繁复的转板手续及等待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并未给企业带来时间成本上的节约和经济效益上的增加。且当前新三板转板的相关配套制度,在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探索实施竞价交易制度;在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方面,加强国家在法律层面监管的同时,突出行业的自律监管,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当前《证券法》的规定多是基于交易所市场设计的,对于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尚未完成,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间的转板制度也缺乏规定。同时,在核准制向注册制逐渐转化的背景下,还需要调整相应的发行审核条件等规定已实现更加灵活的转变。参考境外相关较为成熟资本市场的证券法规,不难发现其均对场外交易市场有所规定,对于转板上市也有所提及。目前,面对场外交易市场大举扩容的现状,我国的《证券法》在法律层面上亦相应增加场外交易市场以及转板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妥善处理政策法规与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接驳,明确规定转板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亦是促进合法转板的关键之处。
证券市场的根本原则必须得到落实,实现公平交易,保护资本市场中每个主体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为优质有潜力的挂牌企业提供便捷的转板途径,促进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这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体现。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市场监管是加强转板后的重点工作。对新三板市场中有意向且具备相应转板实力的企业,可在作出转板批准前,要求企业参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并将此披露信息作为是否批准的考量因素。同时,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制度的实施,也离不开监管措施的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6]发布后,带有市场监督色彩的做市商制度被正式引入中国资本市场。在引入转板上市制度前,对做市商制度的相关细则也应加以完善。与此同时,为了防范做市商滥用其优势地位,应当做好做市商制度与配套的信息披露及监管制度的整体设计,协调好证券市场上各个部门关系,理顺各种制度,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新三板的建立目的在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帮助其发展壮大。对于企业而言也要学会选择适合自己当下发展的平台。在新三板市场中推行分层机制,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盲目转板。新三板市场中的挂牌上市企业,在发展阶段、规模、盈利能力及管理与潜力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进行适当分层,能更有利于投融资的精准对接,使投融资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8]。
我国落实新三板分层管理制度,对新三板企业而言是利大于弊的。分层管理更有利于实行差异化管理,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标准和监管要求,同时也可以满足挂牌企业多样性的融资需要,而不是盲目转板。这也能使企业更清楚自身的定位,有利于企业明确下一步经营发展的目标,帮助其更好更快的发展。
转板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使企业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自由升降,升级转板上市是企业的目标,而强制退市也是的资本市场良好运行不可或缺的制度[7]。因此有必要在简化现有的升级转板制度的同时建立降板退市制度。
证券交易所对经过主办券商的推荐和辅导,其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并通过股转系统审核过的企业报送的转板申请材料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需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优化流程、减少成本,给优质企业的升板开辟“绿色通道”,提升企业挂牌交易的主动性和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在坚持自愿转板与强制降板相结合的同时,对企业退市做出专门性规定,设定一定的退市条件,如有发现即强制勒令退市,并限期内不得再申请上市。企业在受益于制度的好处,选择转板上市取得长远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制度的择优选择。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发挥宏观管控的作用,进一步建设完善新三板市场的清退制度,结合新三板市场内分层制度,细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退市条件,及时清理不达标的企业或强制降板至下一层次资本市场。
[ 参 考 文 献 ]
[1]周友苏.新证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04-01.
[2]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09.
[3]李汀峻.我国新三板转板制度设计研究[J].时代金融,2016,5:136-138.
[4]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3-12-31.
[5]李文秀.我国新三板市场转板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6.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EB/O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2013-12-31.
[7]吴疆.“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8]左永刚.“四板”与新三板转板机制将提速[N].证券日报,2017-02-04(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