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瑞 张 熙
玉溪师范学院法学院,云南 玉溪 653100
大学生实习是进入实习单位进行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实践活动,将专业理论运用于实际工作,进而提高专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运行模式,掌握未来职场的基本技能,对于未来的就业选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此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基于这一目的投入到实习中。而在实践中,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学校实习管理不足,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等原因却使大学生的实习目的难以实现,实习权益难以保障。
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是其法律身份定位模糊,至今关于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属于劳动者还是学生,学界仍存有一定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在校大学生实习是高校教学任务中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因此学校才应是与实习单位签订合同的主体,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者。而另一方则提出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已与实习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再属于单纯的教育管理关系,应当将在校大学生认定为劳动者。现实中在校实习生与学校、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双重身份,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学生,相较于学校、用人单位都明显处于劣势,这种双重身份不仅没有为在校大学生维权提供便利,反而成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阻碍。现阶段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国家也未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做出统一规定,使得受到侵害的在校大学生难以为维权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常以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定位模糊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协议。在集中实习中,学校为了寻求长期稳定的合作实习单位,即使签订实习协议,对于双方在实习事故责任分配方面的约定也不甚明确。而在分散实习中,在校大学生为争取实习机会,通常不会主动要求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的缺失导致实习单位、学生、学校三者之间责任分担不甚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给在校大学生的维权增加难度。
目前高校普遍只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有所欠缺。因此当实习权益侵害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时,他们很难产生维权意识。甚至在面对权益侵害时,大部分学生考虑到实习成绩,选择默不作声。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在校大学生面对侵权时的消极态度才会更加明目张胆地侵害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权益。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没有对在校实习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明文规定。各地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权益受损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部分省市承认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即在校大学生可以按照规定像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待遇。但这种处理方法将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即使不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用人单位有可能因此拒绝接收实习学生,不利于大学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有些地方则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学校为学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后学校与用人单位互相推诿的局面。但这种解决方法只能在事后减少损失,并不能从本质上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各地不同的解决方法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在同类案件处理中,不具备实际参照性。
通常在进入实习单位前,学校并没有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或开展类似于技能培训的实践教学课程。实习技能的欠缺加大了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多样化的实习模式也加剧了学校对实习生统一管理的难度。如果忽视与实习单位、学生的联系与沟通,那么当学生合法权益受损时,学校不能及时出面作为学生的支持力量,可能会致使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大学生作为受到高等教育的群体,未来将会分布到与国家建设密切相关的各个岗位中去。法律教育的缺乏使得在校大学生面对侵害时,其反应与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无异,并未显示出高等教育的长处。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是非法学学生,法律知识的教学也是必不可少的。高校应向所有学生开设基本法律课程,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面对激烈的竞争压力,大学生应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勇于拒绝不正当的交易,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技能,为就业竞争增加砝码。
实习单位之所以区别对待在校实习生与单位职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实习生缺乏实践技能,不能独立完成工作。而出于利益考虑,实习单位不会主动增加负担,对实习生进行相关培训。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由学校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培训指导。首先学校负有教育学生的义务,其次实习也属于学校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校身为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者,也应为学生的实习安全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这里的实习培训可以专业课程的形式进行,将未来职场以实践模拟形式展现在课堂上,让学生提前了解未来职场的工作模式,学习实践技能。既有利于提升学生对专业课的兴趣,也便于实习活动的开展。
除了课程的增加,改善现有的实习管理制度也至关重要。实习指导,跟踪管理,评估考核都要有足够的高素质指导人员负责,实习指导人员不仅限于对实习技能的教导,还要对学生的实习心态进行积极地引导。如前文所述,一些实习单位通常以未签订实习协议为由推卸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学生为寻求实习机会不会主动要求签订实习协议。笔者认为学校作为管理者,这种情况下可由学校出面要求签订实习协议,针对在校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实习权益,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损害发生后双方责任划分等内容进行事先约定。以避免事故发生后各方相互推诿,学生难以获赔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实习问题不仅牵扯到大学生自身,更涉及到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实习单位不应仅坐享实习生的廉价劳动,而应自觉承担起作为实习单位应具备的社会责任。制定具体的实习生管理制度,规范在校大学生的实习活动;重视单位内部监督管理,为在校大学生实习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实习环境;加强与学校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准确地反馈实习情况,帮助学校对实习活动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在国家未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做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短期内,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保障在校大学生实习权益问题上更能发挥及时有效的作用。地方政府首先应当明确负责在校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的职能部门,避免学生受到侵害时求助无门的情况。其次,地方政府还应对大学生的实习制度建设予以高度的重视。对在校大学生实习给予足够的政府扶持,引导鼓励实习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为在校大学生实习创造有利条件。地方政府还可以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实习法规,弥补我国立法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不足。如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学生实习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协议内容做出一定要求,为维护在校大学生实习权益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相较于我国,西方很多国家在诸如法律,政策层面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经验,能够为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立法提供有益参考。2014年2月24日,法国国民议会表决通过《新实习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旨在维护法国每年120万大学和高中实习生的权益,并防止企业通过过度招募实习生方式减少正常雇员从而规避社会责任。在该法案中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内的相关待遇,工作内容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德国制定的《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在组织大学生实习时,企业,政府,高校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大学生实习原则和具体的实习办法,系统地建立了完善的实习制度及法律法规体系,充分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由以上两个国家的缩影可以大概地看出西方国家对实习学生的身份定位,实习协议的签订,工伤保险及待遇等方面已经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为未来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导向。
在校大学生实习区别于兼职,勤工俭学,其最大的特点是目的的不同。归根结底实习是一种教学活动,涵盖在大学教育的教学内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相较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对社会发展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而实习作为高等教育的重点教学活动,更值得社会给予高度的关注。由此可见,无论是出于保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还是基于加快国家发展的考虑,我国都有必要加快与在校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相关的各项工作,增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在校大学生实习的责任意识。从国家政策的支持到社会舆论的导向,我们需要尽快从多方面为在校实习生打造一个提供便利服务的社会平台,转变在校大学生在实习中的被动局面,为大学生实习提供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和成熟的制度条件。
在校大学生实习不仅关乎学生本身,更牵扯到提升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问题,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解决在校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配合,加快建立完善的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体系,让在校大学生维护其实习权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充分发挥大学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