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霞
预算绩效是指使用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预算绩效管理以产出效果为导向,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最终达到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现阶段,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重项目轻效益”的倾向比较突出。预算编制时产出和效益目标不够明确;预算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控,预算执行进度较慢、效率较低;预算执行结束后缺乏科学问效等,制约了财政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财政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各界在要求了解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内容的同时,也希望能够知晓财政资金的实际产出和使用效益情况。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融入绩效理念,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有机统一,建立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
预算绩效管理以财政支出管理为核心,有助于增强预算单位的支出责任意识,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自身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践表明,只有真正将预算绩效管理落到实处,才能大大提高单位管理的效率,保证财政支出的合理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而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塑造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可以避免财政资源浪费,促进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持续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持作用。但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研究,现阶段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尽管国家已经颁布了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意见,但相关办法不细化、不系统,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支撑不足。绩效管理所必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仍不健全,在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中,评价指标不够科学合理。结果应用制度不够完善,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还未完全有机结合,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依据绩效评价的责任制也未有效实施。基层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不全面、不完整,不能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有效的监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得不到有效提高。
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意识,对绩效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是额外的工作负担。并且此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可供参考经验不多,很难根据预算的实际情况来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预算绩效考核的可操作性。并且,对绩效考核指标更新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随财政预算的变化及时修正和调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容易导致考核指标与实际情况脱节,不能为绩效考核提供应有的参考依据。
当前,预算绩效评价的结果尚未与相关单位的预算安排紧密结合,也没有与相关单位领导的业绩联系起来,即使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很多单位进行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但却没有引起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
依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预算绩效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应着力建立涵盖绩效目标、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情况、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共性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应的个性指标体系。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可测量性、细化量化性、合理可行性等要求。绩效目标必须可测量,能直观判断是否达标,不得主观估计;设定的绩效目标要从产出和效益两方面进行细化分解,将综合目标细化为若干个具体的目标,并将目标尽可能量化;设定的绩效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确保目标合理可行;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符合全面性的要求,既要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与质量目标,也要包括反映产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目标,项目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目标等。
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最终目的。应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资金有机结合,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应继续给予财政资金保障;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甚至调减预算或取消财政资金支持。应继续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如在绩效评价中发现预算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应查清主体责任,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