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 雯
达州市委党校,四川 达州 63500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运用,新媒体的覆盖人群及层面不断深入和扩大。新媒体作为数字化媒体,是一种传播手段,具有量大、面广、及时和交互的特性,搜集输出社会方方面面的讯息,并不断影响社会。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称2016年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7.31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6.9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新媒体的影响不断增大,甚至改变着人民的行为习惯,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方式。
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取得的成果不言而喻,但是挑战也迫在眉睫。其中,便是新媒体的出现及其迅速地发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根据宪法我国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其中最能体现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建设必然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更应该并且更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如法治建设中立什么法、怎么立,都与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因为这关乎到公民哪些权益将会得到保护以及怎样保护,因此现在立法前往往会征求社会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所立之法乃是公民所愿所需之法。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是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该报告中“关于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提到:“法治宣传形式更加多样、宣传范围更加广泛。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普法,建立新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可见新媒体对于法治建设的作用。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使得参与者从“被动型”到“自主性”。传统的媒体更像是“填鸭式的教学”,只是把信息呈现出来,而新媒体好比“圆桌会议”,不仅将信息提供出来,并且更多的允许信息接收者通过评论、转发、点赞等多种方式参与。这种特性使得新媒体不仅加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更是加强了思想观念的碰撞。矛盾促进事物的发展。在法治建设的领域里,公民利用新媒体接收法治信息,发表法治评论和观点。公民利用微信、微博、掌上新闻等多种新媒体方式获取法治信息,因在新媒体上传播信息不仅是新闻工作者,就是一般的人民群众也可为之,所得便是更为及时的信息,如一部法律的颁布,以传统媒体的方式多是需要纸质成典,群众阅读。但新媒体下,法律可以在通过后的第一时间发布与各个网络平台,这使得不论地域,无需等待便可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法律的具体内容。新媒体的实效性加强了法治信息的宣传。同样因人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传递者、观念的阐述者,每个公民都可是发音者,这种话语权加强了公民的参与感,增强了他们的参与意愿。
公民参与能力是保障公民参与法治效果的基本前提。国家赋予公民参与的权利,然而权利的实现需要公民具备相关的能力。新媒体为公民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为公民的参与提供了便利,公民更有效的关注到法治建设的信息,理性、有力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参与法治问题的讨论,更深入的理解法治建设理念和法制构建。“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①。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与公民获取法治信息的程度息息相关,新媒体的产生打破了法治信息政府垄断性、延迟性,法律事件和法律规定等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再也不是一方之言,公民第一时间获得或传播相关信息,对于社会法治热点再也不是一家之言,公民可以在新媒体的媒介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吸纳他人的观点,“百家”思想便激荡出美丽的“花火”。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增强,法治建设认同感加深,参与能力提高。
参与感是主人翁意识的基石,只有拥有了参与感才能更为主动地更为迫切地为之行动,渴望使它更好。新媒体使公民在法治建设中参与感增强,影响立法、监督执法和司法、推广法治观念。
“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建设所提出的要求。由此不难看出在法治建设的立法环节中,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支持是科学立法、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立法权。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理论意义上讲立法权也是归于人民所有,然而现实国家管理中,每个公民参与到决策立法中是难以实现的,于是人民将这部分权力让渡于选举出来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由他们代为行使他们多代表的人民的立法权力。省人民代表代表这个省的人民行使立法权,因为所立之法为该省之地方性立法;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全国人民,因此所立之法为国家性立法。这种立法参与是具有特殊身份,承担特殊职责的少部分人民所享有的,同时这种参与具有决定性。
在中国人大网的官网首页上“征求意见”四字醒目的存在着,点击进去便是当前法律法规草案内容和意见表达处。公民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相关法律意见或意愿,利用中国人大网这一平台直接影响立法,这体现的便是人民的意愿。
2016年6月我国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在历经9个月的时间后,于2017年3月亮相全国“两会”。从2015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启动编纂到第一次揭开面纱再到第一次“两会”亮相,共经历了三次审议,并且每次审议后都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也是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民法总则草案共收到15503人次的70227条意见。新媒体出现以前,法案意见的征集往往局限于部分群体,如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但在新媒体平台上,每个公民都可以获取法案内容并参与到意见表达之中。现行的多数法律法规的制定,公民都能借助新媒体平台阐述自己的意愿和观点,从而影响立法。
