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凤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北京 010010
税收公平的实现充分展现了什么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遵守是国家财税领域蓬勃发展的一大前提,同时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这一原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税收负担公平和税收权利公平,前一个保障了每个人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缴纳税款,而后者则是保障了政府机构有对一定地区收税的权利,使其能够得到一定的财政资源,保障机构单位的正常运转。总的来说,税收负担公平表现了“国家税收应与每个纳税人的税负和负担能力相匹配,并保持纳税人之间负担水平的平衡”。而税收权利公平则主要表现出政府机构通过与其权利水平一致的财政资源给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负担和权利公平相统一,就能够比较全面地展示出税收的公平性,维护好这两者,就能够维护好税收的公平性,自然就能够将公众的利益和国家权力、个人权利统一起来。想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对税收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关注纳税人的缴税能力,关注政府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权利大小,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
从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定情况来看,大多数税收法律的合法性仍然是要依赖于行政法规的,不过也有例外,比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位税法》等就已经被全国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为法律,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法律已经走上了一条转变的道路,从行政机关引导变成了全国人大或常务委员会主导。这种转变将会使我国的税收法律更加成熟,不过在转变的过程中最容易发生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税收法律的质量和法律实行力度,不可盲目立法,必须将目光更多地落到法律的合理科学性质方面。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法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应该是一条完整的法律链,每一部法律都是其中的一部分,最终组成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
预算公开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效果,可以表现在公民有权知道政府如何使用税收得来的资金,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能够使公民更加理解政府的举措,有效增强公信力。正所谓“预算法律的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内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还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外部性预算权分配关系”。除了公民对政府的外部监督之外,预算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内部监督效果,就表现在各级别的人大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拥有审批和修正的权利。无论是公民的外部监督和人大的内部监督,给政府机构带来的都是通过对预算计划的修改提高了预算的合理性和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参与度。
创新驱动是确保财税法衡平发展的动力源泉所在,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处于一个分歧点,能不能平稳地渡过这个时期决定了以后我国的税收政策能否稳定发挥作用。这个时期的特点在于从因素和投资驱动向着新驱动型增长模式转变,在此之后,财政税收将会逐渐成为政府机关经济资源的重要部分,对政府机关稳定发挥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想要达到目的,或者说想要发挥财政税收的积极作用,势必要采取更加多样化的手段去促进创新方法的诞生,既要关注到经济均衡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到企业和市场在资源配置这方面起到的基础性作用。为此,我们必须做出更多的改变,首要的就是对财政科学支出结构进行更多的基础性研究,将新兴科技与研究成果相结合,成果更多地照顾欠发达地区,同时还要加强这一系列措施中的监督和后勤工作,力求能够发挥出创新技术的积极效果。
总地来说,财政税收法治化对于协调各方面利益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所以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首要就是加强税收公平以体现横平发展功能,为此需要促进税收法治化、推动预算公平、鼓励使用创新激励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强我国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才有助于建立现代化的财政制度,实现财政税收法律对于社会平衡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