新媒体对于公民参与立法的影响除了法律草案的意见表达外,还有由公众事件的关注热议而引起的。但这种影响往往是间接的、缓慢的,甚至是微弱的,但是它是存在的,是不可磨灭的。如2003年的孙某收容致死案使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救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提出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2005年湖北佘某“杀妻”冤案,推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成都唐某自焚阻止拆迁,2010年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催生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强拆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一系列社会法律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矛盾的体现,人民的关注议论都是推动社会改革、法制进程的助力。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取决于其是否公正,公民的监督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外在保障,是法治建设的“护城墙”。“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②在这样一个新媒体的背景下,公民更全面地、更深入地、更主动地参与到执法司法活动中,使得执法司法将面临更大的考验,但同时也为法治建设创造了更好地环境。新媒体为法治的建设创造了更多元的可能,为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更丰富的手段,同时为公民的参与给予了更广阔的平台。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网上申诉和视频接访系统接待当事人2707人次;司法公开:直播庭审62.5万次,观看量达20.7亿人次,截止2017年2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2680万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2338个专门诉调对接中心,419个法院开通在线调解平台。
执法司法这一过程是法治建设得以完成的关键,然而执法司法是最容易产生法治建设的消解力的领域,因此执法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建立离不开公民的监督。公民对于执法司法的监督由来已久,如人民陪审员是通过对法庭审判的参与进行司法监督,但那时的监督途径有限、监督面狭窄、监督手段贫瘠,然而随着更多法治机构对新媒体的利用、执法司法对新媒体的引入,公民对执法司法的监督得以更有效的实现。一方面,在法治机构运用新媒体的新环境中,公民可以更多途径查看和获知执法司法的相关信息,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监督,对欠缺合法合理的执法司法活动,公民可以予以建议;对违反合法合理性的执法司法活动,公民可以提出抗议或者诉讼。在公民获知执法司法实时状况的基础上,不但能够监督执法司法活动,也能更好地维权。另一方面,在公民利用新媒体监督执法司法的环境下,执法司法将承接更多的压力,更透明公平的完成执法司法活动。
公民参与执法司法的监督不同于国家机构的监督,它更多地是属于舆论监督,虽说这种监督缺乏直接性和强力度,然我们是一个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国家,执法司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人民,那么接受人民的监督、听取人民的意见是实现人民利益的保障。公民的舆论是公民意愿的导向,是公民的心声。公民的舆论监督是执法司法的“指明灯”。在新媒体的背景下,公民参与执法司法的监督,通过微博、微信、网络等途径全面及时地获取执法司法活动全过程的相关信息,并借以新媒体平台表达执法司法活动的看法和意见。由于新媒体具备的量大、面广、及时和交互的特性,使得执法司法活动曝露于“阳光”之下,公民在新媒体平台自主或被动的接收着执法司法活动的讯息,对于公民希望获得的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公民可以通过相关执法司法机构的官方网站和新闻APP等相关平台查询了解;对于媒体报道或其他主体传播的执法司法信息也将呈现到公民的视野中,公民能够有所择取的进行了解获知。在获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公民可以针对所获得的信息,影响执法司法活动更合法、更合理、更科学。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执法司法活动,公民能够更好地配合、实现或维权;在执法司法活动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公民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以促进执法司法活动有序进行。
法律知识的获得和法治政策的解读是公民法治观念构建与提升的基础,法律信仰的塑造和法治理念的建立是公民法治观念构建与提升的内在所需。公民法治观念的建构与提升在于法治知识的不断获得与更新,新媒体的出现,打破了以往法律信息获得途径的狭窄性和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接受吸纳的专业性。新媒体的出现,丰富了公民获取法律知识和法治政策的方式,深化了公民法律信仰和法治理念的塑造。新媒体的出现,拓宽了国家法治宣传的平台,增强了法治观念渗入人心的能力,提高了公民法治观念构建的能力。
法治观念是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法治宣传是公民法治观念构建与提升的外在条件和重要手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宣传的意义,在于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法学素养,让人民从内心拥护和信仰法律,进而更加有效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宣传是公民提高法治观念的有效助力,通过微信、网络等新媒体,法治的宣传平台多、内容丰富、受众广,公民能够更好地接触到最新的法治信息、法治政策和法治理念,这有助于公民法治观念的建构和提高。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不仅改变了法治宣传的方式,也改变了法治宣传的内容形式。由于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内容丰富、形式自由多样,法治宣传的方式和内容便不在是“高大上”,而开始“接地气”了,更多的人能够接受理解法律知识、法治政策和法治理念。
新媒体除了扩大了法治宣传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影响和引导作用,使得法治思想融入到公民的心中,更是扩展了公民主动提升自我法治观念的能力。公民除了可以通过书籍、展板等传播媒介上接受法治观念的熏陶,现在能够更多的选择自己易懂的、感兴趣的内容,这也便于公民自主的吸收、系统的建立。公民利用新媒体在新媒体上接受法治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新媒体发布自己的见解或相关事件和转播他人的解读等,新媒体快速传播以及受众人群的广泛,使得人传人,这些信息或解读迅速的扩散开来,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接触到法治观念,能够更全面的认识法治建设。广泛的接触、全面的认识增强了公民建立法治观念的能力。新媒体使法治观念深入到生活的点点滴滴,使法治观念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意识。
新媒体是法治建设的机遇,是公民参与的福音,而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公民参与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助力。新媒体拓宽了法治建设公民参与的途径、加深了法治建设公民参与的程度,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公民的参与热情和能力都得到增强和提高。
[ 注 释 ]
①[美]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A].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C].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